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郵寄租借商品..對方告知物件遺失
- r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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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04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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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雖然只是很小的金額1000塊...但是付出去就是覺得很不甘心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
我跟好友去日本玩...然後跟網路業者租借無線網路的機器
裡面附有一條充電器線..兩個東西裝在一個黑色包包用宅急便寄過來
因為主機的充電頭為一般手機的接頭(mini usb)所以我就只拿我自己的充電器去日本
回來後我把無線網路的機器放入黑色包包..充電器也還是在黑色包包裡我都沒動
然後寄回去
隔天網路公司打給我說充電器的零件有少...當下我根本無法理解..詢問充電器為何還有零件...
對方回覆它插插座兩片金屬頭和變壓器是兩件式可以組合的...而兩片金屬頭不見了...
因為我根本不知道這回事..說我再找看看..
但因為東西我根本沒拿出來..當然是找不到...
要怪就怪我東西來的時候沒有拿出來檢查
現在對方要向我求償1000元...而且說他們拆封都有拍照
有兩個問題想請教
1.依我的敘述..是否在法律上我是需要賠償給他們的
如果我不理會對方是否可以告我?...是依哪一條法條?會牽涉到刑事嗎?
2.若法律上須賠償...他們官網有說配件遺失費用為1000元
但我覺得那件商品價值不到1000元..並能找到現在新品的售價低於1000元
我是否有權力向他們要求賠償較低金額(因為畢竟官網有說配件遺失要1000元..但
我覺得不合理)
可能走上法院我要花更多錢和時間...但我覺得我很難接受這種莫名的賠償
還望請教律師解答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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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04 14:44 最後編輯日期:102-06-04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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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依您所述事實,對方後續或許會請求損害賠償,而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而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主張損害賠償之一方應舉證證明1.有損害之發生;2.有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的責任原因之事實存在;3.損害與原因事實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故對方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無法舉證證明前述各項成立要件者,法院即無法採信其所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之主張。
綜上所述,本件依法須由對方先證明東西在送回他們手上時即有短少的事實,此部分依您所述內容初步來看,恐怕對方在舉證上明顯是有問題。(事先知道有短少所以全程拍攝?)再者,對方是否會為了這一千元特別花費時間提告求償?也是可以思考的一個問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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