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怎麼看
- 陳小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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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30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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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我的問題其實就是想要自己做東西出來賣,但是不知道那些項目是需要委託事務所幫忙,所以列舉了這一個案例,幾乎跟我所面臨的問題幾乎一模一樣了。 關於新北市十大伴手禮第一名的猴硐貓型鳳梨酥鬧雙包的事件裡面,兩店家因此對簿公堂,請問依照我國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以及商標註冊相關法律中,哪些權利是需要去申請的,才不會使對方侵占自己的權利呢? http://tw.news.yahoo.com/%e9%83%bd%e8%b3%a3%e8%b2%93%e5%9e%8b%e9%b3%b3%e6%a2%a8%e9%85%a5-%e7%8c%b4%e7%a1%902%e5%ae%b6%e5%ba%97%e7%88%ad-%e6%ad%a3%e7%89%8c-063729087.html
- 陳小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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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30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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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再假設深一點的問題
案例中兩店家暫時分別命名為 甲方(猴硐貓王) 乙方(猴硐貓寶貝)
而至於所謂的貓形狀鳳梨酥,是不是由先申請通過專利權的取得生產資格?
就我了解,專利權是不是分為發明、新型專利和新式樣專利,貓形狀鳳梨酥因為製作方法及配方
幾乎等同其他鳳梨酥,所以沒有辦法申請發明專利,但是可以申請新型或是新式樣專利嗎?
問題是,假設我本來是貓頭的形狀,而後來別人使用整隻貓的形狀,這樣有沒有侵犯到我的專利?
還有如果我是做貓型鳳梨酥,假設有人做貓型綠豆糕,那有沒有侵犯到我的專利?
假設都沒有?那申請專利有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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