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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判決不服時,可以如何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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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15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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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當事人不服下級法院的判決時,可以在上訴期間十日內上訴於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應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影印本。 
    2.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判決時,可以具備對原判決不服的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應在檢察官收受判決後10日內提出),不可以直接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3.上訴期間共十日,從送達判決日開始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仍然有效。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49條、第350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