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的監護權
- 葉力豪律師 (葉力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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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29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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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應由您前妻的現任丈夫(下簡稱A男)向其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收養』該小孩。至於收養程序,依非訟事件法第134條之規定,A男向法院聲請時,應附具下列文件:
一、 收養契約書
二、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證明文件
四、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但書情形者,不在此 限。
五、 經公證之被收養人本生父母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二項但書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三 項情形者,不在此限。(該同意書須經公證,除非您們當庭以言詞向法院表示同意並記明筆錄)接著,等收到法院開庭通知書再去開庭,當法院為認可收養裁定後,在收到裁定書十天後至聯合服務處購買狀紙並填寫後,這是為了要聲請『確定證明』。
等拿到確定證明後,再著手辦理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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