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本人於99年12月26日發生車禍,當下在警局備案作筆錄後雙方就各自回去了,
一直到102年1月28日,我收到對方請調解委員會打來要調解的電話,
我想請問一下,民事追訴期2年如何認定? 追訴期是否從車禍當時即起算?
如果追訴期已過,對方調解不成提告法院是否還會受理並開庭?
感謝幫忙~!!!
1.應該是侵權行為的消滅時效 主要以被害人知道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2.超過時效原告還是可以起訴 只是被告可以為時效抗辯而已 所以法院還是要受理案件
如果對方在101年12月之前已經提告的話,就沒有罹於時效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如果對方在101年12月之前已經提告的話,就沒有罹於時效
請問一下如果對方12月就提告,法院受理後會完全不通知我直接請公所辦理和解嗎~?
陳柏甫 律師
陳柏甫律師事務所
0918092477
第 1 名 目前評價 11209
趙平原律師 律師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
第 2 名 目前評價 1100
陳奕如 律師
陳奕如律師
0966465007
第 3 名 目前評價 500
張智凱 律師
0928093279
第 4 名 目前評價 194
林冠宇 律師
翊宇律師事務所
0909189070
第 5 名 目前評價 87
第 1 名 目前積分 29288
第 2 名 目前積分 12000
第 3 名 目前積分 4586
鐘晨維 律師
貴陽法律事務所
0223811068
第 4 名 目前積分 1380
第 5 名 目前積分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