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法律知識+ > 刑事上訴第三審注意事項

刑事上訴第三審注意事項

  • 網站管理員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0-11-20 23:03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12:58
  • 文章人氣:1621
  • 個人積分:878
  • 壹、上訴主體
    (一)當事人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第
    三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案件,經第二
    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第二審之代理
    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
    (三)告訴人或被害人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
    檢察官上訴。
    (四)檢察官被告利益,亦得上訴。自訴案件,檢察官得獨立上訴。
    (五)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不待被告上訴,第二審法院應依職
    權逕送第三審法院審判。

    貳、上訴期間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
    亦有效力。

    上訴限制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程式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
    提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未補提者,無須命其補提,第二審法院應以不合
    法律上程式,以裁定駁回之。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