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曠職老闆請求賠償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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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10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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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應準用同法第十六條之預告期間規定,勞工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需於離職前十日預告雇主。勞工若未預告雇主,於表示終止契約意思後即拒絕在行履行勞動契約者,目前實務判決通常會認為雇主得對勞工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依你陳述之情形,你的老闆請求三天之損害賠償應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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