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師您好:很謝謝您
-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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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6-02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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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律師您好:很謝謝您的回覆!關於您所提及的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規定共十款要件的其中一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這一項不是有時間限制在一年內?如果是的話,那時間已經有一年以上了!)所以似乎不能以這項提起訴請離婚!所以我是不是就只能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除第一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來判准離婚?之前他在獄中已簽好蓋印的離婚協議書,是否能視為他有意願離婚,故兩造確實均有不維持婚姻之意欲,應屬破綻事由,這能做為一項證據嗎?與他往來的信件中,他也有清楚表明尊重我的"選擇和決定",也提及"好聚好散",這樣可以當作證據之一嗎?對於我這樣的情況您是否有經驗和多少把握?需要多久時間可以結束?一審8萬~像這類離婚問題有可能在二審三審嗎?除了一審費用以外,還包括了哪些費用?您能以女性觀點或是保障我該有的權益來處理我的離婚案件嗎?您會耐心用心的對當事人負責嗎?很抱歉對您提了多項疑問,我只是希望我的問題能夠獲得更快的解決,絕無懷疑您能力的意思,如有冒犯還請多多見諒,盼您能清楚的回覆於我,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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