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同法第65條規定,其期間之計算方式依民法之規定,因此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舉例而言,當事人於94年2月3日收到判決書,上訴期間為10日,則末日為2月13日,但因末日為星期日,故期間末日為休息日之次日,即2月14日星期一為上訴期間之末日。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65條、第349條、民法第120條、第122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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