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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 104-04-22 19:36

曾曾祖父卒於民國24年
曾祖父入贅於民國16年

對方主張:未與戶主同戶籍之戶主之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繼承
原證:
1.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448頁
2.內政部頒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三點
3.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上字第1127號判決影本乙份
4.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乙份
5.日據時期全戶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6.大法官解釋第668號理由書影本乙份 

我們並不是唯一的被告,只是其中幾個家人

如果按照現在的時間點來說,我有幾項問題想請問:
1.日據時期的法律跟民風,是否不能在現代做為依據?
2.現在嫁出去的子女也有繼承權,是否可以這樣說?
3.土地是否有追朔期(事情過去70多年),我們並無侵占(無人認領)?
4.之前對方的長輩們也沒有去領取或者出意見,是否可算是默許?  

但是土地之前都無人認領,直到去年才通知我們要去登記過戶,辦完過戶之後,他們才突然跳出來說,要我們去塗銷繼承權,並且一狀告上法院,拿出我們看不懂的法條,我不知道對錯,所以想上來請問一下各位專業內行的律師

 

1.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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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2 23: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針對對方之請求加以回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23 10:04

1. 繼承如果是發生在民法繼承篇修正、施行前,除有特別規定,否則不適用民法繼承篇修正、施行後的規定,如此早期日據時代就發生的繼承關係,仍然適用當初的法律或習慣(多半是習慣)。

2. 若要進一步詳細判斷,建議提供相關資料與律師會談。

咪咪 104-04-06 15:03

近期因為公公家有一個重度殘障的姪子,公公是他的監護人,但最近我公公的爸爸過世後,這孩子在法律上是可以分得遺產的,而我公公卻拜託我當這孩子的財產代理人,因為我公公說,法律規定,他不可以是孩子的監護人也同時是個財產監護人,更不可以找直系血親去當這孩子的這份遺產代理人,所以想找我這媳婦去當,我想請問一下,我公公說的是真的嗎?!我可以去哪裡找這類型的相關資料?

沈恆 (沈律師) 104-04-06 15:23

您好!

監護人的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應聲請法院指定特別代理人,不能私下找人代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慧 104-03-20 13:35

我想請問我已經跟我前夫離婚了,但是之前法院有發一本民事裁定...內容有一段是

聲請人至未成年子女住處,接回、送還未成年子女,但兩早造得另行協議接送地點。

聲請人是我...但是接送小孩不能請我的爸爸幫忙接送嗎?因為我跟爸媽住,由於我要工作,我接小孩的時間是訂在每個月的第一三五個禮拜的五六日三天兩夜,星期五晚上七點接小孩,星期日下午五點送小孩回去,可是因為這個問題,我工作根本沒辦法找,除了找兼職的...根本沒辦法做正職的工作...每個月還要給小孩費用...這種接送小孩的問題一定要照著法院上院寫的嗎?一定要由我親自接送小孩?可是我問別人...別人卻跟我說照理來說直系血親的人可以幫忙接送,這個問題一直很困擾我。

因為我前夫他們一家非常會找問題給我,他們高興怎樣就怎樣,不高興就找我麻煩,小孩接送,我請我的爸爸幫我接回來不可以嗎???他卻回我請不要叫不相干的人帶小孩...那我去他家接小孩...為什麼他就可以把小孩丟給他爸媽讓孩子跟他阿公阿嬤在家等我過去....我前夫的行為這樣對嗎?我該如何做?還是得再跑法院申請甚麼嗎???

還有裁定書還有一點是在不影響未成年子女目前及日後正常就學及作息下,聲請人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腦視訊或電子郵件方式與未成年子女交談聯絡,但是我前夫都不讓孩子跟我電話聯絡,小孩只要到我身邊就常常跟我說爸爸不讓我打電話給媽媽...這種情況我要留下證據嗎?還是要跑法院去申請甚麼???

麻煩律師幫我解答..因為我需要一份正職的工作...不然我根本沒辦法付小孩費用給對方...他們一家總是拿小事找我麻煩....離婚後有必要這樣嗎...甚至老是跟孩子說媽媽不好....這樣的舉動長久下來不是也是算是一種造成小孩身心健康的行為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3-20 14:40

您好!

有些裁定會寫清楚聲請人可指定他人去接送小孩,對方如果無法協議或有任何刁難阻礙的行為,您應保留證據聲請法院另下裁定改定監護權或寫清楚探視方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慧 104-03-20 14:4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有些裁定會寫清楚聲請人可指定他人去接送小孩,對方如果無法協議或有任何刁 ... (恕刪)

 

謝謝沈律師喔...我會保留證據

許燁 104-02-06 13:31

各位律師好,以下是我最近碰到的問題與疑惑:

 

我爸從我出生沒幾個月(當時我哥大約四歲),就因吸毒關係而入監服刑了

,在成長過程中他也是入入續續進出監獄。

 

大概國高中開始就聽媽媽奶奶說他現在雖然出了監獄但因吸毒吸太兇導致腦子壞了,在老家讓姊姊(我二姑)跟他朋友幫忙照顧甚麼的。

 

直到最近之前,我一直都不太知道他的消息(媽媽不太願意講,我也不想知道這種人的任何事)

 

是社會局發文說甚麼他現在被安置在某某安養中心,要我們去處理他的安置問題,找我們去開會。

 

一開始開會我跟我媽媽就說明從小到大他從未盡過扶養責任,現在要我們

扶養他,我們自己都過得很辛苦了,還要去養這種……父親。

 

當時開會的律師是說表示同情啦,可是法律上我們屬於直系血親還是要有一定的扶養義務,不過依照我們說的情況,可以申請減少扶養義務。

 

後來開庭了,法官聽了我們雙方的意思(我父親由社工代為發言,他搞不好連為啥去出庭都不知道),

 

社工說我爸目前就是中度智障,雙腿殘障,還有一些甚麼鬼的病名

每個月僅領有殘障補助4700元等等

 

我們這邊就把從小到大的狀況告訴法官:

他因吸毒,常出入監獄服刑,即使出獄後也未曾來探望過我們母子三人,

也因家暴跟我媽離婚多年,兄弟監護權都歸我媽等等

 

最後法官說因為沒有虐待、性侵等重大傷害情節所以無法免除扶養義務,但按照我們說的情況是可以減少扶養義務。

 

後來法官就按照地區平均消費水準,加上我爸自己要負擔的減免部分,

當時法官是說大約六千塊左右,我爸同意(應該說他沒任何意見,說怎樣就怎樣)可是那時候我媽沒工作,整個家就剩我一個人有收入(我哥在大陸)

想說看能不能再減少一點(也是我心裡真的很不能接受扶養這個像是冒出來的父親吧)

 

法官就說要先等判決書。

 

開完庭後,照顧我爸的安養中心的員工就說:「其實不管法官判多少,在我那邊一個月就是要兩萬塊,不到兩萬塊,按照營業立場我都會把你爸給送出去,到時候他要是在外面發生甚麼狀況,警察還是相關單位第一個找的還是家屬!」大概是這樣的意思。

 

既然如此,那那張判決書不就形同虛設?

我們還是得要付到兩萬塊或其他安置機構的費用不是嗎?

(接回家是絕對不可能的)

 

所以我最大的疑問是,假如判決書上宣判是我們兄弟倆共同負擔

每月扶養費八千元好了,那社會局跟我們吵說安養中心的其他費用

對我們來講是沒有效力的嗎?

如果有,他們可能會進行甚麼動作?我們有權利反擊嗎?

 

後來等判決的這段期間,我也打電話問社工這怎麼跟當初講的不一樣?

一開始是說走個流程,得到判決書後他們可以幫我爸聲請低收入補助,

結果搞到後面要我自己去申請,我都已經有減少扶養義務的判決書了,

還自己去幫他辦那個,這不是很奇怪、很矛盾嗎?

 

還有,期間社工一直說甚麼要我們趕快安置我爸,不然可能會有遺棄

的告訴。可是我們不是完全不聞不問啊,我們每個月也願意付裁判書上的

扶養費用,怎麼算是構成遺棄

 

社工這樣算是威脅、恐嚇嗎?

真要說遺棄,他打從我們兄弟倆小到大完全沒扶養過我們一毛錢,要論

遺棄罪,我看他比較有可能成立吧!

 

後來我發現的是,我爸根本沒想過要告我們兄弟倆,都是社會局出自己

的做為。

 

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壹、民國99年l 月27日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貳、建議閣下應提起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之訴,如需專業律師協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研商討論,本所願以歷年來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參、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許燁 104-02-06 18:38
回覆 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公理律師事務 ... (恕刪)

律師你好:

 

基本上您說的提出未盡扶養之訴這個上面我已經說了有出庭過了。

 

只是我想確認的是那張判決書的效力是否能保護我跟我哥不用額外

負擔那些雜七雜八的費用,到最後根本有沒有判決書都沒差。

 

我也有問了親朋好友,社會局可能會以強制薪水動產來扣款

,這有可能做得到的嗎?

(有按照裁判書每月給付的狀況下)

 

另外遺棄罪的部分還請您撥冗回答,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7 22: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遭提告或是執行,再提起抗辯或異議之訴。

2、倘若沒有生命危險,則沒有遺棄罪的問題。

玥寧 104-01-20 02:42

律師們您好:我今年剛滿20歲,目前手上的銀行帳戶都是未成年時與父親一起辦理開戶的,印鑑也是一直都由父親保管,其中一個帳戶都是固定匯入我在學校打工的薪資。今天刷存摺時發現存款被提領一空,一問之下才知道是父親趁我不在家時拿走我的存摺把錢提光。本來錢給父親花用是沒關係,但他無業在家沒有收入,都是靠我媽媽一人辛苦工作在支撐,他又愛賭博,我怕的是他提走的錢花在賭博上,然後那些錢是我下學期的學費及生活費。我覺得很無奈,父親也一直不還。想請問律師們我該怎麼辦才好???在網路上查過了,因為是直系血親也不算竊盜罪,我沒打算提告,只是想知道是否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讓他還我錢?然後我該怎麼做才可以讓他無法動到我的銀行帳戶?是另外重開戶嗎還是換印鑑?在未成年時辦的帳戶,法定代理人在這之中有什麼權利嗎?感謝您看完我的問題,懇請您撥空回覆,謝謝您,感恩。

照你的說法去做就對了,必要時更改密碼,提款卡也去更改密碼,應該就OK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0 09: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親屬間竊盜違法,只是屬於告訴乃論

2、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提起刑事告訴或是民事賠償訴訟

3、法定代理人只是代為處理未成年事務,您的帳戶內的財產仍然屬於您所有。

4、建議可以終結帳戶另設新帳戶為佳。

 

玥寧 104-01-20 13:11

謝謝兩位律師專業的回覆,

解決了我長久以來困惑的問題,

我知道該怎麼做比較好了,

感謝您們=ˇ=

胖胖 103-09-12 01:09

各位專業律師你們好

本人第一次在男方老家中,遭受未婚妻的大哥飆罵三字經(幹X娘),男方直系血親有四人在場均清楚聽到,後來被制止趕出門外。

第二次:因結婚前遭受女方親屬在自宅內不停飆罵三字經(幹X娘及雞X)等,辱罵男方職業(公務員),及動手用力推倒本人(但無受傷),因在場有女方親屬等三人,及男方的爸媽在電話中清楚聽到(開車趕過來途中),但當時並無及時錄音,但事後往來書信男方有論述這些事實經過,女方坦言不諱並在書信上道歉,是否能以此推論舉證的確有用言語暴力,使當事人心生恐懼,造成身心受創(有精神科的藥袋為證)。

隔幾天舉辦完婚宴後,男方逕行主張不與女方登記結婚,請問這樣有辦法控告對方公然侮辱罪及毀謗罪嗎? 

另男方想主張無效婚姻之訴,請女方歸還結婚一切費用,及另提精神賠償民事訴訟成功機率高嗎?

謝謝

曾于瑄 (曾律師) 103-09-12 09:17

您好:

一、遭受謾罵部分:刑事部分可能成立公然侮辱誹謗恐嚇危安,但必須視對方言語及當時情狀方能確定。民事部分可以認為是侵權行為,得請求損害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等。

二、婚姻無效部分:您並未與女方登記,你們之間未有婚姻關係,沒有婚姻無效的問題,最多僅是解除婚約,請求對方返還贈與物及賠償你的損害。

小恩 103-08-22 16:16

想請教:

1、自書遺囑,只要符合法律形式,可無須公證,即可發生效力嗎? (有無侵害特留分,是否為另一問題?!)

2、依?繼承人因公務人員撫卹法所受領被繼承人之撫恤金,是否為遺產?

3、另為未成年子女所成立的信託基金,收受各界奠儀捐款,是否為遺產?

因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欲拋棄繼承,恐影響上述權利,煩請解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22 17: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符合法定方式的遺囑就會有效,只是特留份遭侵害之繼承人可以主張特留分

2、撫恤是給遺族的,不是遺產

3、未成年人之信託基金,也不是遺產

4、倘若有侵害特留份,則必須透過協議或是向法院主張權益。

103-07-31 10:39

目前家中的 祖父已故 祖母仍在

而父親的兄弟姊妹中

一位姊姊A已故多年 未有配偶子女

另一位姐姐B最近病逝 有配偶與女兒

 

想請問一下

民法第1138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所以若是祖母過世

關於遺產分配

1.是否未有子女的姑姑A自動不被列入??

2.那已故的姑姑B的配偶或子女可以繼承她的那一份嗎??

 

謝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繼承人應於繼承事實發生(被繼承死亡)之時點尚屬存在始可,故A的部分因早於被繼承死亡而不符合此項同時存在原則,A不具有繼承人之資格,且其未有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亦沒有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之適用。
B的部分,其子女得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共同繼承其原來應繼承之份額。(其配偶沒有繼承權)

民法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此為代位繼承的規定,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適用,因此:

1.A為祖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有代位繼承的適用,但A無子女,因此A的部分不列入祖母的遺產分配

2.B為祖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有代位繼承的適用,但依1138條規定,只能由B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因此僅B的子女可以列入祖母的遺產分配,B的配偶不列入。

103-07-29 22:05

我沒有小孩,父母也不在了,我想把壽險理賠金都留給太太,可是我不懂下面的法條.下面這法條的意思是說我的壽險理賠金還必須跟我第三順位─兄弟姐妹,配偶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嗎?還是理賠金全歸我太太所有?

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之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其次依序如下: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其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
第二順位─父母親,配偶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第三順位─兄弟姐妹,配偶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第四順位─祖父母,配偶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
無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配偶其應繼分為全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29 22: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壽險理賠金非遺產,歸受益人所有之,不生遺產繼承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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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7-29 22:32

您好!您可以向保險公司指定太太為保險受益人,則太太可以享有全部保險金;若您沒指定受益人,則保險金才會成為遺產,依繼承方式分配。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尹 103-06-16 22:37

先說明一下我家裡的狀況 ,我從小跟祖母(爸爸的母親)住在一起,很早之前 我父親跟我祖母因為金錢鬧得很不愉快 最後就丟下我跟我祖母 已經十幾年沒聯絡了 而我父親又在娶了另外一個個女人  有生下小孩在組一個家庭了, 在我懂事的時候  我知道他有欠過龐大的債務 已許久沒聯絡 也不知道有沒有還完這債務 ,我想請教的是  目前已經沒辦法聯絡到他人  也不知道他住哪  萬一如果他的債務還沒還完,我就要辦理拋棄繼承!!!

 大概有看了一下拋棄繼承的規則 :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為之,

超過時間沒有辦理,就必須承擔繼承人的債務。 

順序是:直系血親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優先繼承人是我跟我同父異母的弟弟  如果他們背著我 幫我同父異母的弟弟辦理拋棄繼承 而我卻不知道  是否我的拋棄繼承時間限制 會從我弟那邊開始算起?!   謝謝解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16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拋棄繼承之起算由您知悉繼承開始後起算之,若您不知繼承事由,即尚未開始計算拋棄繼承之時間。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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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6-16 23:28

您好!拋棄繼承應於您知悉得繼承起才會起算,且是應於知悉起三個月內書面向法院辦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3-06-02 11:17

律師您好: 我本身在民國81年,我當時9歲,過繼給親戚當養子(他本身無子女,但是我過繼後變輩份不相當,就變成跟我父母同輩份) ,但當時有到法院公証並承認,直至民國98年才去戶政事務所辦理戶口轉移並改姓,最近養父母過世有遺產繼承,那請問律師,我算有直系血親繼承的第一順位嗎?或者養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子女提出訴訟當初收養關係不合法,就可廢止收養關係嗎?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6-02 18:06

您好!收養違反民法第1073-1條規定者無效,雖收養時經過法院認可,但若有利害關係人提出確認收養無效之訴勝訴,您就沒有繼承權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恩恩 103-04-20 09:06

2014/04/17(Thu)

01:46 楊先生 妳還是每個月固定匯錢就好,保險的事我自己處理!!

01:57 楊先生 這樣雙方比較沒意見

02:09 楊先生 看是要一個月一個月給還是一年給

06:50 天晴 我已經跟人家說好了

06:50 楊先生 你們談阿

06:50 天晴 我還是付保險吧!比較不會有問題

06:50 楊先生 不

06:51 楊先生 妳匯到兒子戶口

06:51 天晴 可是都已經說好了不是嗎

06:52 天晴 你不能現在要現金,然後就動我這邊的頭腦吧

06:53 楊先生 我跟我老闆借五十萬了

06:53 楊先生 我沒缺現金

06:53 天晴 翔的保險,是他以後真正用的到,我堅持

06:53 天晴 我付

06:53 楊先生 我會幫他保

06:53 天晴 至少我不用被講話

06:53 楊先生 我也知道那是必要的

06:54 天晴 你可不可以想想我的立場啊

06:54 楊先生 那你有想過我的嗎?

06:54 楊先生 今天我是監護人

06:54 天晴 今天錢是別人付的,給你現金,人家會怎麼說我??

06:55 天晴 監護人所以呢???

06:55 楊先生 我沒叫它給阿

06:55 天晴 你又要威脅我了是嗎

06:55 天晴 又要說我這樣就不要看小孩?

06:56 天晴 不然就是我去弄一個定存20年的

06:56 天晴 期滿才可以提領

06:56 楊先生 可以

06:58 楊先生 反正

06:58 天晴 請你不要再變了

06:58 楊先生 不是我變

06:58 楊先生 而且

06:58 天晴 訂存的事情我下個月會去處理

06:58 楊先生 你也沒按照約定

06:59 天晴 你先搞清楚喔

06:59 楊先生 是你搞清楚

06:59 天晴 今天已經丟三萬六出去了喔

06:59 天晴 去年沒付的保費

07:00 楊先生 我也丟三萬多了

07:00 天晴 那是離婚協議的

07:00 楊先生 你有看到上面有寫嗎?

07:01 楊先生 我再不爽什麼你知道嗎

07:01 天晴 你只會欺負我而已

07:02 楊先生 隨便

07:02 楊先生 那我現在

07:02 楊先生 直接照約定走

07:02 天晴 你就是欺負我啊

07:02 楊先生 你每個月固定匯錢進來

07:03 楊先生 就這樣

07:03 天晴 又改

07:03 楊先生 保險我用

07:03 天晴 你自己看上面

07:03 楊先生 我們當初就是約定這樣

07:03 天晴 我說定存你說好的

07:03 楊先生 一切照約定

07:03 天晴 太過份了.....

07:04 天晴 我怎麼知道那些錢你不是自己花

07:04 天晴 我是要給兒子的

07:04 楊先生 他的我一定留著

07:05 天晴 屁

07:05 天晴 你沒錢什麼錢都會動

07:05 楊先生 那是

07:05 楊先生 你

07:05 天晴 還不是因為你沒錢

07:06 天晴 才弄給你

07:06 楊先生 所以?

07:06 天晴 反正我去開定存戶

07:06 天晴 就這樣

07:06 天晴 20年期

07:07 楊先生 也要我蓋章

07:07 天晴 翔翔20年後最須要錢

07:07 天晴 我現在沒辦法幫他

07:07 楊先生 妳辦沒我印章也是白辦的

07:07 天晴 至少20年後他不用擔心

07:08 天晴 我懶的跟你吵

07:08 天晴 你這個人就是這樣

07:08 楊先生 請辦再他明下

07:08 天晴 可以啊

07:08 天晴 當然

07:08 楊先生 我不要阿

07:09 天晴 你這個人真的只會欺負人

07:09 楊先生 你現在沒辦法辦他半樣東西

07:09 楊先生 你還不懂嗎

07:10 天晴 有些東西不用法代,我主受益人是他就可以

07:10 楊先生 生母又如何?

07:10 天晴 你看

07:10 天晴 又來了

07:10 天晴 你死都不會變

07:10 楊先生 所以乖乖照約定走

07:12 天晴 你只會欺負我,小孩.....

07:12 天晴 不要逼我

07:12 楊先生 我沒有阿

07:12 楊先生 怎樣

07:12 楊先生 要走法律

07:13 楊先生 一切照約定

07:13 楊先生 你能怎樣?

07:13 天晴 是啊是啊

07:13 天晴 約定

07:13 天晴 呵

08:33 天晴 你要錢,我們約出來簽合約

08:33 天晴 白紙黑字講清楚

08:33 天晴 離婚協議書的但書重簽

08:34 天晴 金額不會變,但是,我要固定今額

08:34 天晴 翔的保險我一樣會買,到時候你再幫我簽名

08:35 天晴 那是要給兒子的

09:06 天晴 你不簽也沒關係了,我自己辦理定存,我的指定期滿提領人是兒子

09:06 天晴 不用你簽名

09:06 天晴 因為他是受益者

13:58 楊先生 什麼時候?

13:59 天晴 什麼東西什麼時候?

13:59 楊先生 妳要簽的合同阿

14:01 天晴 合約律師擬好之後會先給我看,我會拿去給你看,你沒意見的話就可以找時間簽名

14:01 楊先生 恩

14:01 天晴 還有,監護權我要求共同擁有,因為這樣我才有保障

14:02 楊先生 不可能!

14:02 天晴 我要幫忙養小孩,還不一定可以照時間看到小孩

14:02 天晴 沒有你都贏的事情

14:02 天晴 不要也沒關係

14:03 天晴 一切等律師合約出來再說

14:03 楊先生 那你覺得我會簽嗎?

14:04 天晴 不知道,現在我不要再跟你多說什麼,一切等律師擬好你看到再說

14:05 楊先生 好 反正監護權的事我不會退

14:06 楊先生 至於探視!我會依狀況

14:06 天晴 我說了,法律不是你說了算

14:06 楊先生 還是簡單點

14:07 楊先生 我直接請法院判簡易庭

14:07 天晴 可以啊

14:07 天晴 這樣子剛好

14:08 天晴 你想多傷害我,還想剝奪兒子多少權利

14:08 天晴 你自己去想吧

14:08 楊先生 我沒剝奪兒子任何權益阿

14:08 天晴 圖片

14:08 天晴 圖片

14:09 天晴 看看人家跟兒子

14:09 天晴 他能給他更多的愛,你卻要如此自私

14:09 天晴 律師這兩天合約我會請他盡快趕出來

14:10 天晴 一拿到我馬上拿給你

14:10 天晴 你要不要簽看你自己

14:10 天晴 如果不要或是我們沒有共識的話,就像你說的上法院

14:11 天晴 到時候我爭的就是全部的監護權

14:11 天晴 你要拿亮文的事情來告,我也沒差

14:19 天晴 今天已經被你欺負成這樣子真的夠了

14:56 楊先生 今天不是我過分,我只是想把兒子的事用好

14:56 楊先生 你要怎麼幫他保

14:56 天晴 難道我保障它不對嗎

14:56 楊先生 我不會過問

14:56 楊先生 保障他不是拿生活用錢阿

14:57 天晴 我錢就是要清楚明白的花在他身上

14:57 天晴 保險就是最好的

14:57 楊先生 他九月要讀書不用錢嗎

14:57 天晴 不然像我說定存也行啊

14:57 天晴 六年期也可以啊

14:58 天晴 我就是要錢是真正花在我兒子身上

14:58 楊先生 你是給多少了?

14:58 天晴 我是幫忙分擔來換取探視,而不是都應該由我處理

14:58 楊先生 我有花到半毛嗎

14:59 天晴 我不跟你吵

14:59 楊先生 我沒跟你吵

14:59 天晴 合約出來再說

14:59 楊先生 我只是講明的

15:05 天晴 我也在保障兒子避免你把錢拿去用

15:06 楊先生 妳給錢了嗎????

15:06 天晴 又或者像律師說的,孩子需要什麼,我自己去買,給你發票影本

15:06 楊先生 講的好像你給過

15:06 天晴 實際狀況你是跳針嘛

15:06 天晴 要我付保險

15:06 天晴 結果昨天才被退款

15:06 楊先生 重點保險跳啦

15:07 天晴 我付了之前的三萬六

15:07 天晴 難道又要說我笨,自己要付的???

15:07 楊先生 我花去了嗎?

15:08 天晴 我懶的跟你吵

15:08 天晴 等律師

15:08 楊先生 所以我說這樣會很多問題

15:08 天晴 就這樣

15:08 天晴 我有保護我自己跟孩子的權益與義務

15:09 楊先生 不好意思兒子權益現在是我在負責

15:10 楊先生 你有律師 去問清楚再說。。

15:10 楊先生 拜託不要說我一直欺負妳

15:11 楊先生 當初還錢的時候自己放棄權利的

15:12 楊先生 我還給你到四月才開始

15:17 天晴 是你答應我給孩子的錢去繳保費

15:18 楊先生 現在沒了阿。。。

15:18 天晴 你現在就是缺錢才動到我身上

15:18 楊先生 你還不清楚

15:18 楊先生 我說了

15:18 天晴 所以我要再買保險

15:18 楊先生 我身上現在有五十萬

15:18 天晴 我負保費啊

15:18 天晴 我不管

15:18 楊先生 我不要阿

15:19 天晴 我錢就是要用在兒子身上

15:19 天晴 隨你

15:19 楊先生 隨便

15:19 天晴 不是你說了算

15:19 楊先生 我們再看阿

15:19 楊先生 跳票是你不是我

15:20 天晴 是你一改再改

15:20 天晴 反正我拿到合約你再自己看

15:20 楊先生 所以我的錯,現在回歸原點

15:20 天晴 不要或是無法答成共識

15:20 天晴 就是跑法院

15:20 楊先生 妳每個月按時付就好

15:21 楊先生 就這麼簡單

15:21 天晴 我不要啊!那份合約我跟本沒有保障

15:21 天晴 我為什麼要

15:21 楊先生 妳保障啥

15:22 天晴 現在律師都是說那是一份不公平條例

15:22 楊先生 現在是兒子我再養我再顧也

15:22 天晴 我沒辦法白紙黑字看小孩

15:22 天晴 而是由你們主宰

15:22 天晴 我勒

15:23 天晴 我付錢ㄟ

15:23 楊先生 不然我當初要監護權要假的

15:23 天晴 我一點保障都沒有

15:23 天晴 每次你高興就給我看

15:23 楊先生 妳放棄兒子的

15:23 天晴 是你逼我的

15:23 楊先生 就這樣

15:24 楊先生 當初為了幾萬放棄兒子

15:24 天晴 是你為了一萬塊把我逼著被你錄音跪著求你

15:24 天晴 不是嗎

15:25 天晴 講那些都多的

15:25 楊先生 是我叫你跪的嗎?

15:25 楊先生 自己跪的又跑到我這

15:25 天晴 現在就是等新合約,你看要不要簽,不簽就是跑法院,我爭監護權

15:25 天晴 就這樣

15:27 楊先生 你不用爭監護權 妳已經簽字放棄了!

15:27 楊先生 那張紙我拿到全世界都認定

15:28 楊先生 不要笨到被律師哄的團團轉

15:28 天晴 呵

15:28 天晴 我有證據你們照顧不周

15:29 楊先生 哦。。。

15:29 天晴 律師看過所以才說我可以去爭監護權

15:29 楊先生 所以

15:29 天晴 現在一切等合約

15:29 楊先生 阿內。。。

15:30 天晴 我不想跟你浪費口水

15:30 楊先生 等法官講吧

15:30 天晴 還有,我衣服還沒有洗

15:30 楊先生 律師講就信

15:30 天晴 你等著吧

15:30 楊先生 妳自己抹大便誰知道你

15:31 天晴 要逼我狠,我都有準備,棉花棒那些都有

15:31 楊先生

棉花棒要幹嘛

15:32 楊先生 妳自己留著

15:32 天晴 我們等合約吧!你看完再說

15:32 天晴 我只要保障我可以看小孩,而錢也確實是孩子要用的

15:32 天晴 我要的只是這樣子

15:34 楊先生 錢怎麼用,決定是我

15:34 楊先生 我不會像你一樣沒錢去亂動別人的錢

15:35 楊先生 我保證 如果要證人一定多的是

15:35 天晴 還不是因為某人沒能力,讓老婆小孩辛苦

15:35 天晴 隨你

16:20 天晴 最後我只想跟你說,我不想跟你太難看,純粹是因為兒子,但是也請你不要太過份,我就算今天輸了,了不起就是過好我自己的日子,兒子20年後會有錢用,而這20年我將看不到楊翔志,這就是我最壞的打算,其它的沒了

16:20 天晴 所以,不要以為你永遠是贏家

16:20 天晴 蹲的越低,往往跳的越高

2014/04/18(Fri)

10:23 天晴 傳訊息給你了

10:23 天晴 麻煩你看一下

10:23 天晴 有需要更改的

10:23 天晴 可以提出來討論

10:24 天晴 沒異意的話,星期日就可以簽名了

10:28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甲方親屬與甲方皆不得在場,探視日皆為每週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三天,

 

  並且由乙方於每週星期四告知正確的探視日期,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乙方探視小孩<楊翔志>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甲方一但身故,乙方將為其唯一法定代理人,並且擁有小孩<楊翔志>監護權

 

6: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六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11:29 楊先生 第五跟二有問題

11:30 天晴 你可以提出你的理論

11:31 楊先生 第三也是

11:31 天晴 你可以提出你的理論

11:33 楊先生 第二條探視 每個月一次三天 其餘時間不得打擾

11:34 楊先生 第三 現金需可以使用切要一萬

11:34 天晴 每個月兩次(間隔時間為隔週)一次兩天一夜其餘時間不打擾

11:35 天晴 第三條你的我不同意

11:35 天晴 太高

11:36 天晴 且我只是探視,監護權是你,今天我可以不用給你任何一毛的

11:36 天晴 以法來說,但是

11:36 天晴 因為兒子,我才願意讓他以後無後顧之憂

11:37 楊先生 五 身故後法定代理應為楊系血親,或其養母

11:37 天晴 定存戶頭你可以帶兒子自己去開,但是,必須是兒子滿20自己去提領

11:38 楊先生 你去查一下何謂贍養費

11:38 天晴 我每個月最多六千台幣,最少五千台幣

11:38 天晴 你先去查

11:38 楊先生 再跟我談好嗎

11:38 天晴 贍養費是誰要付

11:38 楊先生 你阿

11:38 天晴 法官會怎麼判

11:38 楊先生 你放棄的

11:39 楊先生 簡單

11:39 天晴 不是提離婚就要付

11:39 楊先生 你答應的阿

11:39 楊先生 當時沒人強迫

11:39 天晴 我錄音檔清楚的錄下是你要求我把監護權讓給你

11:40 天晴 律師說成立

11:40 楊先生 那你去用阿

11:40 天晴 你不承認法官就會聲請聲紋辨識

11:40 楊先生 妳就準備你最壞打算

11:40 天晴 你必須配合

11:40 天晴 沒關係

11:41 天晴 你不同意,不願意談

11:41 天晴 我也有我的辦法

11:41 楊先生 今天是你違背約定在先

11:42 天晴 你先跟我玩文字遊戲的

11:42 楊先生 我沒必要讓步

11:42 天晴 而且三萬六是算離婚後我幫翔付的錢

11:42 楊先生 白紙黑字寫的明白

11:45 楊先生 今天是妳錯在先

11:45 天晴 要你就簽,不然就是討論,不要就是你一毛錢都拿不到,還沒辦法告我棄養,我豁出去了

11:46 楊先生 我說啦

11:47 楊先生 妳給的是我這裡不足

11:48 天晴 法律不是這樣說的

11:48 天晴 呵

11:48 天晴 你自己考慮

11:48 楊先生 那就給法官判

11:48 天晴 隨你

11:48 楊先生 我不想跟妳再那邊無聊

11:48 天晴 我奉陪

11:49 楊先生 而且第五條明著就是陷阱

11:50 天晴 呵

11:50 天晴 隨你怎麼想

11:50 楊先生 白痴才會簽

11:50 天晴 我懶得跟你說

11:52 天晴 你不簽就算了,我也不浪費時間跟金錢,我今天就保留探視權,親權你沒辦法收,這是雙方都有的,也必須給雙方的權利,你合約上只說我付錢並沒有說我不付就不能看小孩

11:52 天晴 你不給我看小孩

11:52 天晴 我被案

11:52 天晴 超過次數

11:53 天晴 社福介入

11:53 天晴 就看誰贏

11:53 天晴 是你先來亂我

11:53 天晴 不要怪我狠

11:54 天晴 我對你

11:54 天晴 仁至義盡

11:54 天晴 夠了

11:57 楊先生 你的不見我再給妳看一次

11:58 楊先生 圖片

11:58 楊先生 圖片

11:59 天晴 對啊你自己寫的(用於楊翔志費用)保險也是他的費用之一

11:59 天晴 而且沒有明文說我不能看小孩

12:00 楊先生 沒不給你看阿

12:00 楊先生 是妳來的時間不對

12:01 楊先生 還有你以後只能看

12:01 天晴 你幾乎都說不對啊

12:01 楊先生 不能帶走

12:01 天晴 呵

12:01 楊先生 你可以來查阿

12:01 天晴 我有權利聲請合理探視權

12:03 楊先生 但是因為你不照規定我才必須這樣做

12:03 楊先生 而且保險

12:03 楊先生 不是當初說的

12:03 天晴 現在多說沒有意義

12:03 天晴 我們法院見

12:03 楊先生 好阿

12:04 天晴 是你來亂的

12:04 天晴 算了,沒差了,你都對我這樣了,我何必仁慈

12:17 天晴 我陳惠玲現在懷疑當初但書上的金額,並沒有如同但書要求用在楊翔志身上,因而停止給付,待雙方重新談妥,除非楊宗翰提出發票證據,證明我懷疑錯誤,否則我陳惠玲則不再支付此款項

12:18 天晴 你要錢可以

12:18 天晴 拿發票跟我換錢

12:19 天晴 不然我今天什麼都不要了

12:23 天晴 沒有那種監護權給你,小孩給你,我還要幫你養小孩的道理

14:03 天晴 現在就是我頂多讓步第二條跟第五條可以做協議討論,其它的我怎樣都是不會讓步,如果你沒辦法同意,那調解也不用上了,我什麼都不會給你

14:03 天晴 在調解庭發函給我之前,你再給我答案

14:04 天晴 我們會請律師再去評估有沒有必要去跟你調解

14:05 天晴 請你不要再以電話跟我聯絡,有任何事情,請你以LINE跟我聯絡

14:06 天晴 不要再拿翔當你的搖錢樹,或是對我於取與求

14:07 天晴 他是孩子,不是你來要錢的工具

14:07 楊先生 我沒把他當搖錢數

14:07 天晴 你自己看吧

14:07 楊先生 現在我也不想跟妳講

14:08 楊先生 等調解再來吧

14:08 天晴 我也不想,反正我會讓步的只有那兩條,其他不可能

14:08 天晴 如果不談,我調解也不會去

14:09 天晴 就算去,你沒辦法達到我要的,我也不會簽名

14:10 天晴 你什麼都沒有

14:10 楊先生 是妳會都沒有!我還有兒子

14:10 楊先生 就這樣

14:11 天晴 是啊

14:11 天晴 你有兒子

14:11 楊先生 現在講太多都沒用

14:11 天晴 呵

14:11 天晴 等著吧

14:11 楊先生 調解再來講

14:12 天晴 做不到我要的,調解我也不會浪費時間出席

14:12 天晴 你就等吧

23:33 楊先生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23:38 楊先生 雙方各退一步 這樣可以嗎

23:50 楊先生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十五日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歲後使用。

23:50 楊先生 第三修正

23:52 天晴 第二條,我們只有八小時,那我帶孩子出去吃飯,你們也要在場嗎?

23:53 楊先生 我慢慢再討論

23:53 楊先生 當然可能只會再附近

23:54 天晴 我可以八個小時內帶回來給你

23:54 天晴 但是我要的是私下相處

23:54 天晴 而不是有你們在

23:55 楊先生 我再想一下

23:56 天晴 等你想好再一次跟我說

23:57 天晴 我們會律師討論

2014/04/19(Sat)

00:02 天晴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十五日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歲後使用。(須由楊翔志本人年滿20歲,由楊翔志親自帶雙證件提領,而20歲前,此定存戶頭之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保管,在楊翔志年滿20歲前,這筆錢不得提領或是以此筆款項做為貸款抵壓與貸款條件)

00:10 楊先生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十五日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歲後使用。(須由楊翔志本人年滿20歲,由楊翔志親自帶雙證件提領,而20歲前,此定存戶頭之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保管,在楊翔志年滿20歲前,這筆錢不得提領或是以此筆款項做為貸款抵壓與貸款條件)

並加付醫療意外保險

乙方為要保人 甲方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楊翔志 內容依前期中國人壽保險樣式為主

00:11 楊先生 第二條

00:14 楊先生 我讓妳帶去八小時 不需親屬或我在

00:18 天晴 那我算過,我不用訂存(因為期滿的錢比較少)

我直接幫他買兩份保險(一份是外幣利率行的20年期滿領回,錢比訂存的多,第二份是醫療險,每個月應繳金額約一千五)這兩份加起來總金額不得超過六千圓

00:19 天晴 保單可以由你保管

00:19 楊先生 受益人我?

00:20 天晴 但是,提款簿跟印章還有提款卡那些都由我保管

00:20 天晴 受益人是兒子

00:20 天晴 他一樣是20年期

00:20 天晴 只是期滿的錢

00:21 楊先生 我的意思是。。。被保險是兒子 醫療受益是我

00:21 天晴 比我去存定存20年還要多

00:21 天晴 那沒辦法

00:21 天晴 我受益人只要楊翔志

00:21 天晴 我只為翔

00:22 楊先生 他看病我出錢?然後你又拿錢??

00:23 天晴 看病是你保留收據

00:23 天晴 然後我去請保險費給你,撥款至翔的戶頭

00:24 天晴 僅限於醫療險

00:24 天晴 醫療險撥款帳戶可以直接由楊翔志的郵局戶頭

00:24 天晴 懂嗎

00:25 楊先生 好

00:25 天晴 就算你堅持要定存,或者是我說的外幣保單

00:25 天晴 兩份加起來不超過六千塊

00:26 天晴 我們會去挑保單

00:26 楊先生 八千

00:26 天晴 沒辦法

00:26 楊先生 對半

00:26 楊先生 七千

00:27 楊先生 各退一步

00:27 天晴 不然就是照舊,六千訂存,其它保險我不負責

00:27 楊先生 好,那第二條收為五小時

00:28 天晴 那我們就不用談了

00:29 楊先生 各退一步阿

00:29 天晴 我要的就是加起來總數是六千

00:29 楊先生 七千

00:29 天晴 今天我在法律上是一毛錢都不用出的人

00:29 楊先生 我又拿不到

00:29 楊先生 給妳兒子的

00:30 天晴 我不願意用兒子來跟你喊價

00:30 楊先生 所以都不要了?

00:31 天晴 看你啊

00:32 天晴 我底線就是六千

00:32 楊先生 我沒差阿

00:32 楊先生 我再提我兒子喊高點

00:32 天晴 已經是我四分之一薪資

00:32 楊先生 收益的又不是我

00:33 天晴 監護權你拿去,抬面上我要給兒子多少是我的事

00:34 楊先生 我也要保障我兒子阿

00:34 天晴 監護權,贍養費,探視權,親權,都是互不相關的事情

00:34 天晴 我有要盡生母之責任

00:34 楊先生 探視是我決定的!

00:35 天晴 但是你提的要求已經高於我薪資的四分之一

00:35 楊先生 講這沒用

00:35 楊先生 我說了七千可以就來

00:35 天晴 探視是法律保護沒有監護權方的

00:35 楊先生 記得帶律師

00:35 天晴 隨你

00:35 天晴 你自己想

00:37 楊先生 連多給兒子一千你都不要 就別說你想盡生母的權益好嗎。。

00:37 楊先生 我今天一毛都不動

00:37 楊先生 多那一千也是兒子的

00:39 天晴 今天我說了

00:39 天晴 我最多就是六千

00:39 楊先生 唉

00:39 天晴 其它我要多給,我自然會自己給

00:39 楊先生 好

00:40 天晴 而不是由你來要求

00:40 楊先生 我就找你說的六千

00:40 天晴 於法,我一毛錢都不用給,還有探視權,而且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00:41 楊先生 妳可以去試看看阿。。。

00:41 楊先生 講這都沒用

00:42 楊先生 現在就照上方約定走

00:42 天晴 探視的八小時我不要有你們在

00:43 楊先生 好 但是不可超過晚上九點

00:43 楊先生 還有什麼問題嗎

00:44 楊先生 沒問題就合約給我看沒問題就照著走

00:58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願意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年滿20歲前,此筆定存戶頭的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負責保管,開戶印章由生父楊宗翰保管,此定存戶頭不得辦理提款卡之服務,亦不可以此定存戶頭做貸款抵壓,或是當任何借貸之抵壓條件,一但甲方有違背,無條件歸還此定存戶頭的所有款項給予乙方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0:59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願意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年滿20歲前,此筆定存戶頭的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負責保管,開戶印章由生父楊宗翰保管,此定存戶頭不得辦理提款卡之服務,亦不可以此定存戶頭做貸款抵壓,或是當任何借貸之抵壓條件,一但甲方有違背,無條件歸還此定存戶頭的所有款項給予乙方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1:00 天晴 這份你看一下沒問題就從五月15號開始我匯款至定存戶頭

01:01 天晴 定存戶頭資料我都要有一份

01:03 楊先生 。。。。

01:03 楊先生 阿不是要保險

01:03 楊先生 哪裡又來定存

01:03 天晴 阿你又說照前面走....

01:03 天晴 你到底是哪個

01:04 楊先生 。。

01:04 楊先生 就照最後講的阿

01:06 楊先生 但是如果像前面一樣保險跳票 你必須賠賞等值乘上兩倍現金給我

01:07 楊先生 意思就是如果保單目前價值十萬然後跳票

01:07 楊先生 你必須拿二十萬現金給我

01:07 楊先生 懂嗎

01:09 楊先生 你按時繳就不會有這問題

01:09 楊先生 可以嗎

01:10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其義務,自願每個月提撥六千圓台幣為小孩楊翔志購買20年期儲蓄型保險,要保人為生母陳惠玲,被保險人陳惠玲,期滿受益人與還本受益人皆為小孩楊翔志所有,此保單不得給予甲方做任何借貸行為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1:10 天晴 這份

01:11 楊先生 加上剛剛我所講的阿

01:11 天晴 至於你說賠償

01:11 天晴 沒這回事

01:11 天晴 這是我自願給孩子

01:11 楊先生 那又白搭的

01:11 天晴 而跟你沒有任何關係

01:11 楊先生 算了

01:11 天晴 那隨你我也釋出善意

01:12 天晴 你不要

01:12 楊先生 連這都怕

01:12 天晴 我也沒差

01:12 楊先生 我也要保障阿

01:12 天晴 那是我自願給孩子

01:12 楊先生 你按時交 我又拿不到

01:13 天晴 今天監護權你都拿走了

01:13 楊先生 你自己放棄的

01:13 天晴 憑什麼來跟我要求賠償?

01:13 天晴 所以現在談不攏囉???

01:14 楊先生 你按時繳就不會有這問題

01:14 楊先生 這是公平原則

01:14 天晴 那就不用談了,調解我也不會出席,我最後同意版本就是以下內容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其義務,自願每個月提撥六千圓台幣為小孩楊翔志購買20年期儲蓄型保險,要保人為生母陳惠玲,被保險人陳惠玲,期滿受益人與還本受益人皆為小孩楊翔志所有,此保單不得給予甲方做任何借貸行為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1:16 楊先生 那條不加免談

01:16 楊先生 我沒強迫

01:16 天晴 今天我們沒有共同財產你要跟我講什麼公平原則???

01:16 楊先生 今天我退夠多了

01:16 天晴 呵

01:16 天晴 你自己思考吧

01:17 楊先生 我不用想

01:17 天晴 我們最後決策就是最後上面說的

01:17 天晴 不要,我們就這樣

01:17 天晴 什麼都不用說

01:17 天晴 到這裡就好

01:18 天晴 我想對兒子有什麼貢獻,我不用跟你報備

01:18 楊先生 跟你說  我這記錄拿去哪都穩的住腳

01:18 天晴 我也有啊

01:18 天晴 沒差

01:18 楊先生 小心講話

01:27 天晴 圖片

01:30 楊先生 去阿

01:32 楊先生 我只要拿離婚協議出來就穩住腳

01:32 楊先生 我相信法官有眼睛看

01:32 天晴 你還是不懂

01:32 天晴 算了

01:32 天晴 我說了

01:32 天晴 我要的就是最後說的

01:32 天晴 不要就算了

16:01 天晴 律師跟我們討論最後決策如下,要的話就可以簽名,不要的話,我們也不會出席調解委員會,今天我是自願要給孩子,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你想要有保障,我們自願釋出善意,但是我們也會註明,此筆保險探視權與親權毫無相關,甲方不得以此保單來影響乙方行使探視權與親權,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甲方身份證字號:

 

甲方戶籍地址:

 

甲方居住地址:

甲方見證人:

(親筆簽名)(蓋章)

甲方見證人身份證字號: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乙方身份證字號:

 

乙方戶籍地址:

 

乙方現居地址:

 

乙方見證人:

(親筆簽名)(蓋章)

 

乙方見證人身份證字號: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所有費用>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只有以下兩種時段選擇,

(1)每週星期五晚上八點至每週星期日下午四點

(2)每週星期六中午12:00至每週星期日中午12:00

並且由乙方於每週星期四前告知正確的探視時間

 

3:乙方為盡其生母其義務,自願每個月提撥六千圓台幣為小孩楊翔志購買20年期儲蓄型保險,要保人為生母陳惠玲,被保險人陳惠玲,期滿受益人與還本受益人皆為小孩楊翔志所有,此保單不得給予甲方做任何借貸行為,乙方為表誠意,若此份保險因乙方延遲繳款而失效,則自願放棄所有與小孩楊翔志的探視權與親權,且不再有異意,不得上訴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乙方之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以下兩點

(1)每週星期五晚上八點至每週星期日下午四點

(2)每週星期六中午12:00至每週星期日中午12:00

並且由乙方於每週星期四前告知正確的探視時間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18:52 楊先生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2條參照);惟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除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外,免除其義務(民法第1118條參照),且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民法第1120條但書參照)。換言之,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協議定之;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但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倘負扶養義務者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應免除其義務(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972號判例)。從而,本案提問人得以協議定之,或訴請法院裁判時,主張「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判准免除其義務」(實務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20號民事判決、91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民事判決、87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98年度上字第206號民事判決等可資參照)。

18:53 楊先生 拿給你的律師請他看清楚再講!!

18:54 楊先生 現階段你要看兒子可以,但是不能帶走

18:56 天晴 隨你,現階段我不會再去跟你有任何接觸,合約不願意簽,那就什麼都不用說

18:56 天晴 我讓的夠了,被你欺負的夠透徹了

18:58 楊先生 你的合約不合當初所講的 要改請拿出誠意!!謝謝

18:58 楊先生 你不出席也沒關西

18:58 天晴 沒差,不簽不談就是什麼都沒有

18:59 楊先生 反正你要不要到我沒意見

19:01 楊先生 我建議你一點 律師換掉

19:01 天晴 我也沒差,人家願意幫你們養小孩已經不錯了,你還想怎樣?反正你個性就是這樣,我也沒差,最壞打算我都已經有了沒差,累的是你自己

19:03 楊先生 我不會累ㄚ

19:03 楊先生 你就好好過自己的生活

19:03 楊先生 就別打擾我跟兒子了

19:04 天晴 隨你,反正我沒損失,你那張離婚協議書只說我每個月給五到八千,沒有說我沒給就不能看小孩,而且聲請小孩的方式是由法官裁定

19:05 楊先生 重點來了~

19:05 楊先生 我沒說不給你看

19:05 楊先生 我剛剛也講了

19:05 楊先生 你可以看

19:05 楊先生 但是不能帶走!!

19:05 楊先生 我必須保護我的兒子

19:06 楊先生 至於扶養義務~我會請法官裁定

19:07 天晴 但是你有所限制,可是由法官裁定就不是你說了算,還有所謂的法官,我們這個算是民法中的家事法,調解委員會就只負責調解不負責判

19:07 天晴 隨你

19:08 天晴 我說了大不了我過我自己的日子

19:08 楊先生 但是你還是要撫養小孩~還是看不懂嗎.......

19:08 天晴 呵

19:08 天晴 誰說的

19:09 天晴 你先花錢請律師

19:09 天晴 我懶得跟你講

19:09 楊先生 我不用花錢就比你的律師好多了

19:09 天晴 要就簽不然就談

19:09 天晴 不然什麼都沒有

19:09 天晴 我什麼都不要

19:11 楊先生 遺棄罪~是刑法!!

19:11 楊先生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12 天晴 那是有婚姻關係或是監護權在我這裡

19:12 天晴 這些我們查過了

19:12 楊先生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2條參照)

19:12 楊先生 剛剛法條都給你看了...

19:13 天晴 你要告就來隨便你

19:13 天晴 我有我站的住腳的東西

19:13 楊先生 『棄養』在法律上是屬於犯(違)法的行為

所以補助單位不會要求檢附此違法行為的同意書

19:14 楊先生 現今資訊發達~你可以去慢慢查

19:14 天晴 你就繼續無知,我不想跟你爭,要就簽,不然就談,隨你

19:15 楊先生 那不符合比例原則 且你自願給的以外 還需負擔小孩扶養義務金額~

19:24 楊先生 所以你自己想想吧....

19:25 楊先生 要看小孩記得前一天問一下 ~我們在不在!!!!!

19:39 天晴 你真的知道你在講什麼嗎,多說無益,就這樣

 

各位律師們: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我跟現任男友已經決定買一份定存儲蓄險,要保人是我,被保險人也是我,還本與期滿受益人皆為我這個孩子,這樣子我需要將這份保單給他父親簽名嗎?還是我可以不用讓他父親簽名也可以,他跟我要錢孩子根本不是主因,他經濟壓力大,他想因此來對我予取予求,我可以進我所能的協助扶養這個孩子,但是因為今天監護權在他那裡,我連看小孩都要經過他同意,而當初離婚時,他在離婚協議書上寫著以下特約條件

103年四月起陳惠玲每月給予楊宗翰5000~8000元,用於楊翔志<文中的孩子>之費用,至楊翔志滿20歲,陳惠玲可以看楊翔志

後來口頭同意由我代繳孩子的保險費用,但是因為保險失效,他現在又要買車還負債,所以跟我要求現金...我真的已經被她逼到走投無路,可不可以請各位幫幫我,拜託妳們了

詳閱你們談話內容(約看1/3~1/2),親情 (含監護權) 不是用金錢可以買的,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特助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遺棄罪必須是小孩陷入生活困難,不是你沒有支付扶養費就會構成,縱使你沒給撫養費,小孩也不可能餓死,所以他只是在威脅你,不要被騙了,不會構成犯罪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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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halin 103-04-17 11:39

A女現已超過60歲,法律婚生推定生父甲已於民國72年過世,生母乙也於民國94年死亡,A女於民國98年與親生父親丙驗DNA確認其親子關係,隨後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然因未將與甲之親子關係否定,民國100年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A女因無法依該審法官要求尋得相關人證來否定與甲之親子關係,該事件遂擱置,至今因親生父親丙已年邁,膝下無人照顧且以老年失智,A女想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以便照料丙之生活起居,想再提請否認親子關係之訴。

1.是否可拿A與丙之DNA證明提出A與甲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2.然甲與乙皆已死亡,應以何人為被告?

3.因民國98年已有DNA證明文件,固可得知A女已知悉非甲之親生子女已逾二年,還可以再提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嗎?

4.如果不能再提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在法律上是否就無法切斷A與甲的親子關係,那A與丙可以辦收養嗎?(因為法律有規定直系血親不能收養,但又無法切斷A與甲的關係,在法律上A與甲有親子關係是否就可認定A與丙非直系血親?)

以上問題,還請協助釐清,謝謝!!

 您好:依法條文義,直系血親是不能被收養為養子女。但學者是認為「生父是可以收養非婚生子女的」,所以建議您可以去爭取看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8 15: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辦理收養請求法院許可。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Rita 103-03-31 19:30

甲為派下員,有三位女兒乙丙,乙招贅夫已有派下權資格,丙出生後給別人收養,甲在68年死亡,丙在101年終止收養恢復本姓適林(已結婚生子),請問這樣有派下權資格嗎?

規約派下權資格內容:

本公業派下權:林德行公所傳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冠林姓者為限 。如無男姓血親卑親屬者,始由女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冠林姓者為限,取得派下權。但有招夫生下男兒、或收養男時,應由其男子代為繼承,則其母當然喪失權利不得為繼承人。養庶子女繼承視同婚生子女

PS 目前判決駁回

回覆 Rita 的發言內容:

甲為派下員,有三位女兒乙丙,乙招贅夫已有派下權資格,丙出生後給別人收養,甲在68年死亡,丙在1 ... (恕刪)

 您好:

林德行公所傳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冠林姓者為限 。如無男姓血親卑親屬者,始由女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冠林姓者為限,取得派下權。但有招夫生下男兒、或收養男時,應由其男子代為繼承,則其母當然喪失權利不得為繼承人。養庶子女繼承視同婚生子女。基此,丙女確實沒有派下權身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5: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丙無招贅夫,似無派下權之資格。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James 103-03-07 10:19

各位律師您好!!由於家中曾有家暴事使想請教各位幾個問題,先敘述事由:
由父親酗酒,母親從我們有印象開始就受到父親家暴的威脅,但母親為小孩長期的隱忍,等我們三兄弟上了國小,國中後會開始護衛母親,但也同樣受到歐打及家暴虐待。等到我們都成年出社會後情況轉為成精神虐待,家中無幾日是安寧的,長期我們都一直開導父親,希望有日他能理解過過人生後半的好生活但仍然無法...。直到某日父母親二人開車外出,二人起來口角。父親居然用預藏兇器殺害母親(看起來是預謀的),然後再開車衝撞。所幸被路人報警所救,之前父親被以殺人未遂及重傷害判刑確定,需服七年多刑期,而母親也訴請離婚成功。如今父親他刑期過半即將假釋出獄了,想請教:


Q1_由於父親從小家暴的資料(錄音帶,驗傷單...等)都已不在了,只會有鄰居及其他親人等人証,請問若我們若主張民法1118-1條來要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在只有人証的情況下有機會成功嗎??(比較無法証明父親沒有扶養我們,只有虐待及家暴等...行為) 

Q2_同上,父親殺害我母親是事實,我們可以主張民法1118-1條第一項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雖然主要受害者是我母親,但孩子們能依此項要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嗎? 

Q3_由於父親在監所有跟社工提到錢的問題,也許是要我們三兄弟每個月給他錢。請問在父尚有謀生能力未危及生命之前我們是否可以拒絕?另外有扶養義務的是我們三兄弟若我們將名下存款及資產全都轉到老婆名下,在對於未來上法院作扶養能力評估時是否有幫忙?(減輕更多扶養金錢及義務)

Q4_目前我們已搬家,但父親出來後還是有可能查到我們的戶籍資料知道我們的住所。我們能先作什麼動作預防嗎?譬如:警局備案 / 向法院提出他不可以接近受害人(即我母親)等等...作預防。以保護我們的人身安全及未來可能上法院的証據?

Q5_以我們的情況,我們仍然是先等父親提出盡扶養義務的訴訟,我們再提出免除/減輕扶養義務的主張嗎??何者先後對我們較有利!!再者他對我母親因為殺人未遂被判刑,他可以提出要求我們盡扶養義務嗎?甚至告我們遺棄罪嗎? 以上問題有點多,先謝謝各位律師。這些事我想信以後都會走司法交由法院來裁決,所以我想先作好準備。
畢竟這個家是我母親用命去換回來的寧靜,我真的不希望再被我父親干擾到我們及我們周遭的親人。

可主動提出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的訴訟,法院判決後,你們就沒有民事扶養義務,也不會有刑事遺棄罪的問題,至於保護令能不能申請成功,還是要看你所謂的證據內容究竟能證明些甚麼,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James 103-03-07 11:19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主動提出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的訴訟,法院判決後,你們就沒有民事扶養義務,也不會有刑事遺棄罪的問 ... (恕刪)

謝謝黃律師

所以立基點是因為父親殺害母親條件下。子女是符合民法1118-1條款,可以減輕/免除扶養義務的對嗎?

可以主動提出也是因為事實明確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7 11:4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依據民法1118-1的規定

你們子女聲請減免或免除扶養義務比較不利

因為父親有扶養你們

而且你們對於父親家暴的事實沒有蒐證

但你們還是可以蒐證然後替母親聲請保護令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因為你爸對你媽有不法加害,可以主張免除撫養

James 103-03-07 12:1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依據民法1118-1的規定

 

------------------------------------------------------

謝謝~謝律師的回覆!!

如果無法免除/減輕扶養義務,針對遺棄罪的問題那我們是否可以主張刑法第294-1條。

因為父親因殺人未遂及重傷害判刑七年多而不罰呢??

第294-1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James 103-03-07 12:38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因為你爸對你媽有不法加害,可以主張免除撫養

謝謝黃律師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主動提起確認訴訟亦可待您父親對您提告主張時,再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抗辯。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James 103-03-07 17:3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主動提起確認訴訟亦可待您父親對您提告主張時,再提出減輕或 ... (恕刪)

先謝謝房律師的回答。

請問律師依我的情形主動還是等我父親提出再作動作比較有利呢??

畢竟遺棄罪是公訴罪,會不會等到父親提出遺棄訴訟時孩子們會更難處理!?

謝謝律師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7: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遺棄罪要成立有相當之難度,就民事扶養義務之部分,若您先提起確認之訴,您要繳交相關裁判費用與法院,若待對方向您起訴請求之,您再為抗辯即可,不用繳交裁判費用與法院。況且刑法亦有第294條之1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惟主動提起或待對方主張再為抗辯,均可,視您需求而決定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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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103-03-08 08:4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

 

--------------------------------------------------------------------------

謝謝房律師的回答!!

非常感謝!!

豆豆 103-02-21 14:10

本人是單親家庭,與媽媽和弟弟同住,房子是媽媽的。

弟弟即將滿20歲,因叛逆習性和不服管教,經常三更半夜回家,製造噪音,講話大小聲,生活習慣差又愛說謊騙人,?嚴重影響我與媽媽的生活作息。可以在它滿20歲之後趕出家門嗎?有哪個機關是可以幫我們的嘛!?我們母女真的很無助!不給他鑰匙要求他在12點前回家,這樣不行嘛!其實我很困惑難道18-20歲都無法可管嗎?

但是他的戶籍也在我們家,戶政機關說房子是我媽的,它跟我弟是直系血親所以不行強制遷出戶籍。除非房子是我的,我需要先做分戶再將它遷出。那如果房子是我租的,媽媽給我扶養,我也不能簽出他的戶籍嗎?

就算滿20可以趕出家門,他只要說他的戶籍地在這,警察機關有辦法說什麼嗎?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53

 子女成年後,家長可以要求離家,這是法律規定的權利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民法第1084條、第1114條及第1117條規定,只有在成年子女符合無謀生能力等要件時,父母才有扶養責任。故父母於子女成年時,原則上自可要求離家,又戶籍能否遷出與要求離家並不相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19: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於您弟弟滿二十成年後,請求其離家。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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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 103-02-05 13:21

你好:

我爺爺和奶奶已經過逝,有留一筆大地,而我阿進(台語),丈夫已經過世

,所以我阿進把土地過戶給大兒子,那假如(如果),我奶奶的兒子哪天過世了

,我阿進土地過戶給大兒子,如果土地被售賣了,那還有分繼承順位嗎?

繼承順位有分父母幾分之幾、兄弟幾分之幾嗎?

或是我阿進的大兒子要分財產是要看他要分給誰就分給誰嗎?還是他要分給子女、老婆或是直系血親的父母由他來決定呢?

1.遺產繼承順序法律有規定  原則上由直系血親卑親屬跟配偶先行繼承  亦即如果有子女  則父母 兄弟姊妹就無法繼承遺產   所以你可能還是要看具體情況才能判斷  2.注意的是  如果是被繼承人生前就處分財產  他本來就可以自由處分 也不會列入遺產分配  3.如果還有相關問題可以寄信件至jingyau1225@gmail.xom或攜帶資料至事務所討論以釐清案件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5 22: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故若有先順位繼承人,及無後順位繼承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ester 102-12-18 21:30

律師您好,

請問母親於日前過世,留有一筆現金,繼承人是父親、哥哥和我,其繼承順序是同等的嗎?(第1138條規定的遺產繼承人中,所謂的"除配偶外",指的是配偶有優先繼承權,才輪到直系血親卑親屬..?) 而繼承的比例是各佔三分之一嗎?

母親在過世前曾口述要留一筆現金給孫子,我的阿姨有聽到。但父親硬是主張此筆現金為遺產,應依照繼承法規處理,請問是否合法?

謝謝解惑的律師,並祝您事業順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父親與兄及您的繼承順序是同等的,所比例是各佔三分之一,至於母親生前口述,並不符合遺囑,所以該現金仍於遺產之一,應由繼承人平均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jester 102-12-18 22:4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父親與兄及您的繼承順序是同等的,所比例是各佔三 ... (恕刪)

那再請教,母親留給孫子的現金已存入孫子的銀行帳戶,母親在國稅局的資料也未列出此筆現金,是否仍視為遺產?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9 09: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現金已進入孫子戶頭,該現金仍屬遺產,仍應按遺產之法定繼承分配,惟,除非其有證據能主張,該現金為遺產中之遺贈。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9 09: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補充回覆如下:

倘若該筆存款,係您的母親生前即欲以贈與方式存入該子孫帳戶,則為生前贈與,與遺產無涉。

小呆 102-11-14 13:59

問題:1.口授遺囑應於口授後幾日內完成  2.證人人數  3.證人為被繼承人之叔父(非繼承人之直系血親關係),是否有效  4.口授遺囑記載內容有何應注意事項   5.未公證僅有見證人是否有效   6.可否依據口授遺囑完成繼承登記

 

口授遺囑的作成方式可以參照民民法第1195條之規定,另口授遺囑應以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情形為限,始得為之。

民法第1195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民法第1198條(口授遺囑證人之資格限制)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口授遺囑乃本於情況危急或其他特殊之原因作成,其方式一切從簡,故針對口授遺囑之效力,民法設有特別規定,以便確保該遺囑之公正確實。該特別規定,其一,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民法第1196條)。其二,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民法第1197條)。

102-09-25 22:32

你好,

因為父親哥哥(伯父),有負債的問題,想詢問若伯父去世後繼承問題。

1. 繼承順序 若伯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都拋棄繼承

    那我父親將會是繼承人嗎? 我母親呢? 還有我呢? 

2. 若伯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都拋棄繼承 那會由誰來通知我父親成為繼承人呢?

    又會用何種方法通知? 如果是書面通知,但是我父親沒有收到的話,又該如何判定。

3. 因伯父負債關係,與家人都已沒有來往聯絡,不知何時伯父會過世,

    他的家人何時會拋棄繼承,我們可以如何預防,

    避免成為伯父繼承人而接到伯父的債務呢?

 

謝謝

 


就您所提到的問題可以參照民法第1138條及第1176條之規定,設若第1順序及第2順序之繼承人皆拋棄繼承的話,會由第3順序之繼承人(兄弟姐妹)來繼承,此時您的父親才會繼承您的伯父之負債,您的母親與您本人則非令伯父之繼承人,而是在令尊過世後再轉繼承您的伯父之負債(繼承您的父親先前所繼承令伯父之負債)。
另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76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23 102-09-26 13:17

感謝律師回覆。想再了解一些細項。

另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1.-->知悉其得繼承之日,怎麼定義知悉其得繼承之日?

     如果我們都沒有收到通知,是不是我們都不知道,所以就從我們"知道"的三個月開始算呢?

2. 查了一下法條,有關"限定繼承"一定要"有人申請"才能行使限定繼承嗎? 

    因為wiki 限定繼承 最後註明:  

中華民國民法自2009年修正後,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繼承模式,亦即採取一般所理解的「限定繼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僅就其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清償責任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9%90%E5%AE%9A%E7%B9%BC%E6%89%BF

不知道這是正確的嗎? 有最新的相關的法條可以跟我解釋嗎?

 

謝謝

XiANG 102-09-17 14:10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收養要件-年齡)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 (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之親屬)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夫妻應為共同收養)

我國法律規定, 夫妻應為共同收養, 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想請教:
在1073-1所規定的不得收養中,夫妻是否可收養妻之親姐姐的女兒為養女?

常看到新聞有收養親戚的小孩,是否違反1073-1的規定,先前虐兵案的洪家,是否也屬其中,相關規定到底為何?

到底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怎麼區分

以上問題請教

1. 你生的人 或是生你的人 都跟你是直系親屬關係 2.兄弟姐妹屬於旁系 3.依該條規定自然是可以收養姐妹的女兒 因為輩份相當

安仔 102-07-22 22:38

律師先生小姐你們好:

我祖父於民國5X幾年過世,不知何故我父親當初卻未去繼承相關土地,之後我父親也於民國9X年過世,前幾個月地政局寄了一封關於土地繼承的信件,是要我們去辦理相關繼承的事宜,之後我打了電話到地政局詢問得來是因為個資法的關係,所以無法找到相關繼承人,只知道我母親有繼承權,所以要我們找齊相關繼承人然後去繼承,因為目前我祖母也很早之前就過世了,現在只有一位姑姑,而我家這邊則是有我母親跟我還有一位弟弟總共四位有繼承權這樣對嗎?

前陣子我們委託土地代書,代書去查了一下發現我祖父另有一位哥哥,代書是說祖父哥哥那邊也有一份繼承權,如果無法找到他們就無法辦理繼承,但根據繼承人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不是優先於祖父的兄弟姊妹嗎??

我想詢問的是土地代書所說的是對的嗎??祖父的哥哥是同時跟我們平均共同繼承的嗎?

如果有的話請問他們那邊又該佔幾分之幾呢

你還事先把被繼承人是誰

子女配偶有誰  寫清楚再來詢問

安仔 102-07-23 01:27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抱歉,可能打得太多有點複雜了...

繼承人(甲) .....................繼承人 長男(丙) ------> 長男(丙)妻子以及兩個兒子

<於民國5X年過世> ..........<於民國90年過世>.................<均健在>

.............................---->

繼承人的配偶(乙) .............繼承人 長女 (丁)

.....<過世> ............................<健在>

目前狀況大概如上圖,

1.被繼承人(甲)過世,而長男(丙)跟長女(丁)當初卻沒有辦理繼承

2.日前地政局寄信通知長男(丙)家屬找長女(丁)前去辦理繼承

3.土地代書說 被繼承人(甲)"哥哥"也擁有一份繼承

想詢問的地方是被繼承人(甲)的"哥哥"是否也擁有跟長男(丙)家屬以及長女(丁)擁有平均共同繼承的權利嗎?

 

 

 

小踢 102-06-22 00:00

律師您好,

我的外公在上個月過世,直系血親有三名,分別是長女(我們家),和兩個兒子,兩位舅舅的經濟狀況都比我們家好很多,我們家還是單親只有媽媽。

外婆嚴重傳統觀念重男輕女,不希望將錢分到我們家,刁難媽媽(有兩個女兒(我和我姐姐)說要將錢匯到我們孫女的戶頭作為還助學貸款,姐姐剛好畢業可以還清,我還就讀大一必須等到四年後,問題在於,外婆原定說好各50萬,之後又改口說30萬,定存是怕媽媽將錢拿出來亂花用(但事實上根本不會!!家裡需要先還房貸等等款項,我認為這些比較急,而不是我的助學貸款)那請問定存(我未滿20歲)有可能被外婆扣押(定存單?)使我們領不出來,或是有可能使用什麼辦法讓我們拿不到,媽媽不希望走到法律途徑和娘家撕破臉,我們有解決的辦法救救我們家嗎?

謝謝您!

以靜待變,亦即被動不配合辦理繼承,藉以爭取談判籌碼.

家庭主婦 102-05-22 14:42

您好~想請問祖父與原配婚生2子女(父親及姑姑),後元配於生姑姑時過世、繼祖母與祖父有婚姻登記但與祖父之婚生子女並無收養關係。

目前祖父已過世、繼祖母也已高齡,雖然父親及我輩一直負有照顧繼祖母之責任(事實上連父親也對原祖母幾乎毫無印象),不過似乎並無直系血親之身份關係;繼祖母沒有兒女,自大陸來台目前可能有「表弟的兒子」一類的親屬在台灣(不是十分清楚還有其他何人),想請問:

1.目前有何處可以查到將來可能之繼承人資料?當初繼祖母與祖父結婚就算繼母嗎?繼祖母與父親於法律上之身份關係為何?需要特別辦理收養方為直系關係?

2.實際照顧繼祖母的父親或孫輩有無繼承權?或者必須要辦理繼祖母與父親之收養關係方能有繼承權?(父親也已年長,不欲辦理這事,也不喜將身份證上之生母名稱更改)若父親未辦理收養,有可能是繼祖母之「表弟的兒子」來繼承嗎?或者順序、比例為何?

3.若是繼祖母與父親未辦理收養關係,繼祖母之「表弟的兒子」也未聲張繼承權,當繼祖母過世時,遺產會如何處理?

4.目前同一戶籍中繼祖母為戶長,在祖父過世前兒子遷入該戶籍,故稱謂為「曾孫」,後來遷入的「孫媳」及「曾孫女」因為僅餘繼祖母一人,僅能登記稱謂為「家屬」。有關戶口名簿上兒子之「曾孫」稱謂,在繼承部分有實質效力一類的嗎?

5.我們擔心若是繼祖母將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以父親目前之身分,有權主張繼祖母之醫療、或其他相關需代辦處理之事項嗎?除了收養外有其他方式嗎?

查無相關資料,多謝各位律師協助回答~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繼祖母與您父親的關係為直系姻親,您父親無法繼承繼祖母之遺產。應確認繼祖母是否還有兄弟姊妹?如無,又無子女,則其屬於沒有繼承人的情況,其遺產會歸國庫所有。

建議繼祖母得以預立遺囑的方式預先規劃遺產,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繼祖母日後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您的父親得以四親等內親屬之身分,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請求法院選定您的父親為監護人,之後繼祖母之生活、養護療治及財產管理,將由監護人執行。

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5 17:40
回覆 家庭主婦 的發言內容:

您好~想請問祖父與原配婚生2子女(父親及姑姑),後元配於生姑姑時過世、繼祖母與祖父有婚姻登記但 ... (恕刪)

如果她老人家有意識能力,可以有其他方法。

法律不是這麼簡單的事情。建議您花個小錢,拿詳細資料跟律師面談,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謝謝。

http://lutong.myweb.hinet.net/

保羅 102-04-13 09:04

我媽媽未婚生下我後,就將我過繼給舅舅,但事實上我是由外公及外婆帶大,20多年來親生母親雖跟我和外公外婆同住,但沒有照顧我、也沒有管教我。

外婆五年前過世,外公去年也走了,現在生母沒人照顧,要求我盡扶養義務,老實說,我對她沒什麼感情,因為我認為他並沒有扮演好母親的角色,外公外婆才是我真正的父母,所以他們生病時,我也都有出錢出力,但現在生母以她是直系血親為由要求我一定要扶養她,還跟人說,他當年是因為無力扶養我才沒盡一個母親該有的義務,過去他雖賺得不多,但並非沒有工作(我印象中他做過工廠女工與百貨公司小姐)。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可以拒絕扶養她嗎?如果進入法庭,
我需要負舉證責任嗎(但這種事證據不是那麼好提,該怎麼舉證呢)?謝謝。

 您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戶籍資料上的)是存在於你與舅父母之間?

林智群 (klaw) 102-04-13 17:01

既然是你舅父母收養你,他們就是你法律上的父母,

你與親生母親的親子關係已經切斷,你沒有撫養義務

保羅 102-04-13 21:33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戶籍資料上的)是存在於你與舅父母之間?

一生下來就被過繼給舅舅,目前身份證上的父母是舅舅與舅媽。因為考量繼承的問題,舅舅想要把過繼的問題處理掉,請問如果舅舅與我終止收養關係,我是否自動回到我生母的名下,或是可以有其他選擇?謝謝您的幫忙與解惑。

 

保羅 102-04-13 21:4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既然是你舅父母收養你,他們就是你法律上的父母,

你與親生母親的親子關係已經切斷 ... (恕刪)

我看法條,與遺棄有關的規定是直系"血親",這不是指天生的血緣關係??謝謝您的幫忙與解惑。

貝比 101-08-26 19:11

我男朋友8∕8﹙父親節﹚
中午外出之後就沒再回來了...
我知道的訊息....只知道是毒品案件通緝
101年/5月公佈通緝

至於為什麼被捕..我也不知情
8∕8下午大約兩點左右 我有收到未接來電的訊息﹙傍晚時才看到的﹚
我回撥回去是 (松山)警察局
得知他真的出事了.....不過被移送到地檢....因為好像有卡案件

我向警察局詢問是什麼案件....他說沒辦法告訴我 
給我地檢的電話要我打去查詢.....
但因為下班時間我就等到隔天打去詢問

行政人員很憤慨的回答我:你要查的人也不再這了 你現在才要問我
﹙就一副想草草敷言代過..想要我說掰掰的感覺..﹚

之後我開始上網找...只能找到他通緝的號數
以及發佈通緝時間...我想找他通緝案件的資料是否可以呢??

因為我事後一直透過機關 打電話去每間看守所.監獄詢問
回應都是【查無此人】
我真的很頭痛...
最後我受不暸只好硬著頭皮去翻他以前有可能留下的資訊

瞎猜的被我猜到他家的電話(雲林)
終於和他媽媽聯繫到...我還以為能放下心中的大石頭了

但是他媽媽原來完全不曉得事情的頭尾...
因為他媽媽沒有受過教育...也沒有過經驗這種事情
根本不知道該如何應對...甚至麻煩我在台北這邊能否打聽看看

 他人是在哪裡.....到底是什麼事情......

我和他媽媽說:因為我不是直系親屬。要查詢這些恐怕無法有結果。
但聽到阿姨請求我幫忙他...我又不曉得該怎麼辦了...

本來前陣子才跟我男朋友吵了一大架....
拉拉扯扯中...不小心被我激動揮到...他前排座的四顆牙齒模甩飛了出來...
還沒有去重新用好...所以只有在吃東西的時候他才會裝上..
不然會一直鬆脫 現在他如果被捕了 我能否把東西給他呢?
還是需要由他直系血親的家屬才能呢?

我現在如果查詢到他的所在地及編號
是否能夠寫信或是辦理特見呢?
我該怎麼查詢他的案件由?以及是否已判決?上訴期是否已過?
是否還來得及幫他?

因為據他媽媽我知道的是。
沒有收過什麼掛號還是法院通知。
所以不曉得他有通緝甚至沒有接到通知電話
所以很頭痛...希望有經驗或是知道的大大麻煩幫我解開這心中的鬱卒吧...

感激不盡.....

另外補充...至於毒品案件
好像是販賣....是否已判決我不清楚是不是正確
但是本人所告訴我的是18年.....﹙推理來說應屬於販賣﹚

我沒有看過案子的法院單所以無法確定
是否有方法可以查詢

還是有哪些政府機關能夠幫助我?

 

 

 

 

本來前陣子才跟我男朋友吵了一大架....

拉拉扯扯中...不小心被我激動揮到...他前排座的四顆牙齒模甩飛了出來...
還沒有去重新用好...所以只有在吃東西的時候他才會裝上..
不然會一直鬆脫 現在他如果被捕了 我能否把東西給他呢?
還是需要由他直系血親的家屬才能呢?

我現在如果查詢到他的所在地及編號
是否能夠寫信或是辦理特見呢?
我該怎麼查詢他的案件由?以及是否已判決?上訴期是否已過?
是否還來得及幫他?

因為據他媽媽我知道的是。
沒有收過什麼掛號還是法院通知。
所以不曉得他有通緝甚至沒有接到通知電話
所以很頭痛...希望有經驗或是知道的大大麻煩幫我解開這心中的鬱卒吧...

感激不盡.....

小胖 101-06-20 08:14

律師您好;

     我父親於民國77前即與我母親離婚,當時我五歲,我與哥哥皆由母親取得監護權,賣麵扶養長大,這二十多年來,他從未拿錢給我母親扶養我們。我父親兩年前中風,行動不便,我因為不忍心,這兩年多來已經花了二十四萬左右在照顧我父親,包含醫藥費、電動代步車,三餐生活費,水電費等必要性支出,有單據為證,但是時間久了,覺得他已經造成我們心裡及經濟上很大的壓力,畢竟他沒有扶養我們,年輕的時候不負責任,都在依靠別人,我們想幫他申請低收入戶,卻因為他有兒女而申請不通過,在我母親之前,他還有過一段婚姻,也有生一個兒子,這個兒子完全不想理他,因為他兩段婚姻都沒有盡扶養責任

    請問專業的律師,依照前這兩年的修法,刑法294-1以及民國1118-1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已經從絕對義務修改為相對義務。以及相關判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家簡字第41號判決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9年度家訴字第275號,都是相同的情形,我們要向法院訴請確認免扶養,但是我不會撰寫民事訴訟狀,還有,我所想到可以證明我父親未盡扶養義務的證據有從小到大看我們長大的鄰居,以及另外一個同父異母的哥哥,我母親的證詞,以及我這兩年多來對他照顧的花費單據,請問這樣夠讓法官心證判決免扶養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先擬起訴狀,說明整個事實及法條依據與理由,然後向管轄法院遞狀,之後法院會開庭進行調查證據程序,您可以聲請傳喚證人證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 由於父親中風,已不能自行維持生活,依法本來兒女和配偶原則上要負扶養義務,但依您所述,因您父親之前也並未也撫養您們的之行為,確實已經符合訴請法院免除扶養義務之要件。這時您要提出民事書狀,可先在書狀中記載原告(即扶養人)和被告(被扶養人)的姓名住址,再表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之聲明」,接著再敘述關於「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的事實及理由,最後附上證據資料,這樣就是一份完整的民事書狀(可參考司法院書狀範例)。

(2)   而基本上,您哥哥、母親以及鄰居就父親未盡扶養義務的證言,確實是可以作為「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的證據。如果能讓法院得到父親二十多年來,從未拿錢扶養您的心證,是有可能判決免除扶養義務的。

(參照民法第1118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魚 101-02-16 14:43

想請問一下
如果生母往生..但是他是養女...但直系血親以拋棄(女兒跟內孫都拋棄了)...只有他母親養母沒做

如果養母往生(應該要叫他外婆)....那他的債務...會連累到我們嗎?

 您好: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您的母親倘已被他人收養,則其與生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則處於停止狀態,是您與您母親之養母間仍具有直系血親之親屬關係,當您母親之養母往生時,您的母親已辦理拋棄繼承時,而您未一同辦理拋棄繼承時,則會由您承受債務,然現今之民法繼承編已修正為限定繼承主義,原則上以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負擔有限之債務(喪失限定繼承權利者除外),是建議您於知悉您母親之養母往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以保障您的權益

小魚 101-02-21 00:15
回覆 吳錫銘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因為目前的狀況是我母親(父母親離婚)往生了....我跟我妹還有我小孩都有做拋棄..只有他母親(養母)沒有做..因為養母跟我們一點都不熟(也是調資料出來才知道的)..養父以過往了...奶奶(養母)是聾啞人士..也不識字..養母那一邊的人都不想要來當我奶奶(養母)的監護人跟保證人...想問說這樣奶奶(養母)過往時他的債務...我們會要扛嗎?....怕說養母那邊的人都沒有告訴我...

李岳明 (allen) 101-02-21 00:31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小冠 101-02-14 12:40
子女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其中最後一句話「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是什麼意思,能解釋白話一點嗎 謝謝
李岳明 (allen) 101-02-14 12:53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11

1.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2.自訴人應委任律師提起訴訟並出庭,公訴人於公訴程序中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中均由自訴代理人為之。


3.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4.同一案件經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5.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後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第325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07

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 條第1項)。 

 
2.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民 法第1174條第2項)


3.應備文件:
(1)拋棄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謄本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聲請書蓋印鑑章。
(如拋棄人住居國外,得將其拋棄之意思及委任代理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聲明書及授權書〉持至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 )
(4)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 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父母、兄弟姊 妹生存或死亡及是否拋棄等情形,均應載明)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 繼承之人之證明)
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Ting 100-12-08 02:00

我向僑委會申請橋居加簽,可是我護照最後一頁已蓋上未服兵役章‧

僑委會說我可以申請可是要役政署拿掉未履行兵役章才行

這是僑居申請的條文

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第8項、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4點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年滿16歲之年1月1日以後才具備僑居身分加簽資格的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者外,須另符合下列規定,並經註銷其護照上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後,始能辦理僑居身分加簽:
﹙一﹚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不限出國事由﹚。
﹙二﹚年滿16歲之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止,每年返國累計未超過183天﹙出境及入境當天不計入﹚。
﹙三﹚年滿19歲之年1月1日起,於役齡期間第1次返國時已符合辦理僑居身分加簽的資格。
註1:所謂接近役齡男子,是指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所謂役齡男子,是指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
註2:內政部役政署95年9月12日役署徵字第0950017600號函釋:所稱特殊原因,係指已合於辦理僑居之役男,因故未辦理,或於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在未取得僑居身分加簽前,因在台直系血親或配偶死亡、病危(應附醫院之病危證明)或特殊災難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須返國處理者

 

我不符合第二項 我十六歲那整天都在台灣

我用特殊原因申請 我十六歲那年是2003我說我的僑居地 多倫多和台灣都是SARS疫區

SARS是特殊災難 想要這樣免除十六歲待超過183天的條例
遞交陳情書的途中 僑委會跟役政署都互相踢來踢去

最好我親人去找議員再找立委 把兩個部門的長官都叫出來一起談

役政署說SARS只有三個月 可是我待一整年 所以還是不能申請
說這是中華民國法律
這是啥爛解釋 ,那是因為過了那麼久可以查資料哪時爆發哪時SARS結束
在那當下誰知道SARS真的絕跡阿 在飛機上是密閉空間都有被傳染的可能耶
SARS一開始爆發也是都由飛機的乘客帶到每個國家的
我真的不能服那個解釋 說什麼SARS才三個月
我有什麼辦法能打破它們的說法 然後並且要他們註銷我的章??
謝謝各位

Ting 100-12-08 02:11

我的意思是十六歲那整天都在台灣 超過183天 可是其他條文都符合我

我覺得不合理他駁回說只有三個月 在那當下誰知道只有三個月阿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2

自訴主體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自訴限制
(一)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二)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四)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

參、自訴程式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
別之特徵以及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4

自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起,收養子女聲請法院認可,分別說明如
下:

收養之意義
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養子、養女。養子養女跟親生
子女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

收養之規定
關於收養的規定很多,現將主要的列舉說明:
(一)收養要訂立收養書面契約,但是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
人者,可以不訂立書面契約收養契約的當事人是收養人和被收
養人。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七歲以上
未成年人,則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不得單獨一人收養子女。但夫妻之一
收養他方的子女時,可由一人收養

(三)收養人應比被收養人年長二十歲以上,夫妻有一人年齡不比養子
女年長二十歲以上,收養就不合法,法院不會認可。

(四)直系血親不得收養,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
子女、外孫子女為養子女。直系姻親也不得收養,因此,公婆
不得收媳婦為養女,岳父母也不得收女婿為養子。但是,夫可收
養妻與前夫之子女,妻也可收養夫與前妻之子女。旁系血親及旁
系姻親的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但是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則可以收養

(五)一個人除給夫妻二人收養外,不能再給他人收養。因此,張三之
養子,就不能再被李四收養

(六)結了婚的人被收養時,應得到配偶的同意。成年人被收養時,對
本生父母若有不利的情形,也是不可以的。

 收養之認可
(一)認可的法院:由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收養人在中華民
國無住所,就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聲請認可的人: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一同具狀聲請

(三)隨聲請狀附交的文件:(1)收養契約書。(2)收養人及被收養
身分證明文件。(3)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提出收養人職
業、健康及有關資力的證明文件。(4)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提
出配偶的同意書,或不能同意的證明文件。(5)被收養人本生父
母的同意書。但本生父母有礙難同意者,就不須提出。(6)收養
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應提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

(四)法院的調查:收養是關於身分的行為,法院應調查當事人確有收
養及被收養的意思;以及收養人品行、能力,是否對被收養人不
利;是否合於法律規定;同意有無欠缺;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
因;成年人被收養時是否於本生父母不利,均合於規定方始裁定
認可。

(五)認可裁定送達:十日內無人抗告即告確定,聲請人可聲請發給確
定證明,持裁定及確定證明,就可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當然,沒有辦理戶籍登記,只要經過法院認可後,收養的權利
義務就發生了,不因此有差異。

收養契約書實例:
張大公與趙小玉為夫妻,願共同收養李逵、王秀所生之子李二寶為養
子。雙方喜悅,依法訂立本收養契約
收養人張大公    民國○○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收養人趙小玉    民國○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收養人李二寶   民國○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李逵   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王秀   住○市○街○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2

一、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審判,除非經過您的同意,否則都不公開,您可
以到庭盡量陳述,不必擔心有不相干的人來旁聽。

二、您的法定代理人(假如您尚未成年而且未婚,父母就是您的法定代
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例如祖父母或您的子女)或三親等內旁
系血親(例如伯父、叔父、阿姨、姑姑、兄弟姊妹等)、家長、家
屬(同家的人,除了家長外,都稱為家屬)或主管機關指派的工作
人員,都可以陪同您到法院,他們亦可以向法院陳述意見。

三、如果您是告訴人,想要委任別人代理出庭,法律也是容許的。不過
法院認為有必要時,還是可以傳您本人到場,這是必須請您瞭解和
配合的。

四、您所委任代理人如果是律師,這位代理人便有權向法院聲請檢閱
卷宗和證物,也可以抄錄卷宗內的資料,或將相關資料加以影印。

五、如果您是告訴人,法院在命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辯論前,一定會
再給您表示意見的機會,如有任何意見,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表達。
假如有需要您和被告對質時,法官會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
您的安全。

六、您如果有智能上的障礙或尚未逾十六歲,法院會主動考慮,或者依
照您的聲請,在法庭外的適當地點來問您的話。

七、在審判程序中,您如果需要心理輔導、緊急安置或法律扶助時,可
以向當地市政府或縣政府的「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

八、任何人必須公示的司法文書(例如判決書)都不會直接把您的名字
寫上去,也不會寫出讓別人可以判斷是在提到您是被害人的資料,
這是法律上給您的保障,請勿顧慮。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38

被告所為的犯罪行為,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外,被害人亦得自行提起自訴,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死亡者,則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但基於平等權等人權保障或維護家庭和諧的觀點,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則限制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權限,否則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1) 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
(2)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而不得自訴之他部係較重之罪,或其第1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他部之被告係被害人之尊親屬或配偶者。
(3)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
(4)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被害人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
(5) 同一案件已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6) 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復撤回者。
(7) 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受駁回自訴之裁定確定,非有法定事由再行提起者。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第325條、第326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30

管轄的法院: 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領取之原因: 依提存通知書。 依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債權讓與。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填寫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2份,由聲請人簽名蓋章。 原「提存通知書」。但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以公示送達方式且未經受取權人領取者,毋庸提出。 領取提存物之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應提出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聲請人領取提存物應具備其他要件時,應提出要件已具備之證明文件。 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各1份) 及印章。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聲請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 如委任代理人領取,應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附具委任書,載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人在國外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聲請委任代理人領取提存物,前項委任書並應附具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印文真正之文件。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100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但提存物之其金額或價額在3萬元以下者,如證明為委任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姊妹時,毋庸提出上開證明文件。 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聲請領取者,應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領取手續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2份附卷) 及印章 (領取聲請書上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聲請領取提存物的期限: 債權人 (受取權人) 關於提存物之權利,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08-30 09:07

刑法第 169 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 170 條 (加重誣告罪)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故鄉 96-10-13 07:50

房地產法律問題】遺囑瑕疵,小心!遺產沒份!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富商黃連順91年過世,身後留下2億遺產,擔任警職的好友楊富財聲稱握有黃連順4份遺囑,內容提到黃連順與女友生下的女 兒列為遺產繼承人,桃園地方法院昨天以遺囑沒有見證人等為由,判遺囑無效。目前在桃園警分局埔子派出所擔任巡佐的楊富財聽到敗訴消息,表示如果沒能幫黃連 順的女兒爭取到遺產,連黃生前最後的心願都不能完成,那他就真的太對不起黃了。他要提出上訴,讓黃的2億元遺產能夠遵照黃自己的意願來分配。民國70年黃 連順與溫姓女子結婚不到一年就離婚,膝下無子,他急著想生兒子傳宗接代,民國87年,黃連順10年前交往的女友回頭找他,黃動念要女友幫他生個兒子。女友 88年生下女兒,黃就把女兒交給前妻溫女收養,直到民國91年10月15日黃過世還是沒能如願生子。黃連順做電器生意非常成功,身後留下2億房地財產,黃 的姊姊吳黃?以繼承人身分爭取繼承遺產,楊富財則是代黃連順的女兒爭取繼承遺產,楊富財聲稱握有4份遺囑,為了確認法律效力,在民國92年1月13日召開 黃連順親屬會議,包括黃的姊姊及堂弟黃連勝等三親等親人共5人擔任遺囑行人,會議只認可其中一份遺囑為真。事後吳黃?向桃園地院提出異議,地院以親屬會 議成員中黃連勝和黃連順無血緣關係,非其叔叔親生子,故人數減為4人,不足法定5人,判決親屬會議無效,遺囑也因此變無效。楊富財持有的4份遺囑內容都把 黃的女兒列為受遺贈人。吳黃?也向地院聲請確認四份遺囑皆屬無效。地院調查,第1份遺囑91年10月4日所立,雖有3位見證人,但其中一人是黃的前妻溫 女,法律認定和黃的女兒有擬制直系血親關係,依法不得擔任見證人,判定遺囑無效。第2份遺囑在10月5日所立,沒有黃連順的親筆簽名與見證人。第3份遺囑 在10月13日立下,屬錄音帶,錄音帶內容是黃連順口授、楊富財錄音謄錄擔任代筆人,地院認為,錄音內容顯示口授遺囑的內容,多是楊富財自問自答,黃被動 回應「有啦!」「嗯!」等字眼,並不符合口授遺囑要件。至於第4份遺囑也在10月13日所立,由黃連順堂弟黃連勝代筆,黃連順口授過程中,既沒有自己陳述 遺囑,僅由黃連勝提問,黃連順回答,黃連勝也沒有宣讀遺囑,同樣不符合口授遺囑的要件。地院因此判決楊富財提出的遺囑均無效(註一)。請問,此判決,有其 理嗎?

【解析】

按「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 囑。」「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 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 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口授 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親 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 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 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左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證人:一、未成年人。二、禁治產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 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分別為民法第 1189 條、第1195條、第1197條、第1130條、第1131條、第1198條定有明文。
遺囑雖不須以本人親自書立為限(註二),惟以口授遺囑為 之者,仍須同時符合民法第1195條、第1197條、第1130條、第1131條及第1198條等所定要件,始屬有效。換言之,口授遺囑雖經見證人中之一 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為真,但遺囑證人苟有民法第1198條所定「不得為遺囑證人」者,或違反民法第1130 條及第1131條有關親屬會議規定者,法院自得於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異議時,判定該遺囑違反要式規定或強行規定而無效(註三)。
本 案,雖有A、B、C、D等4份遺囑,且A份遺囑業經5人會員組成之親屬會議認定為真,惟該親屬會議會員之其中一位,並非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也 非被繼承人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及「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自不得為該親屬會議之會員,則原5人會員組成之親屬會議,當因該員不具資格,而降為4 人,而有所欠缺;該組成有瑕疵之親屬會議,所為「口授遺囑」之認定,自屬無效。至於其他遺囑,不是「以依法不得擔任見證人為見證人」(註四)或「不能舉證 證明其出於遺囑人之真意」(註五)或「非經親屬會議認定」(註六),就是「沒有親筆簽名及見證人」,為法院喻知無效,亦非意外。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0月12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北台灣>自由遺囑瑕疵 富商2億遺產女沒份。
註二:最高法院18年01月01日上字第1050號判例:「遺囑不須本人親自書立,若別有確證足以證明遺囑為真實,即不得遽謂無效。」參照。
註三: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72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參照。
註 四:實務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11月07日91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判決:「按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由遺 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惟受遺贈人及其配 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證人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陳少南於八十七年一 月返回大陸青田老家探親,因心臟病發,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口述遺囑內容,以其所有在台遺產約有千萬元,除支用喪葬費一百五十萬元,及胞兄陳冠南、胞姐 陳素娥依法限額繼承外,其餘捐贈台北市青田縣同鄉會,設置『文教基金會』,作為文化教育之用云云,惟依上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規定,該口授遺囑意旨,應 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而原告並未提出該口授遺囑之筆記,以資證明有該口述遺囑存在, 是原告主張有此口授遺囑,已不可採。且再依原告主張遺囑證人之陳冠南、陳素娥係受遺贈人即原告之直系血親,依法不得為遺囑證人,是縱使有此口授遺囑存 在,因本件陳少南之口授遺囑之見證人僅餘夏漢中一人,與口授遺囑之法定要件不合,前揭陳少南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立之口授遺囑應為無效。原告雖主張應 將在場之馬國寶列為見證人,惟此與法未合,其主張為不可採。」可資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17年01月01日上字第861號判例:「遺囑固不須本人親筆書立或畫押,但不能舉證證明其出於遺囑人之真意者,仍不得有效成立。」參照。
註 六:前司法行政部57年10月29日(57)台函民決字第6821號函:「查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 方式為遺囑者,得為口授遺囑,口授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之中一人,將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 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又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 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準此而言,口授遺囑非經親屬會議認定,不生效生。本件陳靄如之口授遺囑,雖經見證人二人見證,惟其既無在 台親屬,無從提經親屬會議認定,揆之前開規定其口授遺囑似不發生效力。」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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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96-07-26 12:29

房地產法律問題】父親往生後,其大陸配偶可以繼續住我家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目前父親及其大陸配偶與所生之兒子共住於家裡,而其所居住之動產為我的名下,然父親之大陸配偶曾說,到時父親往生後,我無法要求他們搬走,請問我有何法律上的保障(註一)?

【解析】

按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分別為民法第765條、第767條定有明文,是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註二),得 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故本案中的所有人,對於妨害所有權者,自得請求除去之;惟家長家屬(註三)相互間之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註四),亦應注意(註 五)。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26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大陸配偶問題(http://www.rootlaw.com.tw/board/board_viewtopic.asp?TID=2&PID=3928)。
註二:換言之,無法律根據之行政命令,不得對於所有權加以限制(最高法院21年01月01日上字第1010號判例參照)。
註三:此稱家屬,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與家長同居一家者而言,其身分因與家長同居一家而發生,因由家分離而消滅(最高法院28年01月01日上字第1514號判例、32年01月01日上字第1725號判例參照)。
註 四: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 直系血親相互間。二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 兄弟姊妹相互間。四 家長家屬相互間。」、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1943號判例:「妾既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即為家屬之一員,家長對於家屬亦應負扶養義務。」參照。 但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299號判例參 照)。另在家屬相互間,則除夫妻間應依關於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規定辦理外,如無民法第1114條第1款至第3款所列親屬關係,自不負扶養之義務(最高法院 27年01月01日上字第1412號判例參照),亦應注意。
註五:另大陸物權法草案,原有居住權之規定(物權法草案第181條:「設立居住權,可 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參照。所謂居住權,就是特定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權利,居住權人依物權法草案第180條之規定,對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房及其附 屬設施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其具有「權利主體為特定自然人、具有不可轉讓性及時間性」、「權利客體為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共有部分,權利範圍以占有、使用 為限,權利目的則限於居住」等2點特徵,拙著,大陸土地制度簡介(三之三):居住權之概說,刊於台灣法律網。),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公佈,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並未將其納入,是本案中的大陸配偶所說:「提問人父親 往生後,提問人無法要求他們搬走」,在大陸亦有疑義,併予敘明。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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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