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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簽定房屋買賣合約,買方因故不買
- mi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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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26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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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20天前.透過房仲售出房屋
賣價585萬
買方已匯入485萬在履保的帳戶
如今買方以附近的大樓屋頂有基地台為由(中間還隔了兩棟房子和一個小巷子)
要求取消合約.
請問這要求合理嗎?
我們可依照合約要求賠償嗎?(合約註明違約條款)
請達人指教,謝謝!
- 林靜歆 (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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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26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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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可要求損害賠償
相關案例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192號
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溫股
林靜歆律師 0932193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