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是我父親和大伯開的 不過大伯都裝死不願意還錢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約20年前的本票還能用什麼方法使其效力得以執行?如果父親因為兄弟的關係不方便 可以由兒子持本票討回嗎? 以上 麻煩了
本票的請求權時效過了,你們原本可以用雙方之間存在一般債權向對方請求,問題是一般債權的時效是十五年,根據你的陳述該債權已經超過二十年,超過了一般債權的請求權時效期間,因此你們即使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履行義務,對方還是可以提起時效抗辯,而不需要返還該筆債務。
所以沒有辦法討回來囉? 這樣這張本票就跟廢紙一樣了 真的沒有辦法別的方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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