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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的監護權

  • ry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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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29 22:22 
  • 文章人氣:772
  • 個人積分:8
  • 你好, 我想請問一些台灣法律的事. 我長期住在國外, 我和前妻有一個小孩, 離婚後她帶著小朋友回到台灣, 之後她在台灣又結婚了, 我們三個人打算把小朋友過戶監戶權給她的丈夫. 但是礙於我無法回到台灣, 是不是可以請人把台灣所需要的文件寄給我填妥簽名之後, 再寄回給台灣. 還是說我本人一定要在台灣的戶政市務所填寫呢?? 另外所需要的文件有哪些呢?? 非常謝謝麻煩你了

  • 葉力豪律師 (葉力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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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29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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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48號
  •  您好:應由您前妻的現任丈夫(下簡稱A男)向其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收養』該小孩。至於收養程序,依非訟事件法第134條之規定,A男向法院聲請時,應附具下列文件:
        一、 收養契約
        二、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證明文件
        四、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但書情形者,不在此  限。
        五、  經公證之被收養人本生父母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二項但書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三 項情形者,不在此限。(該同意書須經公證,除非您們當庭以言詞向法院表示同意並記明筆錄)

    接著,等收到法院開庭通知書再去開庭,當法院為認可收養裁定後,在收到裁定書十天後至聯合服務處購買狀紙並填寫後,這是為了要聲請『確定證明』。

    等拿到確定證明後,再著手辦理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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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葉力豪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電話:(02)23820967。電郵:alex4279@gma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