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其他刑事問題 > 感謝吳大律師幫忙解惑

感謝吳大律師幫忙解惑

  • 照耀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8-23 22:10 
  • 文章人氣:764
  • 個人積分:54
  • 感謝吳大律師幫忙解惑 但本人還有一些疑問請幫忙回答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律師您以經幫忙回答覺得受益非淺太感謝您了,接下來我想進一步了解的是 1.歹徒透過詐欺以及為造文書等手段向台灣大哥大公司所獲得之電信設備該不該屬於贓物一種呢? 而該贓物真正所有權人到底是歹徒 、台灣大哥大公司或我的朋友所有呢? 2.如果該電信設備歸台灣大哥大公司所有 那台灣大哥大公司該如何追究員工及共犯刑責呢 還是根本無法可管就這樣算了 3.歹徒以朋友名義申請到門號及電信設備從事非法活動 ,而所使用的犯罪工具與朋友無關嗎 ?但為何有被害人因為歹徒使用別人名義從事犯罪行為會無辜成為共犯且一直被警方調查呢 因為電信設備根本不是被害人的不是嗎?http://blog.udn.com/jrt1698/7980808提供本案例供參考 我覺得警方好像沒那麼認為耶
  • 吳易修律師 (吳易修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8-24 00:30 
  • 文章人氣:512
  • 個人積分:434
  • 律師評價:73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73號
  • 您好 財產犯罪之所得,均稱為贓物,而基於不法原因取得之財產,不能享受財產權,是法律的通則,受害人得依法律之規定請求返還或賠償。你朋友受侵害者為姓名權、名譽權以及直接相關連之損失,本案財產受害人為電信公司。 電信公司如何向內部員工求償或訴追是他們的問題,但你朋友可向該名違背職務之職員及電信公司,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主張"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