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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今天兩點半

  • ri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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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19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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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今天兩點半時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我的要求是過年前開始到19這段期間內有登報道歉及在雙方臉書上道歉 今天調解時有看到報紙,但對方辯稱不知道要在雙方臉書上道歉 結果到了現場才留言在我的臉書上道歉 我問委員今天一定要道歉嗎?結果委員推三阻四根本沒說我可以選擇不要和解 感覺像是人家都已經答應的事情了所以逼我今天簽一簽 但是當我簽完調解書回去看臉書後,道歉內容已經被刪除 調解書上的條件寫:對造人已依先前協議於臉書、報紙刊登道歉,聲請人同意不再要求賠償 我知道雖然我沒說要刊登幾天的道歉,但是調解書字面上說『對造人已依先前協議於臉書道歉』 刪除完後是不是就等同沒有道歉的證據? 那這樣刪除完後是不是就沒有在臉書上道歉的意思了? 這樣我是不是可以撤銷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