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最新標準
- 顏寧 (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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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30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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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
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
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飲用酒類或其他類
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
度超過百分之○‧○三。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五、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六、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
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尚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最新修正,如有疑問歡迎來信。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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