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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Lai 102-07-30 16:49

有一個交往6年的女朋友在今年初的時候分手了,因為在一起的時候花費都是共同支出,今年分手的時候,女方則要求要歸還她所花費的20萬元,當時則以口頭上答應,並無簽訂票據...等等。想請問這樣在法律上,女方有辦法求償嗎?

 如果有口頭的意思合致,那契約就算是成立了。如果你不願意履行契約,對方可以提起訴訟請求,訴訟中因為對方是請求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方應負舉證責任

Chen 102-07-27 11:17

我母親於92年時被倒會,會首簽了一張本票給我母親,

票據上寫"憑票准於92年7月2日無條件擔任兌付"、"金額"、"發票人的姓名地址",但沒有寫該會首的身分證字號。

如果現在想以該本票作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的證據,是否可以?

本票是不是已經逾期三年而失其效力了?

我們還可以有什麼法律方法可以請求對方償還?

謝謝解答

本票可以拿來聲請支付命令,但對方可能會提出異議或時效抗辯,所以是否以票據關係進行請求值得進一步去思考

小可 102-07-07 19:32

想請問一下:如果對方票據無法如期兌現~現在對方公司已宣告破產~如果我們是債權人,要計算利息違約金要怎麼計算呢?!

落星 102-06-07 03:01

之前跟朋友合夥~有合約書~也寫明債務四個人共同負責~但事後股東債務丟給我背~電話也不接~最後我告對方詐欺~在上個月初偵查庭第三次結束~要出庭時撿查官要我們四個私下解決比較快~但一出門三個股東馬上不見~~我打電話問書記官偵查結果~~書記官也問當天事後的事情~~我也回他~~他們三個馬上走掉不跟我處理~~書記官只跟我說刑事沒那麼快下案要我在告對方民事~~但我真的不知該告對方民事什麼部份~~因為當初是現金拿給對方沒有認何的票據証明~~只有在偵查庭時撿查官問他們我有沒有拿出那些錢他們有回答~~有~跟其他有利我的錄音~~請問我是不是要先調兌偵查庭的錄音在告對方民事呢~~還是可以邊告邊調兌???

另外最近跟朋友聊天時對方跟我說~~我其他三個合夥人~聽說又找人要開店了~~明明沒錢還我卻又能跟別人在合夥開店~~有點故意讓我背債~~句我所知他們都是用家人或是女友的帳戶所以查不到他們的財產~~請問各位律師~是否有辦法告他們讓他們不要在害人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在刑事上仍可能會被認定為民事糾紛,要告成立詐欺罪恐非易事,但您仍可以盡量蒐集證據,以利將來之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落星 102-06-08 02:30

律師~可否在請問一下~刑事民事有沒有提告的期限~另外代償的話要全部償還才能提告民事賠償嗎?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在刑事上仍可能會被認定為民事糾紛 ... (恕刪)

 

美國短毛貓 102-06-07 00:12

先簡述現況:

前幾日我老婆戶籍地忽然收到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寄來的信,信中指稱玉山銀行委託其催收我老婆約26萬元;經我們後續調查???,這是我老婆在92年11月13日替前男友借20萬信用貸款時做連帶保證人(支付日期93年9月6日),經詢問玉山銀行後得知,借款人約還了18個月,本金尚餘10萬左右後即無繼續環款,而現在我們手邊有後續去玉山銀行調閱出來的本票和約定書,和討債公司一個A4的文件(非債權憑證),當初借完款以後沒多久兩人就分手了,現在無法連絡到當初的借款人,僅有當初簽約時的戶籍地‧

我想請問的是:

1.上網搜尋後得知這些票據具有時效問題,請問我是否有權利確定對方所擁有的票據是否仍然具有強制執行的效用?我是否可以從影本上得知?

2.本金尚餘約10萬,利息卻高達16萬多,我覺得很奇怪,為什麼借款人沒繳前時債務人沒有立即聯繫連帶保證人,卻還要過了近10年,並且累積16萬的利息後要連帶保證人來繳(那他再等個十年不就更多),這邊我是否有權利主張不付款?

3.我是否有權利主張債務人優先強制執行借款人?

4.聯合資產管理公司是否有權利調查我老婆,並且強制扣薪,扣資產等等..

5.經查網站上網站上另外一篇類似文章有提到"?時效抗辯"可避免被強制執行,請問我們如何判斷是否符合!?(畢竟都10年過去了)

6.其實我們現在有點不知道該怎麼辦,目前僅有一個對方寄來的通知書,連法院是否有裁決我們都不知道,我們是否應主動聯繫討債公司協商呢?

美國短毛貓 102-06-07 02:05

不好意思 我的問題有點多
不然是否可以告知我現在該怎麼做?

我該跟他們協商嗎?

他們連我老婆的電話工作都不知道...我要主動連絡告知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6-07 13:07
回覆 美國短毛貓 的發言內容:

先簡述現況:

前幾日我老婆戶籍地忽然收到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寄來的信, ... (恕刪)

您要做的是委任當地律師幫您處理。

律師事務所按讚粉絲團:http://lutong.myweb.hinet.net/

美國短毛貓 102-06-07 18:49

謝謝回覆

但是會不會請律師訴訟的花費比我要繳的款還多呢?

煞祿 102-06-07 19:18

 轉貼

你老婆這情況可以不用理會

你們沒錢請律師 可以找當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約時間

然後準備好以下資料:

1.本人身分證正本 2.委託身分證正本 3.委託書 4.國稅局財產資料(你跟他說申請法扶)

5.戶籍謄本(全戶) 這些資料找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 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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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逾時3年 無法追債

使用本票支票要注意時效規定,本票時效為3年,支票則為1年,逾期未行使,發票人可拒絕兌現。(記者劉志原攝)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劉姓男子92年間欠張女170萬元,他簽下一張92年7月22日到期的170萬面額本票抵債,96年初,張女憑本票向法院聲請對劉某強制執行,查封劉某財產,但最後卻因已超過本票的3年時效,台北地院判劉某不必兌現這張本票

時限內查封卻未執行

張女在92年間取得本票後,未立即執行,而是於94年間才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當時因仍在3年期限內,且相關文件完備,法院裁定劉某須支付170萬元,但張女取得裁定後,並未立即採取追償動作。

96年1月間,張女見劉某遲不付款,遂向法院聲請對劉某強制執行,要求法院查封劉某的存款、薪資財產拍賣,以清償債務,並獲法院准予強制執行,對劉某薪資按月查扣3分之1。

逾期被認定自動放棄

但劉某這時發現,本票到期日是在92年,張女雖在3年時效內取得本票裁定,卻是在96年,也就是到期日4年後才聲請強制執行,已超過3年的法定期限,依票據法他可不付款,遂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拒絕支付張女票款。

張女認為劉某欠債屬實,不應藉此方式賴帳,且法院在94年已裁准本票裁定,她雖未在3年內聲請強制執行,但劉某家人曾於96年間到她家時已坦承本票並未兌現完畢,顯見劉某已拋棄時效利益,應該如數支付。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本票時效為3年,張女卻是在4年後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已屬逾期,至於劉某家人至張女家中雖坦承本票未兌現,但並不等於同意支付這張本票款項,故判決劉某可以不支付本票上的金額,撤銷對劉某的查封,全案仍可上訴。

民法時效規定 權利睡久即消失

記者劉志原/特稿

民法有「時效規定」,以避免事發太久,欲訴訟卻舉證不易,本票時效為3年,支票為一年,但如果讓權利睡著了,未在時效內行使權利,導致「罹於時效」,權利睡久了就消失,發票人可拒絕兌現。

本票支票的差別,在於付款方式,本票是由發票人直接給付,支票則是由發票銀行為付款人,若在發票人都願意且有能力兌現的情況下,支票較方便使用,可直接存入銀行

若發票人不願意兌現,在追討程序上,本票會比支票簡便,債權人可直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只要有本票及發票人年籍資料,不必經訴訟程序,不用上法庭攻防,可立即聲請查封發票人財產

應注意的是,聲請本票裁定並不等於正式追討,須聲請強制執行,才視為正式行使權利,3年時效,並不會因取得本票裁定而中斷,如果取得本票裁定,但未在本票到期日3年內聲請強制執行,發票人還是可以拒付。

至於支票跳票,執票人即須在一年時效內行使權利,但支票的追討程序較麻煩,須向法院提出「給付票款之訴」,除了要提供支票,還可能得準備其他相關證據,必要時要上法庭攻防,且須勝訴確定,才可聲請查封拍賣發票人財產,程序較為冗長。

小藍 102-05-28 22:10
律師您好!請問: 團險-公司負責人所開立之票據是否可歸屬為要保人開立之支票? 煩請解答,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二者並無法等同,仍應以要保人之名義人為開立人,才能避免糾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d_harby 102-05-25 15:37

請問債權人手上有倩務人開的支票,做為當初借錢的借據支票上無日期,有”受款人姓名(債權人)”、金額、發票人蓋章.字跡亦全來自債務人親筆所寫.一般支票借據為不利之證據係因票據上無受款人,如今由債務人親筆填上債權人的名字為受款人.請問這樣能算有利的借據證明嗎?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5 16:52
回覆 ed_harby 的發言內容:

請問債權人手上有倩務人開的支票,做為當初借錢的借據支票上無日期,有”受款人姓名(債權人)”、 ... (恕刪)

支票就是支票,不是借據

您可以找律師幫您處理後續,

本所委任專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支票的發票日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你這票上面沒寫,
票就無效了。
至於將這張票據作為借貸關係的證明
也不失為一個辦法

boxster 102-05-24 00:35

律師您好

我購買某間保險公司保單且我付款方式皆以開立票據年繳方式付款但近期內我發現該名業務員都已月繳方式幫我繳交保費且擅自更改我保單內容~重點是我都沒有簽名該名業務員都冒用我簽名還私自偷賣掉我投資型保單內的基金而我調我在該公司我的繳費記錄誇張的是保險公司因此業務員的作為而更改我繳款方式請問我該提出那些訴訟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您可以先與保險公司商談,如果本件該保險業務員確實存在這麼多的犯罪行為,保險公司應該會願意與您進行協商,賠償您所受的損害,本律師有相關保險公司之經驗,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回覆 boxster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購買某間保險公司保單且我付款方式皆以開立票據年繳方式付款但近期內我 ... (恕刪)

1.先看是哪間保險公司,有些保險公司較佳,有些保險公司惡質,有些保險公司併購後,案件不願處理的心態,這裡可以初步判斷,有無和解空間

2.保險公司員工替你簽名,是否曾經經過你授權? 若無,則有偽造文書之罪責

3.更動你投資內容,是以電腦密碼方式更動,還是填寫變更標的申請書,你是否曾經授權業務

  更動?若無,同樣也有刑責

4.上開行為,若要求償,則你是否因此受到損失,哪種損失,也請計算。

若您在南部,可與我連絡討論詳細案情。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5 11:01
回覆 boxster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購買某間保險公司保單且我付款方式皆以開立票據年繳方式付款但近期內我 ... (恕刪)

如果您能證明屬實,當然可以跟保險公司請求調解

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律師付費面談,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謝謝。

http://lutong.myweb.hinet.net/

讓他去關

還不如要他還你遭受的所有損失

102-03-14 12:15

我被調查局約談..說我疑似違反採購法.

我公司參加某軍備局採購案..當時有3家投標...我公司有附押標金的票據..但其他2家廠商未付..軍備局就宣布廢標...還押收公司的押標金...這是什麼情形呀..直到我接到調查局約談的通知...和我老闆.....這是要幹麼....我很莫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先確認調查局約談您的身份為何,是關係人,證人被告,要先釐清,才能進一步確認您跟您老闆在本案中可能的角色,而採購法是有刑事處罰,您們應小心應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蔡) 102-03-14 14:43
回覆 妃 的發言內容:

我被調查局約談..說我疑似違反採購法.

... (恕刪)

調查局常用關係人傳喚,然後當庭變更為嫌疑人。

據您所述內容,應該是與政府採購法第50條有關。

如果您在南部,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或來電07-3338080【333幫您幫您】聯繫

102-03-14 22:31

 蔡律師什麼是政府採購法第50條有關,好耳熟...好像那天軍備局也是有說過.....但是我是被告和我老闆.....他們會怎麼調查呀,,,,,,一生沒有幹過壞事調查局給我感覺好可怕......怎麼辦!!!!

我有罪嗎????

102-03-14 22:37

 

律師什麼是政府採購法第50條有關,好耳熟...好像那天軍備局也是有說過.....但是我是被告和我老闆.....他們會怎麼調查呀,,,,,,一生沒有幹過壞事調查局給我感覺好可怕......怎麼辦!!!!

我有罪嗎????

您好:

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
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
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
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
標。

政府採購法第87條規定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
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您們所涉犯之罪,不可謂不重,一定要小心應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MAIL來信詢問,謝謝

102-03-14 12:04

我被調查局約談..說我疑似違反採購法.

我公司參加某軍備局採購案..當時有3家投標...我公司有附押標金的票據..但其他2家廠商未付..軍備局就宣布廢標...還押收公司的押標金...這是什麼情形呀..直到我接到調查局約談的通知...和我老闆.....這是要幹麼....我很莫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先確認調查局約談您的身份為何,是關係人,證人被告,要先釐清,才能進一步確認您跟您老闆在本案中可能的角色,而採購法是有刑事處罰,您們應小心應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蔡) 102-03-14 14:37
回覆 妃 的發言內容:

我被調查局約談..說我疑似違反採購法.

我公司參加某軍備局採購案..當時有3家 ... (恕刪)

這有可能會被認定是圍標,一旦成立,公司會被公告停權禁止標案,且有刑責。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或來電07-3338080【333幫您幫您】聯繫

昂傲 102-03-05 22:44

?我貸款30萬元整借我朋友救急.她也簽了30元整的本票給我

本票將滿三年(好像會變成無效票據).她依然沒還我錢

銀行也不斷向我催討債務

這張本票是不是能做點什麼?

我有聽過強制執行那應該如何辦理?

強制執行是否會收取票據金額的百分之幾?

如果我繳交這筆金額後.對方名下毫無儲蓄.資產.我這筆錢是否就要放在法院一輩子?

那如果我繳不出這筆金額.是否就無法辦理?

麻煩這位專業人士解惑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才能夠讓該本票發揮最大效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3-06 18:45

本票是會過期的,建議你還是先聲請本票裁定,即使對方目前沒有財產,有一個裁定總比沒有好

Ted 102-02-12 20:14

各位律師

1.不好意思打擾了,大概三十年前我奶奶過世留有房子一棟,當初我爸他們兄弟姊妹四人共同繼承,但大姑與二姑因傳統重男輕女觀念主動拋棄繼承權,所以那筆有房子的地產變成我爸跟大伯共有,大約27年前說房子出租裝修需一筆費用,我爸當時後沒錢協議由日後房租扣款至付清為止,這段期間又推說我奶奶墳墓要整修與管理需一筆費用,藉故又把共有房租延後至今沒給過半毛錢,最近我爸跟大伯父老婆談租金的事情(因為大伯父不敢跟我爸對質),結果對方氣沖沖說錢還到現在都沒還完,並且告知說我爸從頭到尾只有土地權的一半也就是10坪,以上的建物是他們家的沒我爸的份,並且強迫我爸要把另一半權利便宜賣給他兒子,請問如果當初協議是由兩人共同繼承,他們欠了快30年的租金都沒給,現在還說我們只有土地權沒房屋這樣合理嗎?現在對方拒接任何親戚電話,我們是否能提告強迫對方到法院出面說明?這邊如要提告是否要去民事法庭提告?

如在法律上可合理站得住腳對對方提告再煩回答下面兩項

2.如提告我們是否能在起訴書上面提出金額賠償?因為那房子27年前租金是兩萬,照月份算租金最少值2x12x27=648萬,扣掉裝修費與墳墓管理費後除2,才是我爸實際該拿但一直沒拿的那份,但對方目前推說那筆錢還沒還清,但同期間附近約25年前我們家也在高雄有整修另一棟透天房子,弄得更大更好花費約70萬,而有爭議的房子當時市價是300萬,怎麼算應該也早該還完了卻像無底洞一樣推說還不清,如果對方硬扯說修房子超過我們認定合理價70萬以上,甚至超過當時房價的300萬去整修,以至於現在整修費還沒還清無法給我爸該有的那份租金收入,若對方只有口頭上漫天喊價卻無證明相關收據票據等,到時候法官認證會相信他們單方面的話嗎?會不會判出來我們沒拿到半毛租金還要倒貼對方幾百萬? (因為已經從早年的1百萬喊至150萬,目前又改口說是200萬...) 

3.如果對方無法提出有效的證明來讓雙方點頭,並釐清這27年來帳務上的恩怨(我已經可以想像他們會把30年前市價300萬的房子說成花一千萬裝修),在不可能會有結論的情況下導致雙方無法結算帳務,我是否能請法官以公平公正原則訴請立場顛倒,接下來的27年由我家負責裝修現有房子與奶奶墳葬費用,並且用全額租金來支付,對方不得過問~(除非對方能提出更正確不灌水的帳單)?以上麻煩了,感謝您~

蔡律師 (蔡) 102-02-12 20:30
回覆 Ted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

1.不好意思打擾了,大概三十年前我奶奶過世留有房子一棟,當初我爸他 ... (恕刪)

租金只有五年時效,您不能主張這麼多年,多主張的,都要給法院裁判費,這筆錢不如捐給育幼院小朋友。建議您花個談話費,拿詳細資料跟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然後到本所官網留言,我才會抽空回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先釐清,您們所要解決的問題為何,因為您們己經把遺產租金混為一談,將來若要提告,也要先確認請求權基礎,才能去解決事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ary 102-01-16 10:47
甲拿丙、丁的票說是客票跟我票貼,並表示他們彼此熟識,票沒問題。到期卻跳票,我一查才知我所看到甲的資產在一開始購入就登記子女,換言之甲名下無任何資產,丙、丁在票據到期日當下沒存入金額兌現,且可能名下已無資產,我告他們詐欺。開庭時,甲找來乙,乙說:丙的票是生意往來取得,丁的票是借來的,是他拿這些支付給甲抵貨款的。請問: 1.我跟甲認識不熟,之前曾有過金錢往來沒問題(為取得信任手法),且票貼當時他已無資產,詐欺故意是否能成立? 2.若甲、乙、丙提不出彼此生意上往來憑證,乙、丙是否同屬詐欺幫助犯? 3.丁把票借人詐財是否也屬詐欺幫助犯?為何檢察官說借人票屬民事行為?沒跟我有接觸不構成詐欺? b2682329@gmail.com
一、明知無資力,卻開票借款,這個就是詐欺,實務上有多起判決。 二、要證明幫助故意,是有困難;或許先告主犯刑事詐欺,過了之後,再將其他人一併告民事侵權,就可以順利求償。 三、依本律師的經驗,詐欺一定可以找到「施以詐術」的行為,有此部分的證據檢察官起訴的機率才會高。
claire 102-01-03 20:01

本與對方為男女朋友,對方突然分手後中間欠我錢並開立了兩張票給我當作借據,但未壓上支票日期,上頭有對方的蓋章與親筆寫的金額。但至今皆未還錢,其中向對方追討時對方簡訊中也說若不還錢我可以自行拿票至銀行兌現,但如今支票對現卻跳票,對方不承認有拿票給我。這我該如何處理,目前已經先去警局報警詐欺,因查到對方早已於拿票之前給我就已經禁止使用票據,卻還存心拿票給我並告知此票唯有效力支票。請問我是否需等待警察通知後,才能去法院提告?還是可以同時間進行?該如何處理?對方之前也有這樣的金錢糾紛,所以對於這種事情他早已有所經驗,並告訴我說 ,若要提告就去,反正我一毛錢也拿不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既然已經去警局報警詐欺,則詐欺案應該會偵辦下去,若您不放心,可以自行至地檢署提出告訴,本件您可以以支票向對方追償,當然法律程序,就是取得確定判決後,再向對方執行,如果對方現在仍有財產,建議直接作假扣押,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andy 101-11-23 10:32

您好:請問收到一張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據說是銀行帳戶內有一張地下錢莊支票兌現.法院想知道票據由來.(因此張票據已是99年之事金額55000,現已不知當時是誰來用票借錢了?)我只是一個家庭主婦從未從事非法行業.好心借人調 度,現突有此事不知怎辦?墾請律師大人解困?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11-25 19:44

調查局應該是想了解金錢流向而已,建議誠實說明即可

amy 101-11-13 13:05

我姐姐被告詐欺,她以握有中鋼票據為由,跟朋友周轉現金,並每月支付2分利息,長達三年付息正常,但朋友於今年1月要求連同本金一併一次歸還時,我姐姐無法一次歸還,跟對方協商分期歸還,但對方不願意分期,堅持一次歸還,才爆發出原來可能沒有中鋼票據,而是做為姐姐個人周轉使用,因此對我姐姐提告詐欺,請問,就算我姐姐雖然初期可能以不對的說法取得周轉金,但她不是有意的,無企圖要私吞那些錢,每月正常付息,事發後也要分期還本錢,請問可以算不構成詐欺嗎(因為沒有私吞意圖)??或是如何爭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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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子 101-11-06 13:30

一個學長因為需要錢跟我借3萬元 簽了一張商業本票給我(有在名字及金額上蓋它的手印) 票據準於97年02月6號 一直相信他會還錢 不過直到今天一直沒消息 期限也超過3年效期 有其他辦法可拿回錢嗎??

林智群 (klaw) 101-11-06 14:11

本票要在三年內聲請本票裁定,你的票已經過期了,

建議以此作為對方有借錢的證據向法院聲請向對方發支付命令,一旦確定就不需要打官司了

不過如果對方否認的話,就會轉成訴訟

阿禹 101-11-05 16:21
律師你好 可以請教一下,因我借款給我朋友,聽信他說用某些方試可以還我錢,所以聽信我朋友說寫此本票要做為憑證而已所以跟我說身分證字號修改此本票就為無效,但因我有簽字並蓋手印,還有金額為第3者筆跡填寫25萬大寫(前留有空格).之後因他還款遲遲我因而跟他翻臉,他就拿此本票做為牽制我提告他依據.還跟我說你欠對第3者925萬大寫(怕他偷改)!!!我聽到都快@@ 請問 1.此本票據法律成效嗎? 2.我有偽造文書之罪嗎? 3.我可以告他詐欺罪外還可以告他什麼嗎? 4.第3者為誰我也不認識? 5.目前對方只是口頭說說,我該如何預防他呢?
請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票據具有文義性,所以本票據是否有效,仍應視票面上如何記載. 二.若在您他人票據上塗改,則可能會涉及偽造文書之問題. 三.本件您可以告他的應該還是以詐欺罪為主. 四.您應注意對方是否有提出聲請本票裁定,若有應於期限內提起訴訟.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小姐 101-09-17 18:18

律師您好:

我們店家已與廠商簽合約,並且支付票據為簽約金

但廠商因經營問題無法出貨,可是並無宣告倒閉

目前以兌現兩張支票,有另外兩張還未到期

請問該如何處理?

本件依您所述,詳細得主張之權利救濟方式還是必須回歸到當初所簽訂合約之內容(對方給付義務及清償期、終止契約的條件、解除契約之要件等約款),如果對方確有遲延給付之情形者,建議發函催告、設去協商後續是否終止或解除契約,若對方已構成違約而得依法(約)主張解除契約者,或許應進一步考量從速主張,否則後續未到期之支票屆期未行兌付,還是會有可能影響票信的。

至於該二張支票後續得否以假處分或其他方式作保全使之暫不兌付者,則須進一步看票據上的記載才能判定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grace 101-08-14 08:50

本票之期限

發票日:101.07.16

一、票據之有效期間是幾年???三年或是五年或是其他????

二、應在多久內提起強制執行??又應如何提起???

金額五十萬

一、應如何執行假扣押???

二、裁判規費多少??

 

1.對本票發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為三年

   可以直接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2.具狀向法院聲請就可以

   程序費用依你聲請金額定比例

   原則上幾千元

 3.可以直接作執行 

   應該沒有必要再假扣押

 

1、    如本票未記載到期日,您可自發票日後3年內,即104年7月15日前(含當日)向本票發票人請求票款。如有記載到期日,則應自到期日起算3年內請求。

2、    您可在發票日或到期日後3年內聲請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管轄法院的依據依序為:(1)票據記載之付款地(2) 票據記載之發票地(3)發票人之營業所或住居所的地方法院。您應提出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並檢附本票原本及影本各一份。

3、    假扣押屬於保全強制執行,確保將來可終局執行;本票強制執行則屬終局執行,債權人得以滿足債權。若您聲請本票強制執行,即可就先前的假扣押財產清償

4、    聲請50萬元本票強制執行裁定,屬於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之級距,應繳納1000元聲請費用。而取得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依50萬元之千分之八計算,應納執行費用為4000元。

(參照票據法第22、123條;非訟事件法第13、19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study0124 101-08-23 16:39

如何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是看本票內所戴之付款地的法院辦理嗎?

如何辦理?

我現在也有二張(各3萬),總共六萬的本票

因為都找不到人,想去申請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還有申請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後,

就可以請政府去幫忙將那簽本票的人之財產扣錢或動產什麼的,給我嗎?

因為,我找不到債權人了?只好靠政府幫忙.

 

 

 

胖丁 101-08-01 18:26

因為收貨款輾轉拿得的支票(抵付貨款)
結果因為那個人快到期了付不出來,向我要求展延
我家也同意了,拿他的支票跟他交換日期比較後面的兩張支票
(有簽收,但不是本人,而是他們公司的小姐)
是第一銀,新興分行的票
之後他說他還要拿十張金額較小的支票來在跟我家展延更多時間
我家也同意了,結果快到期了他卻沒有任何反應
所以我家就把支票交給聯邦銀行代收了
卻遭到退票,退票原因是支票掛失止付(空白支票)
到處去問銀行和法院還有警察局
銀行說他們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也沒辦法幫我把這張票確實存在的資訊提示回去
尤其是第一銀行新興分行不想回答就算了
先是說負責這件事的人不在,說要幫我轉給其他人
等了十分鐘後,又輾轉轉回去給同一個人
他才跟我說這裡沒有人知道,他還要接別人的電話,叫我去問別人
警察局說他們不受理這種事,這是票據所的事
親自去分局報案他不受理
打給高雄地院他說只能先題是這張票存在
但要親自把票送去

現在就是這樣問來問去還是不知道應該要怎麼做
我想請問,如果要告他們不管是詐欺或是誣告等等
到底要怎麼做???
我想要民事刑事一起告,拜託各位了! 

 

補充,後來我查到第一銀沒有去求證就讓那家公司掛失止付

而且在高雄地院找不到有關這張票據的任何公告

如果可以我要如何才可以把票恢復原狀?

 銀行沒有問題,問題出在債務人。

你拿的支票如果背書有連續,那這張支票沒有遺失的問題,對方掛失可能會構成誣告罪。

通常銀行會主動向地檢署陳報有人掛失支票,然後又有人拿著被掛失的支票來領錢,那地檢署就會開始偵查這種案件。

小林 101-06-28 17:11

各位律師好:

想請問一下,未滿二十歲如要在票據背書需要父母親兩個都簽名表示同意嗎?還是只要父或母一人同意即可?謝謝為我答覆!

林智群 (klaw) 101-06-28 23:18

票據基本上不管簽名者實際年齡,未滿20歲簽名,即使沒有父母之同意,也要負票據責任

由於票據背書行為屬於單獨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票據背書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允許才有效力。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原則上由雙方共同行使,所以應由父母雙方簽名同意,或是父母雙方同意由其中一方代表簽名。總而言之,必須要父母雙方皆允許才有效力;若有一方不同意的話,縱使另一方同意也無法產生效力。所以有持票人加以主張,確實可以以法定代理人未允許而拒絕,但是如果持票人因此受有損害,是可以向該背書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請求賠償的。

(參照民法第78、108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林 101-06-30 08:51

 謝謝廖律師詳細的講解,對這個問題的釐清有相當的幫助,再次謝謝您!

101-05-31 20:03

我朋友在今年1月跟人借錢 數目大約2千吧(有票據) 當時他未滿18歲 
之後債權人為追討 直到最近才找上我朋友討 還說要還5萬多  並限制某一天之內要環
請問這張票據有效嗎?  還是有其他辦法? 

民法而論,您朋友未滿20歲應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於發票行為是法律上所指的”單獨行為”,所以簽發的票據原則上是無效的,所以對方不能直接以票據要錢。您朋友和對方雖然有成立借貸契約,但是借貸契約的效力仍然未定,契約效力如何必須依您朋友的法定代理人決定。如果法定代理人不承認這個借貸契約的話,借貸契約就沒有效力,對方不得依據借貸契約要求返還。但是對方仍然可以依不當得利主張返還2000元。無論如何,借2千元卻要求還5萬元,是可以拒絕的。

(參照民法第78、79、17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綿小羊 101-05-11 13:00

內容有點長~謝謝你們

我媽媽之前被朋友騙去當公司負責人~媽媽的朋友冒名開了一張支票150萬(成立那家公司時~大小章都在他那邊)

在2008年11月中~之後我才發現這一件事~我立即把公司行號及銀行帳戶取消~由於對票據法不懂

以為這樣就沒事了~因為銀行行員也這樣說而且支票本也不是我母親親領的

有去家扶律師詢問~他給我的回答只能等拿到那張支票的人來找~隔年有人寄強制支付來

我又沒有帶我媽媽去異議~因為當時我不常在家~我媽也沒跟我說

最近有討債的兄弟來我們家~我想請問的是強制執行是15年~有的又分五年或2年

我的老闆是跟我說那個已經過了兩年應該是沒效了~真的是這樣嗎~假如債權人又去申請展延

我們會知道嗎(法院還會再寄一份來嗎?假如過了時效他沒去展延~那是不是就沒事了呢?)~因為從頭到尾我媽媽也是受害者~我也沒辦法還那一筆錢~我媽媽從以前到現在也都沒財產(動產動產)假如我希望沒事~是不是要去告我媽媽的朋友呢?(可是現在也找不到他的人)還是我該如何自保呢?小弟是一個普通的正常人~一個月靠著勞力賺三萬多塊的薪水

內容有點長~謝謝你們~也希望可以幫幫我

littlefoot 101-03-19 19:05

我請我的股票營業員幫我弟開立證券戶,做為我的人頭戶用以節省股利的課稅。

開完戶後,我請我弟將存摺以及印章託營業員帶來給我(台南->新竹)。

這中間的時間差卻讓營業員用我弟的身分證影本以及印鑑開立兩張本票70萬元

用以借款己用。目前該營業員已然跑路。執票人對我弟做強制執行。

吾人提出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提出本票非本人親簽,但民事簡易庭無法做筆跡鑑定,另外吾

人也對該營業員提出"偽造有價證卷之訴",並請民事簡易庭刑事偵查結果,但法官並不採納。

目前我們只能主張"票據法第十四條  對價原因關係",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做甚麼動作呢??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執票人已對您弟強制執行

因此您們應先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而本件您您已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由於有另提起刑事偽造有價證券

因此仍建議您們向法官再一次說明二案件之關聯性

以便民事法官仍可等待刑事調查

另在民事庭應也可以聲請筆跡送鑑定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littlefoot 101-03-21 20:42
您好:
所以您的意思是要再提出債權異議之訴嗎?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執票人已對您弟強制執行

 

語涵 101-03-08 13:02

不好意思,再請問各位大律師

目前票據法是否還存在?

可當作判決的聲明嗎?

如果向法官主張條款,能同時主張很多條嗎?

回覆 語涵 的發言內容:

不好意思,再請問各位大律師

目前票據法是否還存在?

可當作判 ... (恕刪)

 票據法當然還是有效法律

如果依據有數法條

當然是可以主張數個依據

在由法官去審酌

語涵 101-03-06 15:24
律師 您好, 我想請問我有一張支票被當事人惡意跳票, 當初支票是為了幫他承包裝修施工,完工後最後請到的尾款票據, 請款了好多次,當事人才宣稱跋扈的說沒錢,要也只有三個月的票期,但最後竟然跳票了, 現場目前有些損害,他不付錢反而要我們賠償,但損害的範圍並非我們原合約內, 當初我們幫他施作每天都罵好玩,連帶我家人爸媽都被她罵,真的很不爽!! 設計很多東西都沒有收費,最後連我的著作權都被她們直接拿去註冊,現在還被這樣對待,真的有被耍的感覺! 請問律師,我該怎麼做比較有利,有人說支票是屬於“無因票據”,我們告的人不需要準備證明,他就應該支付他所開的支票,也因金額不大,所以才請求簡易法庭向她請求票款,但她近日請了律師並且顛倒是非寫了答辯狀給法院,我是否也該寫份答辯狀給法官呢? 如果我沒有請律師,是否反而會被判敗訴要賠償呢??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如果要抗辯該支票 可能會主張你們之間的原因法律關係已經消滅 您當然可以寫書狀述明本件始末予以駁斥 您未請律師並不一定就會敗訴 法官仍會依本件事實證據予以認定 只是有些程序上的主張對您可能會比較不利 應小心應對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09

1.管轄法院: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 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依同條第4項規定,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 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2.應備文件:(1)聲請狀。 (2)本票


3.費用:按其本票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費用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3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阿良 100-12-02 07:07
如題:
去年11月多,我阿姨向我母親開口借錢說要買車,但我母親並未直接借錢而是直接幫她到中古車行買了一台車總價是19萬8千(當初有告知阿姨她自己也說好),並答應我母親會給予利息每月本利攤還,第一個月阿姨說他們家不方便所以只給我母親5千元便說下次給多一點,之後就沒有再付錢了,而我本人有經多次向她追討,但是他們始終一直推拖一直沒還錢,因為追討所以難免有一些口角,有一次還誇張到我並沒有推她 她卻假裝跌倒要告我對他傷害,還威脅我要告我警方也會替他作證,多次調解他們擺明要我們放棄車子以外還要我賠償她錢,我真覺得荒唐所以不合解,到現在已經過了一年了,就只給到5千元而已,他們還一直避不見面,而這幾天還得知他們好像把車變賣掉了而不還錢,請問 該怎麼辦才好呢? 我母親因念在是姐妹份上所以相信他們而在當初買下車子之後就直接過戶到我阿姨名下,據我所知沒簽下任何票據證明。那有什麼方法可以向他們追討錢回來呢? 拜託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幫幫忙!謝謝

拜託各位 無盡感激~~~   另外我想請問,我並沒有推我阿姨但她假裝跌倒說要告我,不知道這樣會不會被判刑? 覺得很冤枉 不知怎麼辦才好。

您好:

伯母念在姐妹情份,沒想到卻發生這種事,著實讓人扼腕。

您說伯母當初買下車子之後就直接過戶到您阿姨名下,那麼當時是否有其他人知道您母親借錢給她妹妹買車這件事?當初是否有寫借據?您阿姨說要分期還款時是否有人在場可以幫忙做證?麻煩您再回想一下,如果有證據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返還價金。

如有任何爭議糾紛請電02-23710851詢問,謝謝!

 

阿良 100-12-02 06:57
如題:
去年11月多,我阿姨向我母親開口借錢說要買車,但我母親並未直接借錢而是直接幫她到中古車行買了一台車總價是19萬8千(當初有告知阿姨她自己也說好),並答應我母親會給予利息每月本利攤還,第一個月阿姨說他們家不方便所以只給我母親5千元便說下次給多一點,之後就沒有再付錢了,而我本人有經多次向她追討,但是他們始終一直推拖一直沒還錢,因為追討所以難免有一些口角,有一次還誇張到我並沒有推她 她卻假裝跌倒要告我對他傷害,還威脅我要告我警方也會替他作證,多次調解他們擺明要我們放棄車子以外還要我賠償她錢,我真覺得荒唐所以不合解,到現在已經過了一年了,就只給到5千元而已,他們還一直避不見面,而這幾天還得知他們好像把車變賣掉了而不還錢,請問 該怎麼辦才好呢? 我母親因念在是姐妹份上所以相信他們而在當初買下車子之後就直接過戶到我阿姨名下,據我所知沒簽下任何票據證明。那有什麼方法可以向他們追討錢回來呢? 拜託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幫幫忙!謝謝

拜託各位 無盡感激~~~   另外我想請問,我並沒有推我阿姨但她假裝跌倒說要告我,不知道這樣會不會被判刑? 覺得很冤枉 不知怎麼辦才好。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7

【前言】
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
,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
解委員會的調解仲裁人或仲裁組織的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設立的法院
。以往由於法院解決紛爭程序較為繁瑣,必須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
並且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定,使得人民視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為畏途,除非相
當數額的標的,多半不願利用法院訴訟程序。為讓一般國民就其日常生活中所
發生的小額給付請求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的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
昇國民生活品質,產生對於法律規定及執法機關的信賴感,民事訴訟法此次修
正,特別增訂小額訴訟程序,對於一般國民請求給付小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
有價證券的事件,達到處理程序簡速化、平民化及大眾化的需求。

【什麼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民事官司,是國家設立的法院民事法庭(包
民事庭、家事庭、簡易庭),依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訴訟參加人)的
請求,就民事糾紛事件(例如買賣、租賃、僱傭、委任、保證、合會、旅遊
動產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婚姻收養繼承票據保險等等)利用國家權
強制解決的程序。

【什麼是「小額」訴訟事件】
(一)原則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
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例如:請
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
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例外
1、小額事件改用簡易程序: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
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
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
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
果。
2、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
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
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
,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決定是否起訴宜考慮的因素】
(一)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
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
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
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二)如果認為到法院訴訟不符合經濟效益(任何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
需要開庭,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可以:
1、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2、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
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3、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也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
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起訴書狀如何撰寫】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
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另外,各大學法律
服務社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可就近洽商處理。

【何時可以起訴及開庭時間】
(一)為因應小額事件當事人的需要,避免為了較小金額的請求還要請假到法
院出庭,不符經濟效益,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
方式。
(二)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但小額事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法院各簡易庭公告的日間、
夜間或假日的庭期一起到場,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只要資料及證據
準備充分,法官會立即開庭並且馬上作成判決,一次就解決紛爭。
(三)各法院簡易庭公告的開庭時間,可以向各法院聯合服務處洽詢,也可以
上網查詢,司法院網站的網址是:http://www.judicial.gov.tw。(本
手冊有附載。)
(四)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
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
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
天上班時間)開庭。

【向那個法院遞狀起訴】
(一)一般情形: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如果被
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
簡易庭遞狀起訴。
(二)特殊情形: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
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
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起訴時應準備的資料】
(一)對方即被告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
號碼),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二)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
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起訴時應繳納的費用
(一)預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以上二項費用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
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
告要回全部,如果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
命原告全數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三)如果在法院簡易庭沒有判決之前,雙方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不但具有
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一半。

【起訴後法院如何進行】
(一)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
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
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可全數退還。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
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
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三)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
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
,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
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
判。

被告的權利及義務】
(一)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
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而且法院於指定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
知書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繕
本與原告。法院於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銷,並
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二)原告是商人或法人(例如公司、行號或商號),而且是依據由原告片面
預先製作的契約書(即定型化契約)內容起訴,如果被告收到的開庭通
知上所記載的法院簡易庭不是其住所(戶籍)地的管轄法院簡易庭的話
,可以具狀向發開庭通知的法院簡易庭,請求將該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
地的法院簡易庭,以方便出庭.但是,如果這項請求被法院駁回確定,
被告仍然應該依通知出庭,以免受到不利的判決。

【判決的內容】
(一)法律規定小額事件的判決書可以用表格式,或只在訴狀上或言詞起訴筆
錄上記載,而且也可以不必記載理由。
(二)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時,在經過原告同意後,可以判決被告
如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得免除部分給付的內容。此時被告最好依
判決內容在期限內自動清償,以減少給付。
(三)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依被告意願,命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並且在
判決中定出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原告的金額。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
內容按期給付,否則將受到加付金額的處罰。

【上訴及抗告
(一)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二
十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但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二)如果是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1、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三)當事人在上訴審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且除了因原
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的情形以外,也不可以提出新的資料。
(四)第二審法院如果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認為
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五)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可以再上訴或抗告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4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
、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
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
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
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
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
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
,每份新台幣二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
寫者,可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貳份。
四、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五、持聲請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
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
司備查。
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
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七、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
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
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
,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八、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
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
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九、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
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
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
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
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
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應重行登報)
二、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撰寫民事
書狀用紙乙份(新台幣二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
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
三、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四、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
窗口)。
五、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
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
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
書正本。
七、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
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8 19:03

投標人參與強制執行動產投標,得向法院服務處領取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並將保證金票據放入後將袋口密封,於投標時間截止前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25

如果當事人起訴的案件是屬於以下所列之強制調解事件,依法就必須先經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再進入審判程序,除非該事件有後述例外之情形,才可以例外不先經調解程序,直接進入審判程序。 一、強制調解事件:(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參照) 1. 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2. 因定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3. 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4.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5. 因增加或減免動產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6. 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7. 因道路交通事故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8.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9. 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10. 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11. 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例外:前述強制調解事件,如有以下情形者,可例外不先經調解程序,直接進 入審判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6條第1項)。 1.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2. 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3. 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4. 係提起反訴者。 5. 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6.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0

公證範圍甚廣,只要是涉及私權的事實,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依據公證法規定,下列各項法律行為,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書。 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僱傭、承攬、出版、委任合夥、經理人或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和解、保證或其有關債權債務契約行為。 關於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 關於訂婚、解除婚約、認領、監護或其他有關親屬的行為。但現行法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結婚離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均已不適再辦理公證,但就收養契約結婚書面及離婚書面則可辦理公證。 關於訂立遺囑撤銷遺囑,及其他處分遺產的行為。但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不是向公證處辦理。 關於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及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 解除、撤銷、催告、更正或補充,或其他涉及私權的法律行為。 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為公證書或認證私權書。 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關於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的事實。 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09-27 14:25

票據法第3條

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 一定之金額。
三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四 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 發票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六 發票年、月、日。
七 付款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八 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wintersonata 100-07-06 10:58

      我是債權人,因債務人於民國97年時本票到期日無法兌現,我遂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並申請強制執行,因對方已脫產,當時沒有執行到任何財產或現金,法院於97年7月發給我債權憑證。

      依照票據法之規定,本票時效為三年,否則債務人得以時效抗辯,我又查了民法,第137條第3項有「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之規定,想請問這種情形下,本票時效適用前揭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五年,亦或仍為三年;也就是說,為了避免債務人屆時以消滅時效為抗辯,我最遲是否應在100年7月前申請強制執行,或可於102年7月前提出強制執行即可。敬請告知,謝謝。

簡言之,重行起算之時效為三年,不會延長為伍年。此係因本票裁定係經過非訟程序而取得之執行名義,並未經進行實體上爭執而確定之執行名義。

免責聲明:以上僅供參考,請自行判斷,不代表本人對任何提出建議或承擔任何受任人責任

參考資料:

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502號判決摘要:

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之權利,自到期日起算三年,三年間不行使者,因時效而消滅。又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亦分別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是聲請強制執行雖可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惟於該強制執行事件終結時,中斷之時效應重行起算,而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於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發給債權債權憑證,亦為執行程序終結之原因之一,其因開始執行而中斷之時效,即應由此重行起算。再按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三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係指實體上爭執業已確定者而言,按法律所以規定短期消滅時效,係以舉證困難為主要目的,如請求權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者,其實體權利義務關係業已確定,不再發生舉證問題,為保護債權人之合法利益,以免此種債權人明知債務人無清償能力,仍須不斷請求強制執行或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並為求其與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相呼應,所以有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三項延長時效期間為五年之規定;而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實質確定力,自非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執票人之請求權消 滅時效期間,並不能因取得法院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而延長為五年,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二六七五號判決明揭上旨。

本票裁定還有一個一般人常見的時效問題,就是一般人以為取得法院發給的確定本票裁定後,時效就重新起算三年,事實這是一個很大的誤解。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其效力僅相當於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的"請求",所以債權人仍須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終結後,時效才有重新起算三年。

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

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有明定。此之「請求」,係指債權人於訴訟外,向債務人表示行使債權之意思。請求無需何種方式。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之行為,雖非起訴,而屬非訟事件,惟係經由法院向本票債務人表示行使本票債權之意思,自屬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請求」而發生中斷時效之效果。

故鄉 100-04-25 18:54

【保證法律問題】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最近有人想找我當保人,請問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註一)?
【解析】
按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契約(註二),是保證人責任,須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始代為履行(註 三),與票據法所稱支票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情形不同(註四);又保證契約係基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信任,若主債務人有所變更,除已得保證 人同意外,尚難謂其仍負保證之責(註五),但主債務人逃匿無蹤並已無可執行之財產,則保證人自應依契約本旨履行義務,不得拒絕(註六)。從而,得認為「保 證契約係基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信任,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註七)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契約,在主債務人逃匿無蹤並已無可執行 之財產,保證人自應依契約本旨履行義務(註八),不得拒絕」。以上係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法律關係之淺述,詳細規定請參民法第739條以下之規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3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保證人的利害問題。改寫而成。
註二:民法第739條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159號判例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48年06月27日台上字第922號判例:「民法所稱保證契約之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之責,與票據法所稱支票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情形不同。」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49年09月02日台上字第1709號判例參照。
註 六: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217號判例參照。另17年01月01日上字第715號判例:「合法成立之保證債務,苟無正當免除責任之原因,則於 主債務人無力清償之時,債權人無論何時得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並不因債權人不即行使權利,而遂生義務消滅之效力。」亦可參照。
註七:此稱不履行,係指主債務人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者,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1197號判例:「保證債務契約,係保證人債權人約明於主債務人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時,代負償還責任契約。」參照。
註八:保證債務之範圍,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40條參照),倘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民法第741條參照)。

筱緹 99-08-03 15:40

管理顧問公司之員工被派遣至業主的總公司擔任管理員期間,遺失業主之掛號包裹(內有分公司向總公司請款之票據,價額共計29, 222元),爾後該員工拒不出面處理,致本公司與業主雙方權益受損,公司方面可主張何種權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可向該員工主張侵權行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故鄉 96-06-23 16:56

【保證法律問題】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問題】
最近有人想找我當保人,請問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註一)?
【解析】
按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契約(註二),是保證人責任,須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始代為履行(註 三),與票據法所稱支票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情形不同(註四);又保證契約係基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信任,若主債務人有所變更,除已得保證 人同意外,尚難謂其仍負保證之責(註五),但主債務人逃匿無蹤並已無可執行之財產,則保證人自應依契約本旨履行義務,不得拒絕(註六)。從而,得認為「保 證契約係基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信任,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註七)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契約,在主債務人逃匿無蹤並已無可執行 之財產,保證人自應依契約本旨履行義務(註八),不得拒絕」。以上係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法律關係之淺述,詳細規定請參民法第739條以下之規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3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保證人的利害問題。改寫而成。
註二:民法第739條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159號判例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48年06月27日台上字第922號判例:「民法所稱保證契約之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之責,與票據法所稱支票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情形不同。」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49年09月02日台上字第1709號判例參照。
註 六: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217號判例參照。另17年01月01日上字第715號判例:「合法成立之保證債務,苟無正當免除責任之原因,則於 主債務人無力清償之時,債權人無論何時得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並不因債權人不即行使權利,而遂生義務消滅之效力。」亦可參照。
註七:此稱不履行,係指主債務人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者,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1197號判例:「保證債務契約,係保證人債權人約明於主債務人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時,代負償還責任契約。」參照。
註八:保證債務之範圍,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40條參照),倘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民法第741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