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傳票(急)
- 葉力豪律師 (葉力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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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22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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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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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據您所陳述的情況,提供以下之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第2項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法院是依第271條第2項之規定傳喚的,如果您父親因為也不是很了解當時的狀況而不想到庭,依第271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可以不到場,但仍然建議您可以打電話給傳票上所載的書記官,跟他說明一下,並表示不願到庭。除非法官有特別交待希望您父親親自到庭,那就請您父親還是去開庭。 - 您好,我是葉力豪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電話:(02)23820967。電郵:alex4279@gm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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