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專利行政訴訟中,才發現有利的新證據時,要不要重新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異議、廢止或舉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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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1-15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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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撤銷訴訟類型之行政訴訟中,爭議對象是違法之原行政處分,故依法理而言,在訴訟中所發現之新證據,既未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酌,非原行政處分之一部分,即非行政訴訟所應審理之範圍,故於97年7月1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前,發現新證據後須先據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重新提起異議、廢止或舉發案,紛爭無法一次解決。為期儘速完整地解決紛爭,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中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予以審酌。因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後,當事人得於行政訴訟中提出新證據,無須重新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異議、廢止或舉發案。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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