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車禍賠償金額
- a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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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2-04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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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原因:我方為直行機車,對方汽車未依號誌違規左轉後撞上,我方車損,人受傷,對方只有車損。(車禍事故分析研判表內容:對方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我方無肇事因素)
想請問:
1.已屆6個月刑事追訴期,故已提告。因對方無和解誠意,若上法院求償金額可比原本談的和解金額要求的更高嗎?(因原本我們想盡快讓事情告一段落,想自己承擔部分後續醫療費用,現因對方態度強硬,無誠意和解,故不願再承擔此部分)2.因傷口有蟹足腫,目前還在注射類固醇治療,醫囑上有註明"未來可能須繼續治療或雷射,且有復發的可能"。關於後續醫療費用的金額該如何計算?(因為我們擔心未來不知會復發幾次,而打針+雷射費用療程約需3-4萬,所謂的後續醫療費用,可以計入未知的復發的部分嗎?合理是以計算幾次的復發為限?)
3.因對方已代為維修機車,並支付費用,此部分須在提告時註明嗎?(另對方汽車維修費用我方需負擔嗎?)
4.強制險只負擔現有的醫療收據,未完成的療程費用是否直接向對方求償?
5.強制險醫療求償與向對方求償的金額是分別對保險公司與對方提出的嗎?(分開談?)
6.工作薪資損失:若無扣薪,是否就不能申請?(在醫囑上註明的10天休養期間,公司未扣薪,另多請假的部分,原先我們覺得對方態度良好,故直接扣自己的特別休假,所以也未扣薪。現覺得對方並無誠意想負責,故想請問此部分可否列入求償費用中?)
7.交通費用:若無計程車單據,是否就不能申請?(同因原認為肇事者態度良好,故原願自己吸收,未由計程車接送往返醫院,現想請問是否可列入求償費用中?)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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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2-04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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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所提及之車禍事件,目前既已提出刑事告訴,在偵查程序中,為釐清雙方之責任,檢察官會移送鑑定機關進行鑑定,屆時鑑定報告結果會顯示雙方之過失程度各自為何。
倘若對方並非無過失,則您可針對因此次車禍所造成之傷害請求損害賠償,包含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如請假休養、被迫須換較輕鬆的工作等)、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如支付計程車資、聘請看護等),另外尚包含非財產上之損害。
至於詳細之損害賠償計算,建議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確保您的權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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