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7月我的母親委託了偵信社抓姦,於民國100年8月8日委同偵信社人員&員警一同到汽車旅館抓姦!其過程偵信社有全程拍攝錄影並交給我們委託人!最後與小三私下和解並未提告!
我的母親當時100年8月中實在氣不過私下將拍攝的影片給A女&B女女看!
現在民國102年8月小三以妨害秘密(刑事 )提告,而A女作證人!
想請問各位專業律師們~
現在我的母親該怎麼做比較好?會被抓去關嗎?還是可以易科罰金?兩年前的事情還能提告嗎?
您好,
1.對方提告的法條應該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但本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是「無故」,也就是沒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當初您母親是協同員警一同前往抓姦,並不構成這裡的「無故」,不會是妨害秘密。
2.另外,您母親事後將影片給A女看的行為,也不會是這裡的妨害秘密,因為本條規範的是以器材偷拍,既然前階段的抓姦並不會是妨害秘密,後階段取得影片的部分也不會構成。
3.但是,如果對方提起民事妨害名譽權告訴的話,仍要注意有可能會需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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