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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僅財損

  • Ak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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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12 12:38 
  • 文章人氣:1242
  • 個人積分:6
  • 小弟上月因天雨路滑~打滑至對向路旁撞擊到停在停車格中的車輛~車上當時沒 有人~也報警處理~雙方做完筆錄後~因錯在我所以答應對方至原廠維修(小弟及對方 均有保險)~也幫對方出了托車費用到原廠~直到對方車輛原廠維修完成後並也開走 了~但對方私下打電話來要求折舊費15萬元(對方車輛約購入半年)~而我主張請保險 公司完成原廠維修之所有費用處理(已完成)而我並願負擔1萬元代步車費~但對方不 願接受!! 對方說如果他提起告訴我會有刑事過失毀損罪@@(問題是他當時不在車上人並沒 有受傷)~堅持要我賠折舊費!但有可談空間!(還須賠償4~5萬左右)~小弟保險公司告 知已修復完畢不需賠償對方折舊費~可是對方還是不願和解 所以小弟還是想問: 1.我是否要賠償折舊費用?不能只是給予代步車費嗎? 2.是否真的有刑事問題? 3.如果對方堅持提告小弟是否有勝算? 感謝回應!!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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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12 13:20 
  • 文章人氣:471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過失毀損罪...第一次聽到,在我國刑法沒這條吧!!!

    刑事責任部分,依刑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之構成,其主觀上須以行為人具有故意為其要件。倘行為人為過失毀損他人之物者,由於毀損罪未設有處罰過失之規定,依刑法第12條第2項,自屬不罰(不構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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