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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最新標準

  • 顏寧 (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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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30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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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4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

        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

        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飲用酒類或其他類

        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

        度超過百分之○‧○三。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五、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六、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

        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尚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最新修正,如有疑問歡迎來信。

    顏寧律師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