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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你好: 刑法

  • 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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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15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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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你好: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若沒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否罪名成立,或是因公訴罪因而有罪。 阿杰,謝謝你的回覆, 有需要,一定請你幫助!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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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16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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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問題問得有點妙 你自己都認為沒有足生損害 要件都不符合 怎麼還提問是否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