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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証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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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10 10:38 最後編輯日期:102-07-10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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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債務清償完畢後,清償證明的部分直接向銀行要求核發即可,銀行依法是不得拒絕的。

    2.關於您的金融信用部分,可能重點在於目前尚在清償的這幾筆逾期放款其帳務狀態為何,如果是催收款或者呆帳的話,原則上會依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揭露之規定辦理,若依該中心揭露之資料您尚有信用不良之紀錄者,則要申請新的貸款恐怕就會有困難,另外若您想進一步查詢您個人在銀行授信的信用情形的話,可以洽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資料揭露期間規定如下(轉引自該中心網站):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心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報經該會核備之資料保有期限及揭露予會員金融機構查詢利用範圍為:

    一、資料保存至特定目的消失。

    二、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於符合特定目的下之利用,當事人資料之揭露期間為:
    1.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2.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六個月;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六個月。
    3.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十年。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四年,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十年。
    4.信用卡資料 I.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五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
    II.特約商店資料揭露期限,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五年;特約商店每日請款交易資料,自請款交易日起揭露一年。
    III.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一年,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六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5.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除撤銷簽證之核准及除名者永久揭露外,餘皆自處分或懲戒日起揭露五年。
    6.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五年。但其他法令或契約對於各該資料揭露利用期限另有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7.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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