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不可分的問題
- vivit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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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3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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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第一次執行標的為債務人的銀行存款,但債務人接到命令後,把銀行存款領光剩10位數,使我無財產執行.
隔了一個半月,我又聲請第二次執行,標的是債務人的薪資,債務人公司提出異議狀陳明債務人已離職,說無薪資可執行,但隔週打電話去她公司問竟然還在原處上班,根本未離職.
我針對上開兩個行為,對債務人和債務人老闆提起毀損債權之訴,偵查中老闆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意扣薪,後來雖然真的幫我扣薪了,但至今未滿足債權金額.
我認為債務人共有兩次毀損債權行為,第一次是單獨犯,第二次是和老闆共犯,如果我只對老闆一個人撤告(即第二個行為),是否還可以繼續追訴債務人提領存款的刑責(即第一個行為)? 這樣的狀況會適用告訴不可分原則嗎?但老闆根本沒參與第一個行為啊!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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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31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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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議對老闆撤告,頂多請檢察官從輕量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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