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住在北市松山區的一棟大廈, 有個38所有權人, 一直以來未曾向市政府報備正式的成立管委會, 但會因管理費或修繕事宜, 而召開大樓的會議, 有主委及財委的角色, 請問這樣的型式開會的合法性為何? 另外, 目前有位住戶有意擔任主委, 發生開會通知, 請問以目前的情況, 他可召開會議? 而開會的門檻為何? 是否一定要成立管委會後, 召開會議才有效呢?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在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前相關會議.組織.職位.皆有違法之虞!建議您攜帶本案全部訴訟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9151259或來信yawshineric@yahoo.com.tw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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