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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性自主

  • 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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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28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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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你好,我弟80年次,交了一位13歲女友,結果在兩情相悅下懷孕了,女方家長有去警局報案結果以妨礙性自主已經起訴,兩方私下及庭上已經和解筆錄偵訊也都是說兩情相悅而且要和解,請問這案子有可能會如何判刑?   可以如何解決?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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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28 19:45 最後編輯日期:102-08-28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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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這個案件相當棘手,因為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一般情形之下,即使法官以最低刑度來論處,也只能判到三年有期徒刑無法更低,從而會因此不具有宣告緩刑之資格,結果可能必須因此入監執行。

    (除非法官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以情輕法重再予酌減,才有可能低於三年有期徒刑→或許會有緩刑之機會),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74 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本件建議就相關事實與律師進一步討論,研議後續可行之答辯主張,以維護被告的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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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30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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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812533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