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101-03-29 21:24
律師你好.民事一審判決主文 確認被告王ㄨㄨ與賴ㄨㄨ就坐落台中市........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於民國99年8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之買賣關係不存在 被告賴ㄨㄨ應將坐落台中市.......地號之土地.於民國99年8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於民國99年9月1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收件字號...............號) 應予塗銷.回復為被告王ㄨㄨ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然後被告2人上訴2審 只開一次庭後被告2人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撤回上訴確定.特予證明 大律師這樣是否為通謀虛偽買賣,想要讓我分不到財產.那像這樣我要告他們2人連同代書刑事.那他們這種行為我要提起何種刑事訴訟..若是法官判他們3個沒罪.那我會有什麼刑責嗎?還是他們能反告我?若法官判他們3個有罪.會處分何種刑事責任.是被關還是罰錢.他大哥跟現任妻子都有前科被關過.這樣他們2有案底的刑責會加重嗎?還有這種刑事訴訟差不多要打多久時間.如果我自己出庭我可否拿一審的民事判決書給刑事法官.這樣刑事訴訟我勝算機率大嗎?(這個案件告刑事有期限嗎) 感恩大律師回答
你留言分兩段。抱歉,只看到前段。 目前實務上的做法是告這些被告偽造文書」,使地政事務所的公務員登載不實。有民事判決當基礎,應該很容易會使這些被告成罪。
101-03-29 21:22
律師你好.民事一審判決主文 確認被告王ㄨㄨ與賴ㄨㄨ就坐落台中市........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於民國99年8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之買賣關係不存在 被告賴ㄨㄨ應將坐落台中市.......地號之土地.於民國99年8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於民國99年9月1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收件字號...............號) 應予塗銷.回復為被告王ㄨㄨ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然後被告2人上訴2審 只開一次庭後被告2人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撤回上訴確定.特予證明 大律師這樣是否為通謀虛偽買賣,想要讓我分不到財產.那像這樣我要告他們2人連同代書刑事.那他們這種行為我要提起何種刑事訴訟..若是法官判他們3個沒罪.那我會有什麼刑責嗎?還是他們能反告我?若法官判他們3個有罪.會處分何種刑事責任.是被關還是罰錢.他大哥跟現任妻子都有前科被關過.這樣他們2有案底的刑責會加重嗎?還有這種刑事訴訟差不多要打多久時間.如果我自己出庭我可否拿一審的民事判決書給刑事法官.這樣刑事訴訟我勝算機率大嗎?(這個案件告刑事有期限嗎) 感恩大律師回答
101-03-29 21:22
律師你好.民事一審判決主文 確認被告王ㄨㄨ與賴ㄨㄨ就坐落台中市........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於民國99年8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之買賣關係不存在 被告賴ㄨㄨ應將坐落台中市.......地號之土地.於民國99年8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於民國99年9月1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收件字號...............號) 應予塗銷.回復為被告王ㄨㄨ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然後被告2人上訴2審 只開一次庭後被告2人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撤回上訴確定.特予證明 大律師這樣是否為通謀虛偽買賣,想要讓我分不到財產.那像這樣我要告他們2人連同代書刑事.那他們這種行為我要提起何種刑事訴訟..若是法官判他們3個沒罪.那我會有什麼刑責嗎?還是他們能反告我?若法官判他們3個有罪.會處分何種刑事責任.是被關還是罰錢.他大哥跟現任妻子都有前科被關過.這樣他們2有案底的刑責會加重嗎?還有這種刑事訴訟差不多要打多久時間.如果我自己出庭我可否拿一審的民事判決書給刑事法官.這樣刑事訴訟我勝算機率大嗎?(這個案件告刑事有期限嗎) 感恩大律師回答

 確實,依您所述,他們的行為是共同構成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法定刑是3年以下,如果有前科適用累犯(執刑完畢還未超過五年),還要加重二分之ㄧ.而且,您可以拿著民事判決當作證據,直接提出刑事告訴;如果他們認罪,案件很快就會結束;如果不認,拖個一年半載都有可能;而看起來您的目的是拿回夫妻剩餘財產,可以在刑事程序中聲請調解,一般來說「以刑逼民」的方式,會是比較容易達到目的

101-03-29 21:12
律師你好.民事一審判決主文 確認被告王ㄨㄨ與賴ㄨㄨ就坐落台中市........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於民國99年8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之買賣關係不存在 被告賴ㄨㄨ應將坐落台中市.......地號之土地.於民國99年8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於民國99年9月1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收件字號...............號) 應予塗銷.回復為被告王ㄨㄨ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然後被告2人上訴2審 只開一次庭後被告2人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撤回上訴確定.特予證明 大律師這樣是否為通謀虛偽買賣,想要讓我分不到財產.那像這樣我要告他們2人連同代書刑事.那他們這種行為我要提起何種刑事訴訟..若是法官判他們3個沒罪.那我會有什麼刑責嗎?還是他們能反告我?若法官判他們3個有罪.會處分何種刑事責任.是被關還是罰錢.他大哥跟現任妻子都有前科被關過.這樣他們2有案底的刑責會加重嗎?還有這種刑事訴訟差不多要打多久時間.如果我自己出庭我可否拿一審的民事判決書給刑事法官.這樣刑事訴訟我勝算機率大嗎?(這個案件告刑事有期限嗎) 感恩大律師回答
李亢和 () 101-03-29 21:35
1、從判決主文看來,應該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也就是假買賣。 2、可以告對方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3、若無罪,不會有刑責,不會構成誣告。 4、若有前科,會依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5、案件時間須適法官而定。
蔡明哲 (阿哲) 101-03-30 01:07

 誣告必須是故意虛構事實,所以你的情形就算告對方判無罪,應該也不會構成誣告

101-03-29 14:04
律師你好.民事一審判決主文 確認被告王ㄨㄨ與賴ㄨㄨ就坐落台中市........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於民國99年8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之買賣關係不存在 被告賴ㄨㄨ應將坐落台中市.......地號之土地.於民國99年8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於民國99年9月1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收件字號...............號) 應予塗銷.回復為被告王ㄨㄨ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然後被告2人上訴2審 只開一次庭後被告2人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撤回上訴確定.特予證明 大律師這樣是否像你說的通謀虛偽買賣,想要讓我分不到財產.那像這樣我要告他們2人連同代書刑事.那他們這種行為我要提起何種刑事訴訟..若是法官判他們3個沒罪.那我會有什麼刑責嗎?還是他們能反告我?若法官判他們3個有罪.會處分何種刑事責任.是被關還是罰錢.他大哥跟現任妻子都有前科被關過.這樣他們2有案底的刑責會加重嗎?還有這種刑事訴訟差不多要打多久時間.如果我自己出庭我可否拿一審的民事判決書給刑事法官.這樣刑事訴訟我勝算機率大嗎?(這個案件告刑事有期限嗎) 感恩大律師回答
我不認為這種行為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當然您可以提出詐欺罪的告訴 至於您擔心會不會被反控誣告....基本上誣告罪是針對虛構捏造事實的處罰 如果沒有捏造虛構事實 而是法律評價錯誤 不會有誣告的問題 其次 自己提告應該不困難 地檢署偵查期間約6個月
101-03-29 13:50
律師你好.民事一審判決主文 確認被告王ㄨㄨ與賴ㄨㄨ就坐落台中市........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於民國99年8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之買賣關係不存在 被告賴ㄨㄨ應將坐落台中市.......地號之土地.於民國99年8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於民國99年9月1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收件字號...............號) 應予塗銷.回復為被告王ㄨㄨ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然後被告2人上訴2審 只開一次庭後被告2人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撤回上訴確定.特予證明 大律師這樣是否像你說的通謀虛偽買賣,想要讓我分不到財產.那像這樣我要告他們2人連同代書刑事.那他們這種行為我要提起何種刑事訴訟..若是法官判他們3個沒罪.那我會有什麼刑責嗎?還是他們能反告我?若法官判他們3個有罪.會處分何種刑事責任.是被關還是罰錢.他大哥跟現任妻子都有前科被關過.這樣他們2有案底的刑責會加重嗎?還有這種刑事訴訟差不多要打多久時間.如果我自己出庭我可否拿一審的民事判決書給刑事法官.這樣刑事訴訟我勝算機率大嗎?(這個案件告刑事有期限嗎) 感恩大律師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1-03-29 14:08
除了上次回答過部分不再重述外,這是公訴罪,沒有告訴期間限制,10年內起訴就可以。當然要把民事確定判決給檢察官、法官。您是有根據的告發,他們若反告您,勝算不高。有前科的人,法官會酌量加重刑期。
JaZZLan 101-03-22 14:36

之前朋友在拍賣上賣出一片全新未拆封光碟,
該戲劇代理商A買走後向警方報案說該光碟為盜版

前陣子到地檢署,檢察官說該代理商A並沒有取得專屬授權,
是另一家電視台B才有專屬授權,
代理商A在此案件從告訴人身分轉為告發人身分,且令不得再議。

朋友向檢察官表示因未拆封且外包裝完整精緻,並有播出電視台的標記,
所以未發現該光碟為盜版才會將其轉賣。
檢察官也表示該包裝精美,且該光碟發行日期在代理商A取得代理權之前便已經發行,
所以不能確認該商品是否為盜版

當時檢察官無任何指示(等候通知或起訴與否)便結束開庭。
之後在庭外,代理商A示意朋友去角落談論和解事宜,
代理商A表示之後會去向電視台B取得專屬授權,
取得後會向智財局提起民事訴訟,問朋友要不要和解
和解就會撤回刑事並且不提起民事告訴。

請問:
1.檢察官未做任何表示便結束開庭,之後是否只要等待發落即可?
2.代理商A目前沒有專屬授權,可能提告民事嗎?此案件為非告訴乃論
 且對方已從告訴人轉為告發人還可能撤回刑事嗎?
3.代理商A之後若向電視台B取得專屬授權,或電視台B得知此事,
 就可以再提刑事民事嗎?
4.現階段若和解應該要跟代理商A和解還是找電視台B和解呢?
 和解是否需要去調解委員會會比較有保障?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先感謝指點。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略作以下答覆:

1.目前您可以暫待檢察官通知如何處置,或是隔一段時間向書記官詢問案件後續發展。
2.代理商A目前沒有專屬授權,所以並非權利人,既然不是權利人當然沒有權利受到侵害,所以不能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您負賠償責任。此案件為非告訴乃論,對方已從告訴人轉為告發人,所以不能撤回刑事訴訟
3.如果電視台B得知此事,他們是可以提刑事民事訴訟
4.現階段若和解,您應該要跟電視台B和解,同時和解可去調解委員會,或委託律師代為辦理較有保障。

如有其他疑問請電0960735031或02-23710851與陳國瑞律師聯絡,謝謝! 

JaZZLan 101-03-22 15:21

 

謝謝陳律師的回覆

若電視台B得知後,它們依然可以再提刑事,
或是會因為此案件已經被提告過了就不能再提呢?

所以目前可以不須和代理商A和解,等電視台B主動提告後再和解就好嗎?
非常感謝您的善心,若之後須要和解和出庭會致電給您,謝謝:)

您好:

本案雖然B電視台才是有提出告訴權之人,但A代理商先前提出的告發仍然是有效存在,但B電視台仍然可以提出告訴,假如事後B電視台提出告訴,通常地檢署會併案處理。

如果要和解,您可以等B電視台提出告訴再和解

JaZZLan 101-03-22 19:34

 謝謝陳律師!

會請朋友暫時先別跟代理商A和解,然後等待電視台B提告再做和解動作,若代理商A後來取得專屬授權,就會再跟代理商A談論和解的事情,謝謝^^

阿宏 101-02-27 11:05

本人於100年12月15日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原告於100年12月26日撤回起訴)又於101年1月6日再次提告'且於101年2月7日台南地方法院調解不成立'定於101年3月1日進行辯論.

原告陳訴事實及理由皆不符合事實且刻意隱瞞事實.

請問我該如何辯論?

李岳明 (allen) 101-02-27 13:37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小狐狸 101-02-26 13:59

想請問我男朋友於2011/03/08凌晨12:35因酒駕誤撞傷1名86歲正開著農用車在大馬路上載餿水的老爺爺.....我們的車並不是直接撞到老爺爺本人是當時老爺爺坐在車上被我男友開來的車撞擊而摔下老爺爺整台農用車警示燈都被餿水弄到很髒也根本看不到有煞車燈就撞上去了途中老爺爺因有休克現狀送醫後情況不樂觀原先老爺爺住林口長庚醫院後來被他兒子轉到北港媽祖醫院對方兒子在前幾次開庭時都跟法官說我男朋友在加護病房探望時企圖拔去老爺爺醫護器材又說事發之後我們從來沒去探望(天地良心喔我們都有去關心他怎能說得好像我們都沒去)且對方的兒子並不願跟我們調解前2次要到簡易法庭調解但對方都撤回在上法院時又跟法官說我們根本沒有去被害者兒子是退休警察不知道他是否使用特權他居然可以查到我男友的戶籍記錄他跟法官說我男友有吸毒前科房子被法院拍賣....其實他戶籍是跟哥哥一起有吸毒前科房子被法院拍賣是他哥哥我男友沒有這些不良記錄
現在對方卻要求償1500萬我真的不知道該如何是好...我們真的沒有錢...還有我是車主當天我借車給我男友去上班被害人兒子卻當法官面前說我是蓄意借車給我男友他說我明知道他喝酒卻還借車給他他要連我一起告....他上班前根本沒喝酒當天很濕冷我又休假我才借他車開他是下班後約20-21點才一時興起與同事喝酒並不是一出門就喝酒...有人可以幫我們解答嗎??
1.對方索賠1500萬會成立嗎??如果我們賠不出來是不是要坐牢到老死??

2.在今年2012/2/20我們到了台北最高等法院報到.被害者家屬也到現場.但對方仍對法官說絕不和解並請法官加重刑責法官給了我們3個禮拜去與對方做調解..但問題來了我們每天打電話去被害者家裡對方都宣稱不在.都是他老婆接的不知道我們現在該如何???

3.我是車主..對方至今仍不肯和解並堅持提告還要求法官加重我男友刑責..如果最後我男友去坐牢了

那我有名下動產(一棟房子約20坪)受害者有權力向我要求賠償嗎??我會不會保不住我的房子...真的很擔心..

 你好,

        對方請因車禍傷害行為致其受傷之金額,絕非漫天喊價。對方主張之1500萬之金額,須區分其如何計算。如醫藥費,後續復健費用等.

       過失傷害若無法和解,會影響男友判刑之刑度,並非表示賠不出來就要一直坐牢.

       建議保留你與受害者家屬之紀錄,例如有意請求和解之紀錄.此部分將影響法官犯後有無悔意之心證.

       若你僅單純是車主,而僅借用予男友,又刑事判決亦無起訴你,你遭受求償之成功率極低.

       倘有任何疑義,尚請不吝賜詢.

                                                周兆龍律師

小狐狸 101-02-24 01:45

想請問我男朋友於2011/03/08凌晨12:35因酒駕誤撞傷1名86歲正開著農用車在大馬路上載餿水的老爺爺.....我們的車並不是直接撞到老爺爺本人是當時老爺爺坐在車上被我男友開來的車撞擊而摔下老爺爺整台農用車警示燈都被餿水弄到很髒也根本看不到有煞車燈就撞上去了途中老爺爺因有休克現狀送醫後情況不樂觀原先老爺爺住林口長庚醫院後來被他兒子轉到北港媽祖醫院對方兒子在前幾次開庭時都跟法官說我男朋友在加護病房探望時企圖拔去老爺爺醫護器材又說事發之後我們從來沒去探望(天地良心喔我們都有去關心他怎能說得好像我們都沒去)且對方的兒子並不願跟我們調解前2次要到簡易法庭調解但對方都撤回在上法院時又跟法官說我們根本沒有去被害者兒子是退休警察不知道他是否使用特權他居然可以查到我男友的戶籍記錄他跟法官說我男友有吸毒前科房子被法院拍賣....其實他戶籍是跟哥哥一起有吸毒前科房子被法院拍賣是他哥哥我男友沒有這些不良記錄
現在對方卻要求償1500萬我真的不知道該如何是好...我們真的沒有錢...還有我是車主當天我借車給我男友去上班被害人兒子卻當法官面前說我是蓄意借車給我男友他說我明知道他喝酒卻還借車給他他要連我一起告....他上班前根本沒喝酒當天很濕冷我又休假我才借他車開他是下班後約20-21點才一時興起與同事喝酒並不是一出門就喝酒...有人可以幫我們解答嗎??
1.我是車主我借車給對方造成車禍請問我會有刑責或賠款嗎??
2.對方索賠1500萬會成立嗎??如果我們賠不出來是不是要坐牢到老死??

3.如果對方堅持不願和解...我男友去坐牢...那我是不是要負起所有刑責及賠款??

4.在今年2012/2/20我們到了台北最高等法院報到.被害者家屬也到現場.但對方仍對法官說絕不和解並請法官加重刑責法官給了我們3個禮拜去與對方做調解..但問題來了我們每天打電話去被害者家裡對方都宣稱不在.都是他老婆接的不知道我們現在該如何???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小狐狸 101-02-21 01:32

 

想請問我男朋友於2011/03/08凌晨12:35因酒駕誤撞傷1名86歲正開著農用車在大馬路上載餿水的老爺爺.....我們的車並不是直接撞到老爺爺本人是當時老爺爺坐在車上被我男友開來的車撞擊而摔下老爺爺整台農用車警示燈都被餿水弄到很髒也根本看不到有煞車燈就撞上去了途中老爺爺因有休克現狀送醫後情況不樂觀原先老爺爺住林口長庚醫院後來被他兒子轉到北港媽祖醫院對方兒子在前幾次開庭時都跟法官說我男朋友在加護病房探望時企圖拔去老爺爺醫護器材又說事發之後我們從來沒去探望(天地良心喔我們都有去關心他怎能說得好像我們都沒去)且對方的兒子並不願跟我們調解前2次要到簡易法庭調解但對方都撤回在上法院時又跟法官說我們根本沒有去被害者兒子是退休警察不知道他是否使用特權他居然可以查到我男友的戶籍記錄他跟法官說我男友有吸毒前科房子被法院拍賣....其實他戶籍是跟哥哥一起有吸毒前科房子被法院拍賣是他哥哥我男友沒有這些不良記錄
現在對方卻要求償1500萬我真的不知道該如何是好...我們真的沒有錢...還有我是車主當天我借車給我男友去上班被害人兒子卻當法官面前說我是蓄意借車給我男友他說我明知道他喝酒卻還借車給他他要連我一起告....他上班前根本沒喝酒當天很濕冷我又休假我才借他車開他是下班後約20-21點才一時興起與同事喝酒並不是一出門就喝酒...有人可以幫我們解答嗎??
1.因為是酒駕肇事是不是保險公司不理賠??
2.我是車主我借車給對方造成車禍請問我會有刑責或賠款嗎??
3.對方索賠1500萬會成立嗎??如果我們賠不出來是不是要坐牢到老死??

4.如果對方堅持不願和解我男友去坐牢那我是不是要負起所有刑責及賠款??

 

周仕傑律師 (ADAM) 101-02-21 11:26
回覆 小狐狸 的發言內容:1.酒駕通常屬於保險除外之事項,保險公司依據規定可以不理賠本次之車禍。2.將來實際應賠償多少金額,應該要由法院來認定,但除非很特殊的情形,否則應該不至於高達上千萬元。賠償金額主要是看醫療費用、生活開支的增加,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工作能力減損等。3.除非對方能證明你是在明知男友喝酒還將車子交給他駕駛,否則若是你男友有合法的駕照,依法你並無賠償責任。4.你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要看你是否知道男友喝酒,而且縱然賠償金額太高賠不出來,也與坐牢無關,刑事責任者要是看你是否知道男友喝酒還交車子交給他開。
小狐狸 101-02-23 02:26

 

想請問我男朋友於2011/03/08凌晨12:35因酒駕誤撞傷1名86歲正開著農用車在大馬路上載餿水的老爺爺.....我們的車並不是直接撞到老爺爺本人是當時老爺爺坐在車上被我男友開來的車撞擊而摔下老爺爺整台農用車警示燈都被餿水弄到很髒也根本看不到有煞車燈就撞上去了途中老爺爺因有休克現狀送醫後情況不樂觀原先老爺爺住林口長庚醫院後來被他兒子轉到北港媽祖醫院對方兒子在前幾次開庭時都跟法官說我男朋友在加護病房探望時企圖拔去老爺爺醫護器材又說事發之後我們從來沒去探望(天地良心喔我們都有去關心他怎能說得好像我們都沒去)且對方的兒子並不願跟我們調解前2次要到簡易法庭調解但對方都撤回在上法院時又跟法官說我們根本沒有去被害者兒子是退休警察不知道他是否使用特權他居然可以查到我男友的戶籍記錄他跟法官說我男友有吸毒前科房子被法院拍賣....其實他戶籍是跟哥哥一起有吸毒前科房子被法院拍賣是他哥哥我男友沒有這些不良記錄
現在對方卻要求償1500萬我真的不知道該如何是好...我們真的沒有錢...還有我是車主當天我借車給我男友去上班被害人兒子卻當法官面前說我是蓄意借車給我男友他說我明知道他喝酒卻還借車給他他要連我一起告....他上班前根本沒喝酒當天很濕冷我又休假我才借他車開他是下班後約20-21點才一時興起與同事喝酒並不是一出門就喝酒...有人可以幫我們解答嗎??
1.我是車主我借車給對方造成車禍請問我會有刑責或賠款嗎??
2.對方索賠1500萬會成立嗎??如果我們賠不出來是不是要坐牢到老死??

3.如果對方堅持不願和解我男友去坐牢那我是不是要負起所有刑責及賠款??

4.在今年2012/2/20我們到了台北最高等法院報到.被害者家屬也到現場.但對方仍對法官說絕不和解並請法官加重刑責法官給了我們3個禮拜去與對方做調解..但問題來了我們每天打電話去被害者家裡對方都宣稱不在.都是他老婆接的不知道我們現在該如何???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44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或和解後,可當庭以言詞或另以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退回三分之二之裁判費聲請人並應提出裁判費收據正本及帳戶資料以利核退。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37

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原告撤回其 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 告者準用之。因此,當事人撤回起訴、上訴或抗告者,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三 分之二。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和解成立者,當 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第一百零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  條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  八條、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  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第八十三條(撤回訴訟、上訴或抗告訴訟費用負擔)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  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第八十四條(和解時之訴訟費用負擔)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  裁判費三分之二。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37

依行政訴訟法第113、114條第1項之規定,在不違反公益的情況下,原告得於判 決確定前,以書狀撤回訴訟全部或一部。如果在審理期日則可以言詞撤回,原告 於期日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被告未到場,於收受撤回書狀或筆錄之送 達後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自訴訟撤回之日起 ,10日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則應得到 被告之同意,才得撤回。又原告為訴之撤回時,依行政訴訟法第115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63條規定,視同未起訴,訴訟繫屬溯及消滅。

 

第一百十三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  在此限。  前項撤回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以言詞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  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第一百十四條     行政法院就前條訴之撤回認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以裁定不予准許。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一百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  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百六十一條、第  二百六十三條及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第二百六十三條(訴之撤回效力)(一事不再理)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14

1.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受害人因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或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另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但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宣告,曾受羈押,有冤獄賠償法第2條所列各款情形,則不得請求賠償

 
2.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為由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


3.賠償聲請人不服決定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


4.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為之。
(相關法條: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2條、第4條、第15 條)

冤獄賠償法已改名刑事補償法

第一條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 

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 

六、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 

七、非依法律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      之執行。  

 

第二條     依前條法律受理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  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以外之事由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 

二、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如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三、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四、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而經不起訴處分、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五、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六、因死亡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

 

第四條     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  行為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  前項受害人之行為,應經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

 

第十五條     補償之請求,得於決定前撤回。  請求經撤回者,不得再請求。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11

1.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2.自訴人應委任律師提起訴訟並出庭,公訴人於公訴程序中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中均由自訴代理人為之。


3.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4.同一案件經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5.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後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第325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10

1.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2.聲請人於法院裁定前,或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之。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3.聲請人對法院所為駁回交付審判的裁定,不得抗告被告對法院所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4.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依第一審審判程序之規定審判。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2、第258條之3)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08

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故法定繼承人之繼承權如經合法拋棄,即喪失繼承權,至於法院就繼承人之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僅有確認之性質。因此,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後,再具狀為撤回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自不生撤回之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75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4 08:11

若於第一審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原告可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若於終局判決後始撤回起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項規定,原告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失憶 100-12-15 13:05

拜託請幫幫我

父親於10/13往生

12/12我請家人幫忙送拋棄繼承的資料

因叔叔本身精神異常(監護宣告聲請中)

所以只剩叔叔還沒辦理拋棄繼承

昨日又不放心諮詢代書

代書告知以我們的狀況來說辦限定繼承不用擔心連累到自己的親屬

但拋棄繼承文件已送出有四天了

剛請弟弟去法院詢問

處理的書記官說無法撤回(還說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意思一樣)

這是怎麼一回事?

我們該如何處理轉限定繼承這一塊?

撤回拋棄繼承嗎?

求助無門

請好心律師幫幫忙!

 

May 100-12-14 21:22
律師您好 想請問有關傷害刑事庭的相關問題, 本人的女兒因被告涉嫌傷害,案件也已經起訴 已開過兩次庭了 日前接獲傳票通知下次開庭日期 傳票的附記欄寫著準備程序 請問何謂準備程序 再者若在此時間點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的話 告訴人可以做撤回告訴的動作嗎~ 麻煩您解答,由衷的感謝~ 一位憂心的母親
準備程序基本上就是法院的調查程序。 如果你們能夠達成和解,且對方撤回告訴,法院會因為缺乏告訴而做成本案不受理的判決。
May 101-02-01 16:34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準備程序基本上就是法院的調查程序。 如果你們能夠達成和解,且對方撤回告訴,法院會因為缺乏告訴而做成本 ... (恕刪)

律師~謝謝您的答覆
對小女的官司助益很大
謝謝~ 

 不客氣。

http://patent-attorney-in-taiwan.blogspot.com/

紀先生 100-12-11 12:41
律師好: 請問 緣本人與A君訴外人間清償會款強制執行案件,本人先後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A君於第三人國*保險公司(下稱國*即被告)之保險債權執行,並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先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2日核發北院隆字97執午字第64770號扣押命令(下稱前令)復於100年5月13日核發北院木100司執午字第40112號扣押命令(下稱後令)。 (一)第三人國*公司(即被告)於97年7月29日收受前令具狀聲 稱「目前 滿期金與A君爭議訴訟中,其餘保險契約 所生.....目前無相關保險債權可供扣押」異議。 (二)第三人國*公司於100年5月20日收受後令,具狀聲稱扣 押A君滿期金新台幣(以下同)650元,北院核發收取命 令準由原告收取滿期金在案」. (三)就第三人國*公司(即被告)於收取扣押前令後,既已對A 君保險予以控管,事後因與A君訴訟敗訴後;漏將保單 紅利500,000元,全數提存台中地院並通知A君領取, 而未向北院執行法院陳報。 目前進展: (1)100年7月間向豐簡提收取訴訟.原審說訴訟不符程序.理 由為前令尚未核發收取命令.所以應再次向北院聲請對第 三人國*公司(即被告)核發該筆保單紅利500,000元.以符 訴訟程序.最後請原告主動撤回訴訟. (2)100年9月間向北院聲請核發前令收取命令.至今尚未收到 被院收取命令~~~~ 試問: (1)本人向第三人(即被告公司)向豐簡提收取訴訟(非確認 之訴)庭長所說不合法對嗎!請問有何法源依據? (2)北院會發前令收取命令嗎? (3)向第三人提收取訴訟勝訴機會多大? 請問有何法源依據? 有勞提供詳述解答.謝謝.
你的案子應該提供律師全部過程的卷證資料進行研判,光憑你簡單陳述律師很難確定你的案子的狀況。你在網路上應該是很難問出結果的,建議你還是找個對執行比較有經驗的律師幫你研究。
暉仔 100-12-09 22:21

7月份遺失薪轉戶及普通帳戶共2本

詐騙集團冒用 因有受害人受騙 帳戶被警示

11/28 開偵查庭  檢察官裁定再開1個和解

12/8  和解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賠償被害人所有損失

因現金不夠 本人詢問被害人可否於下月還清

檢察官將案件轉致被害人所住地區被調解委員會

另外給了我們一份 刑事撤回告訴狀

請我們再調解委員會中 我將尾款還清後 請被害人親簽 刑事撤回告訴狀

寄回地方法院

請問 詐欺不是非告訴乃論

應該無法撤銷告訴的

檢察官給我們這份 刑事撤回告訴狀 意義為何....?

蔡明哲 (阿哲) 100-12-09 23:43

 若偵查結果認為構成詐欺犯罪,如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被害人撤回告訴,可以解釋為犯後態度良好,可能有機會緩起訴

反之,若被害人撤回告訴,且檢察官「順勢」認為被告沒有犯意,不成立犯罪,就直接不起訴處分,反正被害人都和解撤回告訴,應該不太可能聲請再議了。

暉仔 100-12-10 00:43

 所以 當被害人將 刑事撤回告訴狀 親簽送回地方法院檢察署後

大部分是會獲得 不起訴或緩起訴嗎?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2

自訴主體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自訴限制
(一)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二)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四)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

參、自訴程式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
別之特徵以及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1

 羈押之原因
(一)須犯罪嫌疑重大,並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
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
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1、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
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2、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
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
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
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3、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4、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5、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6、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7、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8、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貳、羈押之期間
(一)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並得延長羈押一次,延長羈押期間一次不得逾
二月。
(二)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二月,得延長次數
如下:
1、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二審以
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2、所犯最重本刑超過十年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受次數限制。

參、羈押撤銷
(一)羈押之原因消滅。
(二)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
(三)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
(四)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
以訓誡之判決;或因未經合法告訴,或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經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者。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8

調解制度
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勸導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之一種制
度。

調解範圍
一、民事事件。
二、刑事告訴乃論案件。

但已經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的民、刑事事件,都不能聲請調解

調解管轄
一、兩造居住在同一鄉鎮市區者,向該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居住在不同鄉鎮市區者,依下列規定:
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聲
調解
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如果經過兩造以及接受聲請調解委員會同意,無論民、刑事都可
以由該接受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面規定的限制。

調解程序
一、由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二、聲請方式:
1書面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以及記載其他規定事項的書面,並應按照他造人數提
出繕本。
2言詞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以口頭陳述要調解的事由及爭
議情形,由調解委員會事務人員依規定制作筆錄

調解效力
一、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二、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
刑事調解,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
的者,該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三、已繫屬在法院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
定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在第一審
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
,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8 19:19

管轄的法院: 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取回之原因: 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 依提存法第17條第1項各款規定。 依提存法第1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填寫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兩份,並蓋用提存人辦理提存時同一印章或為同式之簽名。如印章不同或其他必要情形時,並應提出印鑑證明。 原提存書;如提存時遺失者,應為公告,其期間為20日,其取回金額逾新臺幣3萬元者,並檢附至少登載1日之新聞紙存卷。 取回原因之證明文件: 依其原因,分別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Ⅰ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應提出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Ⅱ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效者,應提出宣告假執行全部失效之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Ⅲ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應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Ⅳ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應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Ⅴ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應提出各審裁判書之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應提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 Ⅵ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和解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應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應提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書。 Ⅶ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應提出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Ⅷ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應提出筆錄影本。 Ⅸ擔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者,應提出法院裁定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Ⅹ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者,應提出提存所之通知書及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之證明。 ⅩⅠ清償提存出於錯誤、提存之原因已消滅者,應提出相當確定之證明。 ⅩⅡ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者,應提出受取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提存人偕同受取權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到提存所製作同意之筆錄。 領取手續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2份附卷) 及印章(取回提存物之聲請人應攜帶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逾10年不取回者,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42

刑事案件得區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因單純為被害人個人法益之侵害問題,故尊重被害人對加害人的控訴意願,如被害人逾期未為告訴,或告訴後經撤回告訴者,法院不得為有罪與否之實體審判,是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時,受訴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反之,非告訴乃論之罪,又稱公訴罪,因涉及國家或社會法益之公益層面,如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縱被害人未提起告訴,檢察官亦得偵查起訴、法院亦得依審理結果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因此,在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被害人雖撤回告訴,亦不影響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41

1.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2.聲請人於法院裁定前,或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之。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3.聲請人對法院所為駁回交付審判的裁定,不得抗告被告對法院所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4.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依第一審審判程序之規定審判。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2、第258條之3)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38

被告所為的犯罪行為,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外,被害人亦得自行提起自訴,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死亡者,則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但基於平等權等人權保障或維護家庭和諧的觀點,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則限制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權限,否則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1) 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
(2)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而不得自訴之他部係較重之罪,或其第1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他部之被告係被害人之尊親屬或配偶者。
(3)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
(4)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被害人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
(5) 同一案件已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6) 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復撤回者。
(7) 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受駁回自訴之裁定確定,非有法定事由再行提起者。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第325條、第326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39

原告或上訴人若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或上訴時,依法可以於撤回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38

訴訟進行中,如有可以協商之機會,仍可隨時尋求和解。至於和解之方法有二種: 第一、法庭外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條件,終止訴訟和解如已成立,即由原告撤回其訴,並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但此種和解只有在當事人間有其效力,日後若是有一方沒有履行,還是必須由法院介入判斷,並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第二、法庭上和解:即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可隨時試行和解,另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或受託法官受囑託調查證據時,也可以試行和解和解成立後,訴訟即行終結,當事人並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在法庭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但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依法請求繼續審判。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30

原告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時,到場的被告可以聲請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 (2)如當事人兩造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雖只有被告到場,但被告拒絕辯論,也視為不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3)如有上述視為合意停止之情形,合意停止期間超過4個月,當事人未聲請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起訴。在合意停止期間法院也可以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也視為撤回起訴。 (4)在第二審上訴時,如有相同情形,也視為撤回上訴。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17

代理人應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特別代理權。

 

第七十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  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  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1 16:16

第一則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第二則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第三則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第四則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第五則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ea=free_browse&article_category_id=198

網站管理員 100-09-05 08:35

告訴乃論之罪:若告訴人(被害人)未主動報案或提告,則檢察官不能主動偵辦與起訴該案件。
例如:傷害毀謗妨害名譽強姦通姦

告訴乃論之罪:
犯罪事實一但讓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得知,則必須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開庭偵查,並決定是否起訴。告訴人(被害人)一經提起告訴,則不能再行撤回
例如:殺人竊盜

百香多多 100-08-31 15:17

律師先生您老:

小妹經營部落格已經有好幾年的時間了,
也累積了不少的讀者,在部落格界算是小有名氣

但最近發現有人抄襲我部落格的文章裡面的其中一段,
是關於義大利旅遊的私房景點與玩法,
雖然用字有些許差異,但內容我很確定是抄我的,
因為那些資訊是我的義大利在地友人帶我去走的,
一般外國觀光客不太可能會知道有那些地方
但對方堅持只是剛好寫到一樣的景點與交通路線,

對於自己的心血這樣被抄襲,我實在覺得難過又氣憤,
加上我的部落格未來有出書的打算,
因此我不想就這麼了事,對方若一直堅持不撤回文章並道歉,
我有考慮向對方提告

請問如果他的文章與我的文章內容相同,只是”換句話說”,這樣我告得成嗎?又該如何舉證?謝謝!

 著作權法保障的是創作的形式,並不保障觀念。

舉例說,甲看到乙正在拍一隻五色鳥,隨即拿出自己的相機於同一地點拍攝該隻五色鳥,雖然甲是因為乙的行為而進行自己的創作,甲並非複製乙的創作,甲的創作並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如果對方寫的內容,使用的文字及說明方式均與你不同,且你沒辦法舉證對方有接觸你的部落格,即便有相同的旅遊路線,你主張著作權保護還是會失敗。

故鄉 100-04-25 22:02

【行政法律問題】長官違法指示,須服從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甲是A學校事務組之公務人員,辦理校園開放、場地出租等事宜,今乙向A學校申請場地租用,甲依A學校自行核定之計算標準核算結果,其費用為4萬餘元,惟乙 認為太貴,乃透過關係向A學校丙校長反應,丙校長遂透過丁主任口頭指示甲,違規減收3萬餘元,甲認為違規事件實在不可違,以免成為「余××第二」,遭遇牢 獄之災,甲乃尋問,此時,他該怎麼辦?

【解析】

按「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 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 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定 有明文,是公務人員(註一)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雖有服從義務,但如認為該命令違法,即應向該管長官報告之;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 面下達時,除「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外,公務人員即應服從,惟因此所生之責任,則由該長官負之。另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 者,公務人員亦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是本案中的甲,得先向該管長官請求其以書面下達命令(註二),再依該管長官之書面命 令是否違反刑事法律(註三),而決定是否須服從。

【註解】

註一: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但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參照)。
註二:此項請求,為舉證計,以簽陳核示,並歸檔為宜。
註 三:本案可能涉及之刑事法律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中所稱法令,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言(請參陳東誥著,公務員圖 利罪關於違背『法令』之意義,刊於台灣法學雜誌,2007.8月號第97期,第128頁),並非僅止於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而已,亦應注意。

(一天一情話)
長官違法指示,不應服從;
但老婆愛的關懷,打死也應該遵從.

Jessie 97-02-21 15:15

您好! 幾個問題請教,麻煩您,謝謝!
我是被告,與原告同為甲某向銀行借款的保證人。不知道怎麼演變,後來變成甲某欠聲請人錢,因為我與他同為保證人,對方要求我得跟他同負保證人責任,要求我償還甲某的債務
因為甲某沒有財產,而我的房子卻被假扣押。因為房價高過這筆告訴的金額,我只好認賠了事。我們在法庭上已經達成和解,現在也收到法院的調解筆錄
和解講好的條件是我用分期支付,但是聲請人需要撤銷假扣押房子則要供聲請設定。我已經把資料送去給代書辦理了,聲請人卻要求我需要支付全部的費用(筆錄上沒有寫誰要付費用)。
因為保證人身份而挨告,房子假扣押還得揹債的我已經覺得很倒楣了,現在連設定費用還要我出.....我只不過是甲某與銀行的擔保人,卻也可以讓聲請人要求我償債。辦理設定是為了保障聲請人的權利卻要我付費,我已經替他分擔了110萬的虧,而他還要我付這一兩萬。
我已經開始分期支付調解的金額了,對方卻可以因為這樣遲遲不撤回假扣押。如果我不付,對方可以用和解筆錄要求執行,所以我只能吃虧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所以若您未依調解條件履行的話,即有可能會被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故鄉 96-08-08 21:10

房地產法律問題】沒有台灣身分證的大陸配偶,得否繼承其亡夫之遺產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父親娶了一位大陸阿姨,僅有拿到台灣長期居留證,沒有台灣身分證,如果父親過世,我大陸阿姨是否有父親房地產繼承權(註一)?

【解析】

按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 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 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項遺產中,有以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 人賴以居住之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分別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 條第1項、第66條、第67條定有明文,是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而有關何人為遺產繼承人之事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是在本案中,臺灣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第1145 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 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 以詐欺脅迫妨害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妨害撤回或變更之者。四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者。五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有其適用。
換 言之,本案中的配偶,除「有臺灣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情形之一者」外,當然有繼承其亡夫遺產之權,與是否有台灣長期居留證或台灣身分證無涉;惟本案 中的配偶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且其所得財產總額(註二),亦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註三)。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5年2月6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
>繼母為大陸人士(無台灣身分證),有父親房地產繼承權嗎?
註二:遺產中,有以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
註三: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亦應注意。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