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們好,
因自地自建與建商有簽訂工程合約,依約應於去年10月交屋,但因工程延宕一直到今年五月才拿到使用執照!然已經過三個月建商遲遲不將剩餘工程收尾,也不積極進行工程,半個月僅完成二個小台階的板模,承諾的交屋日期一延再延!
由於當初雙方訂定合約時不察,合約裡面全無瑕疵罰則及逾期罰款的條款,請教現在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呢?如何蒐證、存證信函......等,謝謝!
您好,
合約內沒有訂定罰則的話,就要回到民法去主張。依您所述與建商應係簽訂承攬契約,依民法第502條規定,可以向建商主張「減少報酬」或「因此所受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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