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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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0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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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依您所述事實應該是因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條之規定,在網路上刊登足以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而遭函送法辦。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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