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好: 有關遺
- 紀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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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22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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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律師好: 有關遺產繼承問題請幫我謝謝. 關係說明:被繼承人:F 繼承人:A.B.C.D.E共五人 被繼承人財產生前及身故後之財產狀況: 不動產1.2.3.4.5共五棟 現金500萬 公司1間 自小客1輛 系爭問題: 1.F生前將公司及不動產1口述贈與A (94.02.01已辦理過戶登記) F生前將不動產2.3二棟口述贈與B.C.D.E (尚未辦理過戶登記) 2.F於102.02.28身故. 3.A要求繼承F的不動產2.3.4.5及現金 4.請問大律師: 一.依法院判決及大律師見解分析A.B.C.D.E應如何分配較為公平 二. B.C.D.E是否可主張A已受贈F的公司及不動產1棟從遺產中扣除之. 三.其他 有感謝~~~
- 蔡念辛 (蔡念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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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23 01:09 最後編輯日期:102-03-23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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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果繼承人之間可以協議分割就依協議,如果協議不成由法院裁判分割的話,就必須按照民法第1138、1144條規定依各繼承人的應繼份來分配。假如繼承人之間不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那麼較為單純,計算被繼承人的「遺產總價值(包含評估不動產價值、公司價值等)」平均分配即可。
假如「被繼承人的配偶」是繼承人之一,若其他繼承人為第一順位的直系子女,則每人皆為1/5。若其他人繼承人是第二、三順位之人(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或父母),則被繼承人配偶可分得1/2遺產、其餘4人再均分另1/2遺產。
二、因為A是在民國94年即受贈且完成過戶,而F在民國102過世,因此無民法第1148-1條適用(繼承發生前2年的贈與,都應算入所得遺產)。但必須檢視當初F贈與公司、不動產1予A的原因,假如是因為「A欲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A,例如把公司交予A經營就屬於此事由,則依民法1173條規定,應該把此「受贈的財產價值算出(依民國94年時的價值)」並計入遺產當中,並從A的應繼份中扣除。
*舉例說明:假設A受贈的【公司及不動產1】:價值100萬;而目前F留下遺產【不動產2.3.4.5、汽車、現金】價值900萬。則遺產總數=【100萬+900萬】,假設A的應繼份是1/5,原本應該可分得200萬,但因為A已經先受贈價值100萬的【公司及不動產1】等同「預先繼承一部分遺產」,所以就目前既有的遺產,只能再分配100萬。
三、關於F在生前,將【不動產2.3】口述贈與B、C、D、E之問題。因為尚未完成過戶,因此就B、C、D、E而言,他們只取得了「請求F將【不動產2.3】完成過戶」的債權;但因為F已經過世,且尚未完成遺產分割,因此全體繼承人均繼承了「F應將【不動產2.3】過戶給B、C、D、E」的債務。就B、C、D、E而言,等於債權債務合一了,自己是債權人也是債務人,依照民法344條規定,這個「請求F將【不動產2.3】過戶給B、C、D、E」的債權債務關係就消滅了。故直接將【不動產2.3】列入F的遺產中進行分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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