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4條 白話文及意義?
- P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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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08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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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請問上面這句話,白話文係指~~~
最重可以判他二年坐牢、或者拘役【壹天以上,兩個月(判重一點係四個月)以下】、或者他須繳罰金新台幣五佰元以下即可出去了… 對嗎?
這樣對方會不會太輕鬆,關個拘役幾天或交個500元,什麼責任都沒了,也不用賠償,還是說要關出來後或罰錢後,仍有責任對受害人盡賠償責任,否則要再進去關或繳罰金,無限循環~~~
請律師大人幫忙解惑,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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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08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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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二個不同的概念,刑事責任的部分是國家依照刑法354條的所為之處罰,即使刑事責任已經處罰完畢(國家刑罰權,國家和人民之關係),加害人還是得依法對於受害人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民事責任,人民和人民之關係),並不是服完刑或繳了罰金就不用負擔賠償責任。刑事告訴期間是六個月,民事賠償是二年的請求時效期間,併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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