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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低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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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99年3月28日於陸橋上騎機車追撞到一名騎乘腳踏車的遊民雙方都有受傷,當時陸橋上我騎乘的為機車道,但右邊有一道用防撞桿隔開的自行車道,車禍後雙方都受傷由救護車載往醫院,隔日才經由警方通知到車禍處裡小組製作筆錄,製作筆錄後當場我給他2000元和解,亦有簽和解書。       事情到當年10月間收到地檢署的通知書才得知對方到地檢對我提告,當時因已超過6個月,所以我已經無法對他提出告訴,開庭時,我主張我騎乘載機車道上,對方有自行車道卻侵占我的路權,當時檢察官即將本案送車鑑會鑑定,後來收到鑑定結果,車鑑會的鑑定意見為:"本案依卷附相關跡證資料,因肇事地標線、標誌不一致,車道屬性不明,本會未便遽作鑑定",當時車鑑會的人員有說明,因為地上標線我騎乘的車道為機車專用道,右邊車道為自行車專用道,但是頭上的號誌(藍色)的卻是機車優先道及自行車優先道,所以專用道跟優先道路權不一,所以沒辦法辨別肇責。      鑑定結果出來後,又開了兩次偵查庭,對方都沒有到場,沒想到直到今天,卻收到地檢的起訴書。有些問題想請教:1.當時雙方都有受傷,而且我機車毀損,損失遠比對方大,只因對方是個遊民,自行車上載的事她全身的家當,所以看他可憐我就賠點錢給他,當時在車禍處理小組他說要給他幾十萬才可以,我說你人好好的,我傷的還比你重,拿出2000塊說你要就拿走,不要就來互告吧,結果對方馬上把錢搶走,沒想到超過半年後卻得之被告,想問說我是因為基於已和解才未提出告訴,超過半年後才得知被告,這樣我的告訴權是不是被搞掉了,有無辦法主張什麼,再對他提告? 2.車鑑會明明就無法辨別肇責,這不就代表檢察官也不能主張我一定有肇責,為何就將我起訴?而且對方都不用到場?而且為什麼起訴書都沒寫到已和解,只簡單認定我疏未注意就起訴?3.上法院我到底該如何陳述跟說明?我被判刑的機會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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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