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這個問題是有關於本家族的事情
故事可能有點長 請耐心看完 謝謝
先簡單介紹我們家的情形
父母離婚約20年
目前我的監護權是在我媽名下
我和我妹均已成年
事情是這樣的 前一陣子接到一通電話
是我爸的大姊打來的 說要我或我妹去簽放棄我爸的監護權以及財產
說她會替我們照顧我爸到死
我爸目前中風 正在老人安養院中(是我爸大姊帶過去的)
語言無法表達 可以說是無法說話 不過還可以用手指比就是
不過也表達的不太清楚
目前我爸還有一筆200萬的定期存款
以及一些活期的存款 目前是他大姊掌握著
目前我們是懷疑我爸的大姊是要取得那筆兩百萬的存款
反正是他們在用 如果用完了一定會推回來給我們扶養吧?
之前應該是我爸的大姊想要動用那筆錢 可是發現動不了
所以才找上我們.
請問我們是否真的有那個權利可以去掌管那筆錢?
其實我和我妹的意思是不想裡他們
因為近20年來 我爸都沒有扶養過我們
只有前幾年中風了才會想到我們
然後給我媽兩百萬的當初說好的贍養費(離婚協議的)
我現在就是有點擔心如果我們不理他 然後他們把錢給花光了
然後反過頭來要求我們扶養我爸
雖然我可以說我爸這幾年都沒有扶養過我們兄妹
但是我有點擔心那給我媽的兩百萬會變成被攻擊的標靶.
可否宣告禁治產 將我爸那些錢的實質控制權給要回來?
有聽其它人說可以去我爸存的農會跟他們說印鑑遺失申請補發
可以這樣做?
謝謝

請問一下,因為最近因為東西被偷了!
事件:我於四月二十日下午從學校圖書館離開,離開前將自己的充電器即電池放置於圖書館位置上充電,於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一點回圖書館發現東西不見了!
去報案,一開始我有跟員警說我想報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但是員警就開始問自己所內的同事甚至打電話問偵察隊的說應該要用什麼辦,結果他堅持是侵占遺失物罪,因為我對侵占遺失物的構成要件沒有很熟,但是當時我就以我的法感直覺並判斷構成要件該當是竊盜,但是員警就翻法條給我看,指給我看刑法第三三七條侵占遺失物罪之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給騙了! 後來筆錄做完了! 就這樣被引導變成侵占遺失物罪受理!= =回學校後越想越不對並翻閱50台上2031號判例,發現筆錄受理好像並不應以侵占遺失物受理阿! 聽說有警察是為了不想要自己轄區內多一件竊案會引導報案人往非刑案方向做筆錄!
請問我這樣該如何救濟??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48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
因此
若管委會未完全交出會議紀錄
得再向使管科舉發
若管委會仍不履行得連續處罰
即屬於已提出告訴
警局會將案件再移送給地檢署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公死亡後...不動產跟動產都在婆婆的名下... 公公死亡後,我們從外面搬回去跟婆婆一起住!! 婆婆每天就哭說他只剩一個人,很可憐怎樣怎樣的... 每天都有不同的事可以說出來跟我老公吵架... 去年7月份..某天婆婆突然說我們偷拿了他的金飾...(很多) 還去警察局報遺失...她堅持警察說是我們一家偷的! 還跟警察說..我們不拿出來她就堅持要提告..堅持不撤銷告訴... (我們一家根本沒見過那些東西...很莫名其妙..) 過沒多久..一些不常出現的親戚朋友便常出現在她附近...慫恿他賣掉不動產... 有人建議我們 (((((如果確已達到重度精神障礙,可依民法第十四條(受監護之宣告及撤銷)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而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至於現有不動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六條(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必要處分) 法院於監護宣告前,因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體或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於宣告後,認為必要時亦同。
前項處分,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請問...這種情況下... 身為子女,該如何阻止?或該如何依法律途徑處理?或是否能凍結不動產? 去醫院要申請母親的精神科病歷..醫生又說要他本人申請!! 重點是..她根本不想讓人家知道她有精神病... 只有我公公跟我老公的姐姐知道他的精神病已經到達重度了... 這種情況下..我們該怎麼處理!!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這樣的案件大概六萬元吧
謝謝!!
請問..
申請監護是不是不一定會過....
因為..我婆婆平常精神狀況看起來都很好...
就是扯到我們這些孩子跟錢就又開始發神經了!!
沒有的事常說成有的...
她不承認他有病..




律師你好
媽媽在2011/08/30過世.直到2011/11/28我去國稅局瞭解才知道媽媽名下有一輛車子
在這之前我們家人的認知都是那輛車子早在媽媽過世前8.9年.媽媽就已經跟家人說車子已經賣掉
但是媽媽過世前這8.9年車子早就不在我家出現.更沒有任何人有使用那輛車子.我們當然也就深信
車子已經賣掉了
直到現在國稅局催促遺產贈與稅才知道原來媽媽說謊騙了我們.而且去了監理站一查罰金+稅金
總共有近10萬元.這天上掉下來的''遺產''真的讓我們情何以堪.要埋怨過世的媽媽嗎........
況且現在車子根本不在我們身邊.我們還要被迫繼承這10萬元的負債嗎
1.想請教律師這筆10萬的罰金我們根本繳納不起的話.
執行處會強行扣押我跟爸爸.弟弟的銀行帳戶嗎.
媽媽是酒駕意外過世.根本沒有保險金理賠.敗完喪事已經是山窮水盡了.我跟弟弟有各自的
小孩要出生.根本也無力去償還這筆罰金
2.我是在2011/11/28才知道有這筆負債遺產要繼承.我看網路說拋棄繼承也可在''知悉''繼承的3
個月內辦理.請教律師.我現在跟爸爸弟地辦理拋棄繼承.那執行處是否就不會扣押我們銀行帳戶了
3.若我們現在要辦理拋棄繼承.該準備哪些東西.拋棄繼承的人除了我跟爸爸跟弟弟.還有哪些親屬
4.車子已經不在我們身邊.我可以跟警察報案''遺產車輛遺失''然後持三聯單向地方法院聲請遺產遺
失~~故不能繳交處理被繼承者所欠的稅金+罰緩嗎
律師請幫忙解答了.或許10萬元的稅金辦理拋棄繼承對某些人很麻煩.但是對於我們這種家庭卻是
不能省略的事情.爸爸公車司機天天上班12小時.弟弟在當輪3班技術員.只有我是個待產的孕婦可
以張羅這些麻煩的事情.希望律師多多幫忙了.我書讀不多.若太多法律條文可能不能清楚瞭解
若可以請律師多多麻煩一個一個步驟交交我該怎麼作
謝謝律師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
、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
為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
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
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
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
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
,每份新台幣二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
寫者,可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貳份。
四、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五、持聲請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
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
司備查。
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
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七、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
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
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
,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八、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
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
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九、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
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
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
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
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
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應重行登報)
二、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撰寫民事
書狀用紙乙份(新台幣二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
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
三、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四、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
窗口)。
五、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
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
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
書正本。
七、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
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管轄的法院: 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取回之原因: 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 依提存法第17條第1項各款規定。 依提存法第1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填寫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兩份,並蓋用提存人辦理提存時同一印章或為同式之簽名。如印章不同或其他必要情形時,並應提出印鑑證明。 原提存書;如提存時遺失者,應為公告,其期間為20日,其取回金額逾新臺幣3萬元者,並檢附至少登載1日之新聞紙存卷。 取回原因之證明文件: 依其原因,分別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Ⅰ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應提出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Ⅱ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效者,應提出宣告假執行全部失效之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Ⅲ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應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Ⅳ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應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Ⅴ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應提出各審裁判書之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應提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 Ⅵ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應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應提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調解書。 Ⅶ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應提出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Ⅷ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應提出筆錄影本。 Ⅸ擔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者,應提出法院裁定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Ⅹ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者,應提出提存所之通知書及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之證明。 ⅩⅠ清償提存出於錯誤、提存之原因已消滅者,應提出相當確定之證明。 ⅩⅡ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者,應提出受取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提存人偕同受取權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到提存所製作同意之筆錄。 領取手續: 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2份附卷) 及印章(取回提存物之聲請人應攜帶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逾10年不取回者,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1.若您是車主應於應到案日期以前填具申請書:(本所服務檯提供或網站下載均可)。
(1)車主為自然人應準備: a.車主身分證影本1份(正、反面)。 b.駕駛人駕照影本1份(正、反面)。 c.違規通知單及採證照片正本。 d.申請書1份(需加蓋車主印章)。 e.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違規通知單、照片遺失者,應另附切結書)。 f.請填寫白天可聯絡電話。
(2)車主為法人應準備: a.駕駛人駕照影本3份(正、反面)。 b.違規通知單及採證照片正本。 c.合約書(租賃契約書)3份。 d.負責人身分證影本3份(正、反面)。 e.申請書3份(需加蓋公司大、小章)。 f.請填寫白天可聯絡電話。
(3)如果是法院點交車應準備: a.申請書3份。 b.法院點交函影本3份。 c.契約書影本3份。 d.動產擔保證明書(監理處)影本3份。 e.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3份。 f.使用人戶籍謄本(正本)3份。 g.債權讓渡書影本3份。
2.填妥申請書並備妥資料後,請於應到案日期前送交本所櫃檯收件或郵寄本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樓,電話:02-23658270)。
3.俟辦妥移轉後,本所會通知您及車輛駕駛人,而新管轄機關將會通知駕駛人到案。
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公證範圍甚廣,只要是涉及私權的事實,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依據公證法規定,下列各項法律行為,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書。 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僱傭、承攬、出版、委任、合夥、經理人或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和解、保證或其有關債權債務的契約行為。 關於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 關於訂婚、解除婚約、認領、監護或其他有關親屬的行為。但現行法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結婚、離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均已不適再辦理公證,但就收養契約、結婚書面及離婚書面則可辦理公證。 關於訂立遺囑、撤銷遺囑,及其他處分遺產的行為。但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不是向公證處辦理。 關於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及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 解除、撤銷、催告、更正或補充,或其他涉及私權的法律行為。 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為公證書或認證私權書。 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的事實。 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事情發生於99年2月多,我的筆錄車速為剛起步,對方筆錄為車速40公里,車子沒有倒下。當時對方車行要求2萬多元要求說引擎架歪掉全換要2萬多,這分明就是敲詐吧!
事後對方車行開出了8300多的價格,對方保險公司要求7500元的代位求償金,對方保險公司的理賠計算書上寫肇事責任保車50%對方車50%
1.請問對方可以要求我7500全部賠償?而不是肇事責任上的50%?
2.請問對方保險公司人員沒有於當時到達現場,修繕費用是對方車行說的算?
3.我能用我修繕的收據向對方的保險公司求償嗎?由於時間已久收據遺失,要是找原本的車行麻煩重開收據也有效力嗎?
不好意思這問題有點急,於2011/11/29要開簡易庭了
法院通知書上面有附法院的調解電話,調解是否會比較好呢?
民事訴訟狀上對方要求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讓我很頭痛
我還是一個在學生,懇請大家的意見及法律上的幫助,懇請。



首先...我職業是美髮設計師
前不久我在一間牙醫診所的沙發 看到一個小錢包 很小一個
現場都沒人 我是早上9點多去看診的
櫃檯有三個工作人員 於是我就把小錢包拿過來並打開拉鍊"大約"瞄了一下
裡面無現金 都是一疊證件 但我有看到一張提款卡
於是想說拿去派出所
再等候喚我看牙齒的這段時間 約有快20多分左右
過5分鐘左右 我想說還是把撿到的錢包放回沙發好了 不然被誤會我偷東西
於是我把它放回原位 (小錢包原本放在沙發的角落)
過了3分鐘左右 一個老人進來了
我看老人要座沙發的樣子
我擔心東西被拿走 於是我又把小錢包拿了回來 放在我的包包裡面
又過了不到3分鐘 一個小孩進來 在沙發那邊玩
等了快20多分 護士叫我了 我進去裡面看牙齒
看了約15多分有了
出來等櫃檯人員環我健保卡的同時
一位小姐問櫃檯說它的小錢包遺失 詢問櫃檯人員有無撿到
櫃檯人員回答沒
(此時我想...是這人掉的嗎?雖然裡面沒現金 但是我有瞄到提款卡.我該拿出給它嗎?想了想...萬一非本人的話 提款卡被盜用.那我不就\事情了.所以當下決定交去派出所最安全)
等到櫃檯人員喊我的名子 拿到了健保卡 我就離開了
當天是星期六 上班時間又剩不到幾分鐘 便先回公司打卡
打完卡之後店裡爆滿 於是我就先忙客人
忙了約1個多小時 店裡還是處於爆滿的狀態 手機響了
我接起來聽 家人說派出所有打電話去家理 問我是不是偷別人的錢包
我當然是說沒有阿 (此時我嚇都嚇死了.馬上跟店長請半小時 第一時間把錢包交去派出所 留下我的資料之後便又回去上班)
回到店裡忙不到10分鐘 手機又響了 派出所要我立刻過去一趟
(由於我手頭上還有客人 只好再跟店長請半小時的時間.直奔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一個員警說要載我.我便說好 於是被員警載到另一間派出所
到了之後員警開始帶點凶的說 妳早上是不是有去牙科看診
我回答:對阿
員警:你是不是有偷人家的東西?
我:偷?沒有啊!
員警:可是門診那邊有監視器 有拍到你拿對方的錢包喔!
我:我是撿到的 原本就打算送去派出所了 現場後來有一個女生說它錢包遺失.但是我擔心不是本人的 還是交給派出所最妥當!
員警:那你出門診之後就可以直接交去派出所了阿.怎麼還要妳家人通知妳之後妳才拿來派出所 明明就偷東西!還說撿到的(此時員警很兇)
我:(做好事被誤會 我火氣也上來了) 拜託一下好嗎?我上班時間要到了 我總要先回店理打卡吧 剛好店裡又爆滿 我走不開阿!
員警:你不用說那麼多了拉.偷就偷 理由那麼多!
我:可是我就是忙到走不開呀!你們這樣一弄 我客人都不用作了 錢都不用賺了你知道嗎?
(因為員警很兇 我也帶點凶的口氣)
員警:來!妳進來詢問室.不用作客人不用賺錢是不是?我就讓你在這邊待到晚上.讓你沒得賺!(於是它就走了 丟我一個人再詢問室)
我:火整個上來了!
此時對方來了 我再詢問室隱約有聽到它們講話的聲音 詢問室的門沒關
員警要求對方先去看一下證件有無少 並去提款機看看錢有無少
過了幾分鐘之後 對方說 證件都在 錢都沒少
之後員警走進來跟我說
員警:妳等等字簽一簽就可以走了(此時員警已經綁我約兩個多小時了)
我:對方謝謝都不用說的嗎?我做好事還要這樣被對待 我的客人怎麼辦!
員警:賺什麼賺!我就讓你繼續留在這邊!(於是員警又走了出去)
過了一個多小時…員警再度走進來
員警:對方說要告妳!說要告妳"侵占"
我:告就告啊!我又沒有做錯!
之後對方走了 我火氣還很大 之後員警走了進來 態度整個都變軟
員警:剛剛叫妳簽字就沒事了 搞到現在人家要告妳
我:不是阿!我做好事 不但沒有得到一句道謝 還要像犯人一樣被扣留
我今天的客人都被放鴿子了 我今天等於沒賺到錢耶
員警:你要講啊!妳一開始說對方沒來跟你道謝不就好了
(於是員警找我去抽煙 並開始跟我說 監視器都有拍到 7~8成你會沒事情.但我不是法官 所以我不能給你保證)
之後員警找我做筆錄 我氣消了一半就乖乖做筆錄。(如同我上面所說的這樣)
之後員警還說 我知道沒妳的事情.你也有損失.筆錄我會幫你寫的圓華一點
筆錄做完之後 我最後補上一句
如果我有心想要偷對方錢包 當我拿到錢包的同時我就可以離開診所了
我何必還再現場待了約半個多小時才離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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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今天 我收到了法院的傳票 "侵占"
明天要開庭
=====================================================
我想請問一下懂法律的人
當天光是客人 我至少損失了約台幣4千左右.由於再警察局被綁太久.店家那天還扣我曠職.合計下來 我當天不只沒賺 還損了台幣5千左右!
如果我去開庭 我真的沒有事情之後 我可以告對方誣告嗎?
(該如何去告它誣告呢?)
並且我有辦法讓對方賠償我嗎?
由於整個事件真的很冤枉 沒賺反虧 讓我很氣不過Q_Q"

本人於網路上購買筆電,但遭到詐騙,經過一番波折,該帳戶使用人(甲)卻遭不起訴處分~
甲宣稱自己的金融卡遭到詐騙集團使用,且一發現金融卡與書寫密碼的紙條遺失,便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
檢察官不起訴(幫助詐欺及洗錢防治法第九條)的原因如下:
1.此帳戶甲從去年7月份後就沒使用,且一發現遺失立即辦理掛失,
成功阻止第四位受害者的錢轉出~
2.甲個人存款超過30萬,故沒有必要出借或出賣帳戶~
3.甲沒有前科及警示帳戶~
4.甲的存摺及印鑑章皆為甲所有,與一般販賣帳戶之行為顯然不同~
我的疑問:
1.該銀行戶頭共詐騙四人,我為第三位被害人,且四位被害者皆為3/1當天轉帳,而且都在不同拍賣網上受害,但甲卻這麼剛好在3/1晚上十一點多發現半年多未使用的金融卡遺失,且主動提出掛失~
由於甲主動告知遺失,所以甲沒有涉嫌幫助詐欺之嫌?
2.甲將金融卡與書寫密碼的紙條放在一起,但卻遺失,遭到他人不法使用,
難道甲不需要負些責任嗎?
4.銀行還款順序是否有瑕疵?因本人第一次去電,銀行告知該款項並未轉出,爾後又說只能領回兩萬,然而最後只有拿回三千,金額差異實在太大~另外,銀行還款是否應該按照比例歸還呢?不知是否有相關法條可供依循?
5.既然不法所得被轉走,難道不能向銀行調閱監視器畫面嗎?(還是我這想法太天真?)
再懇請解答了,非常謝謝您!



我的筆電於99年12月2日在海洋大學旁放在機車上被竊走,當天馬上就報警處理
在100年4月9日經大安分局轉告已尋回,並將筆電領回,領回後發現筆電已經能壞的都壞
掉了
只剩一些小零件可以取出使用,華碩原廠通報維修費為2萬元
後來做筆錄時也特別交代員警要幫我提民事訴訟,另外邢事他說是公訴罪,要我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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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星期收到地方法院的不起訴處分書
內容大致如下:
被告辯稱是開設電腦工坊,4月初一位先生拿筆電來店裡維修的,他說他是作資源回收的
,是一個客人拿去給他回收,收下後覺得外觀蠻好的,所以拿來電腦工坊維修看看,被告請對方把筆電留下,確認問題後再跟他報價,但那位資源回收先生不願意留下姓名和電話,只說下班會再來看。
晚上經檢測後他告訴資源回收的客人這台筆電有泡水情形,維修不划算,該客人決定不維
修且願意將筆電送給被告,被告不想佔該客人便宜,便以1000元收購。由於被告固定在週
末會送零件到台北光華商廠維修,4月9號時他順便將收來的筆電送到皇家華碩作檢測,經
序號查詢為失竊筆電。被告說這台筆電不是偷來或撿來的,他也不知道來源有問題,不然
不可能會送去華碩檢修,而是直接拆了等語。經查:經查詢被告使用手機093xxxxxxx於99
年12月2日電話通聯紀錄,被告於該2日使用電話的基地台均在新北市金山區,並未出現在
基隆市,又被告是開設XXXX電腦工坊一情,業據被告提出名片1張為證。
再衡情被告既係經營電腦維修店,且與華碩皇家俱樂部時有往來,當知原廠筆電均有序號
可資追蹤,則若上開筆電係被告竊得或拾得,或被告知悉上開筆電之來源有問題,當無可
能猶將上開筆電送往檢修,是被告辯稱並未竊取或拾獲上開筆電,亦不知悉上開筆電來源
有問題等語,確有所憑而堪可採信,自難遽證被告有何竊盜、侵占遺失物或故買贓物犯行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
犯罪嫌疑不足。
依邢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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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判決書大致上的內容
文中最後有提到若不服判決要在7日內提出上訴狀書,可是我又不知道如何寫狀書
但是對這樣的判決蠻不服的,這樣一來我是不是沒辦法要求被告賠償我的筆電呢??
麻煩律師們幫我回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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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向該員工主張侵權行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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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除非能夠證明叔叔是屬借名登記,否則無再取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民事訴訟一審,法官依民事訴訟78條判決負擔訴訟費用且做土地移轉給原告.
原告主張:
1.被告在父親死亡時間,辦理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權狀遺失之切結書文件上偽蓋父親印鑑,申請將土地以買賣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共有。
2.被告所涉之上開不法犯行,被告與原告達成民事和解,雙方同意由被告分別繼承父親遺產.
因此請求土地移轉登記及被告負擔訴訟費用.
想請問顧問:
1.被告與原告當初和解並未說明土地移轉登記所須負擔的稅負由哪一方負責,如果法院判決敗訴要移轉土地給原告,此筆移轉的稅負(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非常龐大約幾近千萬),該由誰支付?
2.民事訴訟一審敗訴之後收到判決20天內除了可以提起上訴之外,若不提及上訴,是否20天內要繳交訴訟費用且同時作土地移轉?若未繳交訴訟費用,20天後原告是否可以要求強制執行?而強制執行土地移轉的增值稅費用由誰支付?是由被告支付嗎?
3.因為被告無力支付一審訴訟費用及土地移轉登記的增值稅費用且當初和解未談及這部分稅負由誰支付,請問顧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此問題?或是可以提供什麼建議?
謝謝!!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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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既已判決確定,接下來即為執行之問題,至於稅的負擔,原則上仍回歸稅法上的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新聞與法律】託運行李之理賠,1公斤真的只能賠1千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華航班機昨天在那霸機場起火爆炸,旅客託運及手提行李大多付之一炬;華航表示,依公司的規定,每名旅客最高可獲二萬元賠償,但華航將視情況調整理賠方式。 按照民航法的規定,託運行李以每公斤一千元計,以旅客最多攜帶廿公斤行李計算,最高賠償金額是二萬元,手提行李也是以二萬元上限,旅客若託運及手提行李都 遭火噬的話,最高可獲得四萬元的賠償。不過,託運行李的價值在託運前已向華航聲明並載明於貨物運送單或客票者,不在此限。華航所投保的台灣產物保險協理張 建祥表示,有關行李遺失的理賠,除了民航法有規定,機票背後也根據國際相關規定,託運每公斤廿美元,手提每位不超過四百美元,因此,華航採取對旅客比較優 渥的方案(註一)。請問託運行李之理賠,1公斤真的只能賠1千嗎?
【解析】
按「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 不論故意或過失,航空器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航空器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航空器使用人或運 送人,就其託運貨物或登記行李之毀損或滅失所負之賠償責任,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但託運人託運貨物或行李之性質、價值,於託運前已向運送人聲 明並載明於貨物運送單或客票者,不在此限。乘客隨身行李之賠償責任,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因故意或 重大過失致生前二項所定之損害者,不得主張賠償額之限制責任。」分別為民用航空法第89條、第 93-1條定有明文,是航空器失事(註二)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航空器所有人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註三);其就其託運貨物或登記行李之毀損或 滅失所負之賠償責任,除「託運人託運貨物或行李之性質、價值,於託運前已向運送人聲明並載明於貨物運送單或客票者,不在此限」外,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臺 幣1000元;至於乘客隨身行李之賠償責任,按實際損害計算,惟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是託運行李之理賠,除「託運人託運貨物或行李之性質、 價值,於託運前已向運送人聲明並載明於貨物運送單或客票者,不在此限」外,燒光 1公斤,依民用航空法第 93-1條之規定,最高真的只能賠1千元。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8月21日奇摩新聞首頁 >社會 >聯合>空難理賠,行李燒光 1公斤賠1千(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820/2/j2uz.html)。
註二:此稱航空器失事,係指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至所有人離 開該航空器時止,於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直接對他人或航空器上之人,造成死亡或傷害,或使航空器遭受實質上損害或失蹤而言(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17款參照)。
註三:換言之,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最高法院90年08月03日90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五號民事判決、88年08月06日88年度台上字第1767號民事判決參照)。
(一天一情話)
老婆,前世的妳與今生的妳,一樣美麗;
一樣是我至愛的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