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前夫日前發生在非法定探視時間,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自行將小孩帶走!因為當時我不在家,後來經我簡訊通知要求他必須將小孩帶回,他才將小孩帶回!請問前夫這種行為是否有觸犯法律?在中間過程我曾去警局報案,可是警察卻說這是民事部份,他們無權受理,而且小孩失蹤還沒24小時無法報案,必須要有法院通知書才能處理,只讓我填寫備案紀錄表!請問這種情形我該怎麼處理才能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我有家人及簡訊可以證明是前夫將小孩帶走!
此種情形可主張對方剝奪你的監護權,使自己無法照顧該未成年子女,顯然對其不利為由,雖然對方已將子女交還,但仍可具狀向法院聲請變更或縮減對方的會面交往權。
對方可能亦觸犯和誘罪或略誘罪,非僅為民事問題,但實務通常將爭議重點置於前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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