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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阿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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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03 19:33 
  • 文章人氣: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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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請問一下,我聊天室ID:會跳的蛋,上個月我在聊天室裡面和一個女生聊天

    有聊到"約愛"這兩個字,也留了電話給他,沒有談到金錢的部分;

    同時間和其他的女生密語就說"約",還一次好幾個..........然後沒多久我就收到警

    察的電話,叫我去一趟警局,而我在最近也收到警查通知書了.........

    .我想知道是不是警察用"隱管"的功能所以看到我密與其他的女

    生說"約",才會被叫去做筆錄的............

  • 阿浩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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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03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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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02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72號
  •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您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您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前,先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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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0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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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應該是因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條之規定,在網路上刊登足以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而遭函送法辦。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阿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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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0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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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您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您前往警局 ... (恕刪)

     

    我只是好奇心作祟.....就只是如上序所示.....什麼行為都沒有做

  • 阿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