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丈夫有動手施暴的情形,已有驗傷單,但因對保護令有疑慮所以遲遲未有動作。
1.丈夫過去曾經以口頭及簡訊恐嚇太太若不順從其意,即會傷害娘家的家人,且無須親自動手,意指可教唆他人,如此可在聲請保護令時,一併將家人納入受保護的對象嗎? 又如果不是丈夫本人施暴的,而是教唆他人施暴的,也算是違反保護令嗎?
2.若保護令核發,對爭取剛出生2個多月的女兒的監護權方面是否有利,因與丈夫間的經濟狀況差距頗大,擔憂此將不利監護權的爭取。以上,煩請各位律師協助解惑
您好
家庭成員的範圍並非僅限於共同居住人,尚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之人(例如直系血親、及其未成年子女),所以若家人符合該條所定範圍,得為保護令之共同聲請人。
保護令之核發可表示該員具有暴力傾向,顯然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利影響,自然可以在爭取時主張,且經濟因素並非唯一監護權歸屬之裁量項目。
另外該員可能已觸犯恐嚇危安罪(刑法第305條),得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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