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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4條 白話文及意義?

  • P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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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08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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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請問上面這句話,白話文係指~~~

    最重可以判他二年坐牢、或者拘役【壹天以上,兩個月(判重一點係四個月)以下】、或者他須繳罰金新台幣五佰元以下即可出去了…   對嗎?

    這樣對方會不會太輕鬆,關個拘役幾天或交個500元,什麼責任都沒了,也不用賠償,還是說要關出來後或罰錢後,仍有責任對受害人盡賠償責任,否則要再進去關或繳罰金,無限循環~~~

    律師大人幫忙解惑,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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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08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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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二個不同的概念,刑事責任的部分是國家依照刑法354條的所為之處罰,即使刑事責任已經處罰完畢(國家刑罰權,國家和人民之關係),加害人還是得依法對於受害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民事責任,人民和人民之關係),並不是服完刑或繳了罰金就不用負擔賠償責任刑事告訴期間是六個月,民事賠償是二年的請求時效期間,併請注意。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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