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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過期

  • 王耀星 (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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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12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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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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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15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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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憑證的時效長短,原則上依原來之債權性質而定,民法債權之一般消滅時效是15年,但也有例外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由於法院是在九十一年七月發給債權憑證,如果原本的債權關係是適用15年的一般消滅時效的話,您仍有請求權,才能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如果法院不准煥發,則可能認定已經逾期(因適用短期時效),除非對方有再行承認重新起算時間,否則可能即使另為起訴,都沒辦法。而如果是已罹於時效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的話(如果有記載期限),法院上基本是不會受理,但如果誤為受理,另外債務人亦可以聲明異議要求法院因程序違法撤銷強制執行的。

    (參照民法第125、126、127條;強制執行法第2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