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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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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1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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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律師離婚協議書中有條「雙方婚姻存續時所負之債務各自負擔,並均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有因他方於婚姻存續中為侵權行為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所有因他方於婚姻存續中之行為而生之刑事告訴權。」 但對方曾未經同意擅自?刷我的信用卡以及在網路社群寫些辱?我的字眼,如同意上述條例,是否意味我曰後無法對對方提起告訴?那我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謝謝!
  • 王耀星 (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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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1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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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7 │ 律師證號:89臺檢證字第4623號
  • 假如還沒簽,當然別簽。假如已經簽了,找個好律師還是能解套!

  •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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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11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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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Eric 的發言內容:

    假如還沒簽,當然別簽。假如已經簽了,找個好律師還是能解套!

     謝謝律師!!目前尚未簽字。再請教如下:
    若此條例保留前半段將「以及所有因他方於婚姻存續中之行為而生之刑事告訴權。」此句刪去是
    對我較有保障?
    若對方於婚姻存續內有擔任保人之類的,刪除這句是否將來也會連累我需負連帶責任?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