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恐嚇案件可和解,若要和解寫切結書有法律效力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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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30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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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此要成立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安罪,必須被告以對於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有具體恫嚇之詞進行恐嚇之事實。(前次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恐怕主要原因還是在於罪嫌不足)
又備案主要是向警方表示有某件案件發生,備案完成之後,警察即會依照民眾之陳述在記錄簿上記載其陳述內容,但性質上警察局並未受理案件,至於「備案」的效果如何,原則上必須視案件的性質而定,若為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備案的民眾若未進一步表明提出告訴之意思的話,檢警尚不會因此展開任何偵查動作,反之若民眾陳述內容涉及非告訴乃論之罪的話,在備案之後,檢警則依法必須展開偵查程序。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規定,因為並非告訴乃論罪,所以提告、備案之後是無法以撤回的。若和解成立的話,主要還是在於爭取緩起訴方面可能有點效果。所以本件建議可以偵查程序調解方式辦理(警局和解、地檢署調解),至於相關內容當然可依您的需求儘量來提出,不過最後的結果還是必視雙方協商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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