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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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15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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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律師你們好! 這個詐騙集團案子己經一年多了,在一審(雲林)判決時我有對這個集團所有人都有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書狀,一審終結法官只有判主嫌跟我有關係(就是同意刑事附帶民事)其於車手都沒有。(己經跟主嫌跟了二次民事庭)之後他們有上訴,到了第二審(台南)法官認為車手有罪,於是我具狀至第一審(雲林)追加兩位車手民事 賠償。(我有附上車手用我的卡片提領被害人存入我的帳戶的錢)。下個月要再開庭,但這次傳票還有再附上一張通知內容如下:(我看不懂法院要叫我做什麼,我不懂意思,而且我也是被害人錢都被他們拿去了,我那有錢要什麼裁判費,我是個單親媽媽要獨自扶養小孩,先生往生哪有多餘的錢,我只是要另外那二位賠償我的損失(我沒騙人家的錢,我還替他們還給那些被害人,這些損失不會還我嗎?) 主旨:請於本通知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說明欄所示 事項,請 查照辦理。 說明:一.本院101年度訴字第XXX號吳xx等與XX間損害 賠償事件,認有查報必要。 二.請針對 台端於102年具狀追加之被告XXX及被 被告XXX部份表明訴之聲明。此為訴之追加, 依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81號判刑,應繳納裁 判費,本院將依原告之聲明核定裁定費。 附錄:最高法院76台上字第781號判例: 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以裁定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二項規定, 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即應適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庭後,為訴 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 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 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感恩你們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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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您要先確認, ... (恕刪)
劉律師你好!我確定在一審(雲林)還未判決時我有先附刑附民對這個集團所有的人,之後一審判決後他們有再上訴,移至台南法院。之後一審有發涵接受我對主嫌的刑附民(我們有開二次民事庭)但車手部分駁回。移至台南後現在已結案,也確定車手有罪(這兩位車手是拿我的金融卡去提領被害者匯進來我的戶頭),我的身份較特殊是我被這個集團騙了錢也騙了金融卡。所以我確定車手有罪後我具狀至一審(原本判無罪的法院),我具狀裡頭有附上他們拿我的金融卡去提領的畫面以及我賠償那些不是我騙他們的調解筆錄與匯款明細。二審判車手有罪了,我不是可以提刑附民嗎?為什麼還要裁判費?我到底要怎麼做手不用繳裁判費?
求求你救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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