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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杰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5-07 | 最近登入:102-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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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你好: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若沒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否罪名成立,或是因公訴罪因而有罪。 阿杰,謝謝你的回覆, 有需要,一定請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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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