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惡鄰不關大門應如何處理?
- 妞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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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12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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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的問題為:
傳統社區中,3號.5號.7號.9號共20戶居民,
經社區管委會同意於中庭牌樓裝設大鐵門以維護安全,
但11號1樓之住戶以他家窗戶面對鐵門內中庭且影響他進入中庭曬衣服為由強烈反對抗爭,社區為敦親睦鄰方便曬衣,給其鐵門鑰匙,
11號1樓住戶接著又以每日居民進出開關門聲音造成其頭痛失眠等理由,
擅自常持鑰匙將鐵門打開不關,
甚至以有長鏈之鎖頭將鐵門打開後與中庭內花台欄杆綁住,不讓居民關門,非得等到晚上11點才願意打開鎖頭讓居民關門。
請問此行為是否有相關法條可以處理?
(註:經市府建管處堪驗,此鐵門之裝設合法無違建之虞,
也詢問過1號1樓之居民是否因此鐵門造成生活及精神困擾,
但1號1樓居民表示並未造成生活及精神痛苦)
- 妞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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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20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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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魏千峰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依照市府公文回應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致函「市長信箱」反映本市社區中庭大門遭住戶鎖起來至晚上才能關起大門乙案,市長非常重視,特交下本處依法處理,茲就本案目前處理情形為您詳為說明: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及同條例第59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47條、第48條或第49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旨意為尊重住戶自治及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升居住品質之精神。是本案因事實認定所需,請您依上開規定辦理,本處必當依法續處。
再次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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