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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Le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6-07 | 最近登入:102-24-08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律師您好請問,朋友的朋友在臉書上罵我畜牲,收集資料後到警局表明提告,但員警表示,我不認識對方且無法提供對方的聯絡方式或住址,而台灣的臉書也無法提供個人ip位置,所以員警無法找到此人,不能受理我的報案。請問這是真的嗎?那我要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難道任由他人謾罵卻什麼也不能做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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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8-24
請問律師,離婚協議書中有條「雙方婚姻存續時所負之債務各自負擔,並均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有因他方於婚姻存續中為侵權行為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所有因他方於婚姻存續中之行為而生之刑事告訴權。」 但對方曾未經同意擅自?刷我的信用卡以及在網路社群寫些辱?我的字眼,如同意上述條例,是否意味我曰後無法對對方提起告訴?那我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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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8-11
回覆 Eric 的發言內容: 假如還沒簽,當然別簽。假如已經簽了,找個好律師還是能解套!  謝謝律師!!目前尚未簽字。再請教如下:若此條例保留前半段將「以及所有因他方於婚姻存續中之行為而生之刑事告訴權。」此句刪去是對我較有保障?若對方於婚姻存續內有擔任保人之類的,刪除這句是否將來也會連累我需負連帶責任?謝謝
瀏覽:1181
日期:102-08-11
你好,近日擬寫離婚協議書,育有2子(幼稚園),男女方各擁一子監護權並有另一子探視權。每月有一週可帶非監護子女回來過夜。 關於協議書中其中一條雙方遵守事項為「與子女會面探視期間不得阻礙子女參加校外課輔或學校活動。」 現對方認為若不得阻礙校外課輔或才藝課程,那每次探視日早上接回子女後,下午或晚上又得接送子女上課再回自己住所,覺得麻煩也不能安排其他行程。 可去除這項條文不是無法約束雙方須以子女課業為重?反而可隨性取消子女該日課程?若為長期固定之課程也無法更改探視期,那一遇探視時段就取消當曰課程不是會影響子女學習效果? 我可以在這條文下加註什麼條件?亦或去除這項條文?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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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