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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律師您好:

  • 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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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29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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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親愛的律師您好: 我原為一買賣業公司的職員,職務是業務。前公司主要營業項目是買賣科技業設備上的進口零件, 由於十幾年來一直是他們在獨賣(供應商和前公司並無獨賣合約限制),直到去年供應商願意提供商品給我讓我去銷售(我的取得成本較前東家高),於是我即拜託岳父成立了一間公司以教為便宜的價格販售此商品給客戶,客戶亦有和前東家議價,前東家不願降價所以客戶找我岳父的公司購買(此時我尚任職於前東家)。之後由客戶端傳出我亦在販售此商品的消息至前東家耳中,我旋即離職(未填妥離職單),前老闆於客戶端揚言要告我,目前尚未接獲警察局或地檢屬的傳喚,請問我該怎麼做?應該先委請律師嗎? 感謝您的回答,我已經一整個星期寢食難安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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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29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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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必須先確認對方要告您什麼,而且您與舊東家有簽競業禁止條款嗎?舊東家告您的可能是民事,並不一定是刑事,不論民事刑事,當然還是會建議委請律師處理,以避免擴大損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