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我不久前有收到簡易判決書,於是隔天我就去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今天我收到了一張刑事庭傳票,上面案由是『妨害名譽』、應到處所『本院刑事少年、調解報到處』、附記『調解』,請問我一定要去嗎?(我是告訴人)因為上次開庭對方就擺明不賠錢和解,所以我清楚這趟去應該也是白跑的,所以想請問一下我可以不去嗎?沒去的話會有什麼損失之類的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因是調解程序,若已判定對造絕無和解意願你不去是OK的。建議您攜帶本案全部訴訟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9151259或來信yawshineric@yahoo.com.tw指教。
若真的不願前往調解的話,可以具狀向法院陳報不克到庭,並說明對方先前不願賠錢的處理態度,顯無和解誠意。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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