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性自主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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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28 19:45 最後編輯日期:102-08-28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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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相當棘手,因為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一般情形之下,即使法官以最低刑度來論處,也只能判到三年有期徒刑無法更低,從而會因此不具有宣告緩刑之資格,結果可能必須因此入監執行。
(除非法官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以情輕法重再予酌減,才有可能低於三年有期徒刑→或許會有緩刑之機會),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 74 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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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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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81253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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