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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問題

  • 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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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02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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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你們好,小弟我有問題想問

    我是被害人,手機和包包被小偷偷走,檢察官說小偷通緝中、還未抓到,但是小偷把我的手機賣給通訊行老闆,而通訊行老闆被警察抓到。 開偵查庭時檢察官問我是否對通訊行老闆要求賠償

    但目前賠償金額攤不攏,所以去調解委員會調解、我想問的是倘若我向通訊行老闆求償的話,日後抓到小偷我是否不得再向小偷求償呢?

    另外求償金額不曉得該要求多少、原物返還會很過分嗎?因為在庭上通訊行老闆未提到我手機下落

    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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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02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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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調解程序中被害人請求賠償金額並無一定準則也沒有嚴格的證據法則必須遵守,原則上按照您自己覺得所受到的損失作為基準來請求,或者以該數額酌增、酌減均無不可,重點還是得要雙方最後能夠達成協議之結果,否則最終還是會調解不成立的。

  • 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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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02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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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律師百忙之中抽空回答小弟的問題

    但小弟還有一點不解,就是倘若我向通訊行老闆求償的話,日後抓到小偷我是否不得再向小偷求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