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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告官,但不知道應以哪個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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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16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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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起行政訴訟,依照不同的訴訟類型,被告也會有所不同。

    1.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如果起訴前已提起訴願,則被告為 (1)駁回訴願時的原處分機關。 (2)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的機關。

     

    2.確認訴訟被告為: (1)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無效行政處分之原處分機關。 (2)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如果由所確認法律關係的一方提起時,以他方為被告

     

    3.一般給付訴訟:以原告主張有義務的人為被告

     

    資料來源 : 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