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親於92年時被倒會,會首簽了一張本票給我母親,
票據上寫"憑票准於92年7月2日無條件擔任兌付"、"金額"、"發票人的姓名地址",但沒有寫該會首的身分證字號。
如果現在想以該本票作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的證據,是否可以?
該本票是不是已經逾期三年而失其效力了?
我們還可以有什麼法律方法可以請求對方償還?
謝謝解答
該本票可以拿來聲請支付命令,但對方可能會提出異議或時效抗辯,所以是否以票據關係進行請求值得進一步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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