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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有法院和解筆錄,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該如何強制執行?

  • 昱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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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0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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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度訴字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和解筆錄:

    當事人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整.給付方法:自民國101年6月起至民國102年3月止,於每月十

       日前各給付新台幣柒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被告同意給付原告原求償金額新台幣壹佰零壹萬柒仟

       貳佰玖拾玖元,扣除被告已給付之金額.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被告對於原告之尾款請求權新台幣陸萬零參佰伍拾元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被告(公司)未依和解筆錄之約定給付債務,原告(公司)未收到任何一期款項.

    請問該如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已向國稅局查被告(公司)之財產及所得,只有1台1992年的車子,無任何財產

    或如何再讓被告再次上法院進行訴訟?

     

     

     

     

     

  • 陳素女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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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04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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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1.本件以和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即可聲請強制執行。另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再行訴訟應會遭到法院駁回。

    2.本件依照查調財所清單之結果,恐怕無財產、所得可執行,後續可考慮聲請扣押其勞保投保單位之薪資或郵局存款(以上二個部分一般情形未必會在財所清單上顯示,此種情形聲請強制執行須依債權金額徵收千分之八計算之執行費),或者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直接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直接聲請核發債權憑證費用是1,000元,只不過日後如果聲請強制執行債務財產時,要補徵收按千分之八計算執行費之差額。(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

     

    強制執行法第27條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
    債權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
    債權人依前項憑證聲請執行,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免徵執行費。
    債權人依前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財產者,應補徵收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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