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拋棄 繼承順位問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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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10 18:23 最後編輯日期:102-05-10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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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當時生存,始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此即「同時存在原則」或「繼承之原則」。故如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或已死亡者,原則上無繼承人的資格。
因此,令尊如果先於他的兄弟姐妹而死亡,則他的兄弟姐妹死亡時,令尊根本即不具有繼承其兄弟姐妹遺產之資格。
再者,代位繼承僅於直系血親才有適用,旁系血親之繼承,兒孫輩無法代位繼承。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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