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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賠償

  • 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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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12 23:08 
  • 文章人氣:458
  • 個人積分:26
  • 我在一家火鍋店打工,約工作一個半月,本來說想要做長期的,不過公司福利不是說很好,所以決定在最後半個月提出離職,大概在16號提出月底離職,但是在26號到30號我請假回去鄉下,店長也同意,不過我在25號當日睡過頭而曠職了,等到下個月領薪水時,店長發給我半個月的薪水8千多塊,跟我要了印章蓋,表示我有拿到薪水,但是後來又要我另外給他一千七的曠職扣的新水,還有5000千的營業損失賠償,當時不疑有他,所以都給了,但是後來想想怪怪的,朋友也都說我被坑了,請問店長這樣扣薪是合法的嗎?我該怎?半。ps,我有拿回店長扣我薪水的紀錄跟他的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